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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出口化妆品合规要求与资质取得

越南出口化妆品合规要求与资质取得 律动网商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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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内企业跨境越南出口化妆品需要取得两国法律规定的资质,同时按照两国合规需求展开贸易销售活动,本文将按照国内、越南顺序展开规定与资质介绍,助力企业合规出口。


越南出口化妆品合规要求与资质取得


国内企业跨境越南出口化妆品需要取得两国法律规定的资质,同时按照两国合规需求展开贸易销售活动,本文将按照国内、越南顺序展开规定与资质介绍,助力企业合规出口。


一、

国内规定与资质取得


中国企业欲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化妆品,首先须具备合法的企业主体资格,包括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包含化妆品生产或销售及“货物进出口”等相关项目。

出口企业须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及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确保拥有合法的进出口经营权。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化妆品,如仅用于出口而不在国内市场销售,一般无需在国家药监局进行产品备案或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口专供化妆品虽可不办理国内备案,但在办理出口手续前往往需要获取一份产品自由销售证明(CFS)供进口国监管部门参考。由于越南主管机关要求提供产地国出具的CFS(详见下文),中国企业应提前向有关机构申请该证明。

出口化妆品在包装标签方面须符合进口国法规要求。这意味着产品正式出口前,应根据越南化妆品标签法规对包装进行调整,例如添加越南语的成分表、使用说明和警示语等。

化妆品出口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商品,企业在正式报关出口前需要经过海关(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出口商品检验。依据我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出口发货人在报检时须提供必要的资料以证明产品合规。首次出口某款化妆品时,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供监管部门存档审核:


  • 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旧称)和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备案材料等资质证明。这些文件证明企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是出口报检的基本前提。

  • 产品配方及成分资料。需提交化妆品的完整配方清单(所有成分及含量)。监管部门据此评估产品中是否含有我国或目的国禁限用物质。

  • 产品出口目的国法规符合性的自我声明。企业需声明所出口化妆品符合越南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危害人体健康等。这实际上要求企业对产品在越南的法规适配性负责,确保配方、标签均已符合越南法律。

  • 外文标签样张及其中文翻译件。对销售包装的化妆品,需提供实际产品包装的外文标签图片及内容翻译,便于检验人员核对标签合规性。特别是越南语标签内容应正确、完整。


如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例如防晒、美白、育发类等在中国属特殊用途的产品),还应提供相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由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资料,以证明其安全性。上述资料一般在首次报检时提交,复印件需备原件核验。

企业备齐资料后,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报检。海关受理后,将对化妆品实施现场查验与抽样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一旦取得通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报关放行,将货物出口离境。


二、

越南对进口与销售化妆品的法规要求


(一)法规体系概述

越南对进口化妆品监管主管机关为越南公共卫生部,其下属的越南药品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化妆品监管事务。

所有在越南市场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在上市销售前必须完成产品通报(公布)并获得药品管理局核发的化妆品通报凭证编号。企业只有取得含有产品公告编号的《化妆品公告书》(简称通报证书),才能合法进口、经销产品。即使通过电商平台(如ShopeeLazada)销售,产品也需事先完成通报备案。

越南法规对“化妆品”的定义同样与我国及东盟多数国家类似,强调化妆品不得宣称治疗疾病,若产品配方或宣称带有药理效果,可能在越南被归为药品或其它类别管理,从而需要走药品注册或特殊许可程序。因此企业在注册前需确认产品属性定位,避免误以为是化妆品而走错程序。

目前除《化妆品公告书》外,越南化妆品监管还包括以下主要法规文件:


  • 《东盟化妆品指令》(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简称ACD)

  • 第93/2016/ND-CP号政府法令:《化妆品生产条件法令》,规定在越南境内生产化妆品需满足的条件和许可要求(如工厂需取得药品管理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等)。此法令对进口化妆品的国外生产企业无直接约束,但体现了越南对生产质量的重视。

  • 第07/2021/VBHN-BYT号卫生部公告(合并文本):这是2021年发布的化妆品管理综合文件,将06/2011号通告及其后续修订(如29/2020/TT-BYT号通告)内容整合,为当前执行的化妆品管理规定。其中对产品通报名录、手续等做了一些更新。

