电商如何品控,核查要素全流程详解
在电商采购中,货物基本要素的合规审查是企业规避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的关键环节。企业应严格核验货物基本信息,包括生产厂商、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执行标准等,杜绝“三无产品”,避免因质量缺陷引发的消费者维权或市场监管处罚。
忽视上述审查可能触发双重法律后果:一方面,销售三无产品或缺陷商品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系统梳理货品审查的核心信息、核查路径以及相关的案例分析,为企业规避风险提供指引。
01
规避“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不仅限于传统认知的“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凡违反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均可能被执法机关定性为“三无”或不合格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其包装标识必须真实且符合以下法定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概括来说大概是以下五点: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中文的成分、规格等说明
生产日期与安全期限(限期使用)
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特殊产品)
02
一般核查路径
1.物品的初步审核:外包装与标签。
合格证明:检查产品包装上是否贴有检验合格章、合格证标签或印刷的“合格”字样。
中文厂名厂址:确认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和地址为中文标注(进口商品需有中文标签)。
成分与规格:对化妆品、食品等,检查是否标明主要成分、含量及使用方法。
日期信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失效日期是否清晰标注(如喷码、标签)。
警示标志:对易燃、易爆、有毒等产品,检查是否有红色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产品的例外情况:如购买散装食品、农产品等,确认是否属于“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要求商家提供单独说明或检验证明。
2.商家的资质核查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生产厂家是否合法注册,核实厂名、厂址是否与商品标注一致。
部分行业(如食品、医疗器械)需备案,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查询(https://zwfw.samr.gov.cn/needSearch)。
3.产品质量开放信息平台核查
商品的条形码是否具备,是否备案,与备案的生产厂家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合格证书,可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http://www.gs1cn.org)产品查询备案信息。
对需要强制认证的产品(如3C认证电器),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cx.cnca.cn)查询认证编号是否真实有效。
03
销售风险
1.民事风险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
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
若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赔偿;
食品类特殊规定:销售三无食品,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十”。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刑事风险
涉及罪名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行政风险
处罚措施包括: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
按相应倍数处以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04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鲁1728民初1969号
被告在某网购平台开设中药铺,售卖宣称“纯天然草本秘制健脾养肾”的商品,该款商品展示下方承诺“全场包邮,7天无理由退货,48小时发货,假一赔十”,商品详情介绍记载有:品牌古方,包装方式为食用农产品,产地中国大陆,省份云南省,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2-3-8。
2022年4月,原告在某网购平台向该店铺咨询此款商品得知可以治疗男性疾病等情况后下单订购了6瓶该款商品,实际支付款项3936.72元。原告收到的商品为塑料瓶装黄色液体,瓶子上粘贴一纸质标签,标签上写有调理功效、服用剂量、生产日期内容,以及微信二维码图案,此外无其他信息。原告服用后出现不适,与被告经营者交涉无果,遂诉至弥勒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物款,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
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的为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出售给原告的该款食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告销售给原告的食品,食品包装上无食品原料、成分、配料表、生产者、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标签上应标明事项的内容,产品来源不清、成分(配料)不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经审理,弥勒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由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936.72元并按照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原告39367.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参考文献:
[1]《网购买到“三无产品”?法院判决退一赔十!》,载微信公众号“云南政法”,2023年08月02日,https://mp.weixin.qq.com/s/luyBhLTQ16ViDLgX5nRI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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