  • 第43/2017/ND-CP号政府法令:《商品通用标签法令》及其修订

  • 《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拟于2025年下半年批准并自2026年7月起施行,该新法令草案共10章。


(二)化妆品通报注册流程

由于越南法规要求由本地法人办理化妆品产品通报,因此中国企业在进入越南市场前,需优先确定一个越南境内责任单位。这可以是中国企业在越南设立的子公司、办事处,或一家越南本地的代理经销商、进口商。该主体相当于产品在越南的“申报人”和责任承担者,功能类似于中国进口化妆品要求的“境内责任人”。

没有越南本地公司,无法直接向药品管理局提交通报申请,此内容将在下一部分详细介绍。

确定责任单位后,即可着手准备化妆品产品通报所需的资料档案。根据越南《化妆品通报指南》和药品管理局要求,进口化妆品通报申请一般需提交以下关键材料:


  • 越南进口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其公章)。营业执照应当有效且含有化妆品经营相关范围。这证明申报单位符合法定资格。

  • 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书(LOA)。授权书以越南文或英文撰写,由中国生产厂家或品牌方授权越南申请单位代理该产品在越南的进口和销售。LOA需列明授权双方信息、产品名称及授权期限等,并经越南驻华使馆领事认证后方可使用。这是证明越南申请人获得合法授权处理该产品的必要文件。

  • 产品自由销售证明(CFS)。该证书由产品原产国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出具,证明该化妆品在原产国允许生产或销售。中国出口企业可通过贸促会等申请英文或越文版CFS,并经外交部及越南使馆认证。

  • 产品技术资料,包括:

    产品成分配方表:提供完整的配方成分清单,注明各成分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含量百分比以及在配方中的功能用途,配方表需由厂家盖章确认。

    产品功效或用途说明:说明产品类别(如洁面乳、口红等)及主要用途(清洁、护肤等),以判断其化妆品属性。

    产品标签样稿:提供产品实际销售包装的标签内容(如有多面标签,应提交所有面的内容)。

    产品检测报告(非强制):越南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在通报资料中提交检测报告,但为了证明产品质量安全,许多企业会准备一份由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该报告不需要随申请提交,但根据东盟要求应归入产品信息文件(PIF)中,以便监管机构随时查阅,满足监管要求。


上述材料由中方提供产品技术资料、证书和授权文件,越方整理营业执照及翻译、公证事宜。所有外文资料一般需附越文翻译件。特别提醒:授权书(LOA)和产品自由销售证明(CFS)一定要经过越南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后才被越南药监局认可,未经认证的文件将导致申请不予受理或被退回。

(三)通报证书效期及变更

越南化妆品通报证书(公告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销售的,应在期满前重新提交全套资料申请通报续期,获取新的5年有效期编号。此外,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的任何关键信息发生变化(例如产品名称、配方变更、生产企业更换等),必须及时向药品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通过系统同步更新信息。未及时更新而擅自改变配方或标签的,将被视为违规。

完成通报获得编号后,企业还需履行持续合规义务,一是建立并妥善保存产品信息文件(PIF)。PIF包括产品的行政资料摘要(如通报证书、CFS等)、产品质量及安全性资料(如成分规格、检测报告、稳定性数据)、产品功效依据以及安全评估报告等。根据ASEAN要求,企业应在产品获得通报后立即建立PIF,并由越南境内责任人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抽查时提供;二是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和上报。如果产品在越南上市销售后出现严重不良事件,责任单位需立即报告药品管理局并采取措施。三是遵守广告宣称规定,不发布超出化妆品范围的宣传(详见后文标签宣称要求)

(四)本地代理/责任单位资质要求

正如前述,在越南进行化妆品通报和销售,必须有一个越南境内的责任主体。该主体通常就是通报申请人,也是未来产品出现任何问题时与监管部门对接的第一责任人。越南对于这类本地代理/责任单位主要有以下资质要求:


  • 合法登记的公司或个体商户:责任单位必须是在越南依法注册的企业或组织,拥有统一社会代码(类似工商注册号)。通常以公司形式出现,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该公司需要有相关经营范围,如“化妆品进口/分销”等字样。

  • 具备仓储和销售能力:作为责任人,需有条件履行进口后的仓储、物流和销售管理。这意味着应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仓库或店铺,人员懂得化妆品储存要求(如阴凉通风、防火)。

  • 获得厂家授权和CFS:进口商要办理通报,需拿到中国生产企业的授权书(LOA)和自由销售证书(CFS),并完成认证。

  • 良好合规记录:越南海关和药监对进口商实行信誉管理。如果某公司多次进口的化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违规,该公司可能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今后的通报申请和清关都会受到严格审查。因此选择本地代理时,应考虑其合规诚信度。

  • 本地责任履行:责任单位需要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包括经济赔偿能力和接受行政处罚的能力。责任包括,加贴标签;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执行召回;接受药监部门的检查以及提供所需产品资料;配合监管部门对广告宣传进行监督,纠正违规广告等。


(五)标签与说明书合规审核

进口商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应将成品实物标签提交越南主管部门备案检查。如标签内容或格式不符合法规要求,常见违规包括缺少越南语翻译、要素标示不全等。近年来,不合格标签是进口化妆品被越南海关扣留或退运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企业务必重视标签的合法合规,必要时请专业人士对照法规清单逐项核对,以避免因为标签问题延误上市甚至被处罚。

标签和说明书要求

越南对化妆品包装标签有明确的法规规范,主要遵循东盟化妆品指令的要求,并结合本国通用标签法令第43/2017号法令。总体而言,产品在越南市场销售时,其最小销售单元包装需包含以下要素:


  • 语言要求:根据法规,化妆品标签上涉及使用方法、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和警示用语的内容必须使用越南语标示。其他信息如产品名称、品牌名、成分列表等可以使用拉丁文字母书写(通常以英文或INCI命名),但建议附有越南语翻译以方便消费者。

  • 成分列表:按东盟统一要求,产品所有成分应按照国际化妆品原料英文名称(INCI)进行标注,通常以降序排列列出成分(含量最大者在前)。如果成分含量低于1%,可以不按降序。成分表一般打印在外包装上或标签上,允许使用英文,因为INCI本身即为国际通用名称。但越南消费者常用越文词汇的,如某些植物提取物,可以在括号中补充越文解释。禁止隐藏成分不标或使用不明代称。

  • 法定信息:标签上须标明产品名称(可使用品牌名+品名形式)、净含量(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比如ml或g)、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越南通用标签法令要求食品化妆品标注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因此进口化妆品通常需要在包装上打印制造日期和有效期。如果产品有效期低于30个月应标明具体到期日,超过30个月可标明“开封后使用期限”。此外,应有原产国的标示。

  • 生产商和责任方信息:按照监管要求,标签上应标出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以及越南进口商或责任单位名称和地址

  • 功效宣称与禁语:越南遵循东盟的宣称准则,要求化妆品宣称不得有暗示治疗、预防疾病的功效。例如不得使用“药到病除”“治疗皮炎”等医疗术语。宣传用语也不能涉及永久性改变人体结构的效果,如“永久美白”“根治脱发”等在化妆品上都是违规宣称。对于功效性的表述,必须有科学依据支撑并在PIF中存档。

  • 特殊标识:某些产品若含酒精或易燃,可在标签上标注易燃警示符号。喷雾产品应标注不可在火源附近使用等警告语。产品若需要特别储存条件(如避光、避免高温),也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以越文标明。

  • 附加说明书:如果包装面积有限无法打印全部必要信息,可随附越南语说明书。


(六)成分管理与禁限用物质规定

越南作为东盟成员国,对化妆品成分的管理直接采纳《东盟化妆品指令》(ACD)的附件内容。这些附件包括各类物质的禁用清单、限用物质清单、以及准用的防腐剂、紫外线过滤剂、着色剂名单等。企业在配方开发和申报前,必须确保产品所有成分符合以下要求:


  • 禁用物质:ACD附件II列出了数千种禁止用于化妆品的物质,越南法规完全引用了该名单。典型的如抗生素、激素、抗真菌药等均属禁用;重金属如汞及其化合物禁止添加。企业应核对配方,避免出现任何禁用物质。越南药监局也会定期更新禁用清单以与国际接轨,这类更新通常有一定过渡期(如公告起18个月后全面禁止),企业需及时关注调整配方。

  • 限用物质:ACD附件III列明了一些允许使用但有限制条件的物质。越南法规要求如使用这些成分,必须符合其最高浓度、使用范围或特定警示语要求。例如,水杨酸、对苯二酚、氯咪巴唑等在化妆品中的使用有浓度上限及特定用途限制。

  • 着色剂、防腐剂、防晒剂:ACD附件IV、VI、VII分别列出了允许使用的着色剂、防腐剂和防晒剂清单,使用时不得超出许可浓度范围,且未列入名单的原则上禁止使用。同中国类似,越南对染发剂、物理防晒剂等也有专门的准用物质列表。企业如在配方中使用,需要确保物质在名单内并符合条件。

  • 动物源性和禁限用原料:某些国家禁止使用的动物源成分(如麝香、虎骨等),越南也遵守CITES及自身法规禁止。

  • 理化安全指标:虽非成分,但越南也有对化妆品成品安全的理化微生物限值要求。ASEAN有统一的指导,例如化妆品中汞、砷、铅等重金属作为杂质的限量(一般汞不得超过1ppm,铅不超20ppm等),微生物方面眼部和婴儿产品不得检出致病菌,总菌落需低于一定值。越南在产品通报时不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进口清关或市场抽检时可能对重金属、菌落等进行抽样检测,因此企业需确保产品在出厂时已符合这些安全标准。


综上,出口企业在向越南供货前,应对配方进行全面合规审查,确保成分符合越南法规和ACD附件要求。这往往需要专业法规团队比对中国和ASEAN的差异。例如,某些在中国合法的功效成分(如美白剂熊果苷)在东盟或越南可能有不同规定(熊果苷允许但浓度有限,而脱氧熊果苷已被禁用);再如防晒剂PABA在中国禁用,东盟也禁用。企业应以双方法规中更严格的一方为准绳进行配方调整,以避免违规风险。越南进口商或代理通常也会要求提供配方以自行核查合规性,这是通报申请前的重要一步。


(七)通关程序

完成化妆品通报名录并取得通报号后,企业即可按一般贸易程序将货物发往越南。但在货物进入越南海关时,还需履行当地的进口检验和清关手续:

建议进口商在货物到港前委托报关行准备进口报关单(注明商品名称、数量、货值、原产国等)以及随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证书和化妆品通报证书(公告书)复印件等。

当海关完成单证审核和必要的查验/抽检,进口商依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后,海关将签发放行文件,货物即可提离口岸进入流通。

需要强调,通报只是赋予了产品进口销售资格,但并非行政许可或质量保证。越南政府采用的是“先通报备案,后市场监管”的模式,即产品上市后仍受市场监督抽查。相关部门会不定期对市售化妆品进行抽检、监测。如果发现通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可能责令召回并暂停该产品销售。因此企业在通关后仍应配合越方做好上市后管理,如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监测不良反应并上报等。



三、

其他规定与注意事项


(一)越南化妆品监管的新趋势

近年来,越南化妆品监管呈现出数字化、严格化的趋势,企业需要关注最新动态,以提前做好应对:


  • 电子化通报系统:越南逐步实现了化妆品通报流程的线上办理,通过国家单一窗口(NSW)提交和审批。这提高了审批透明度和效率,也意味着企业需要熟悉在线系统的使用,包括电子签名、文件扫描上传以及在线缴费等流程。相比过去的纸质提交,如今的数据录入要求更规范,一旦填写错误容易被系统退回。因此企业应确保填报信息准确无误。

  • 监管法规升级:正如上文提及,越南卫生部已拟订新的《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计划于2026年起实施。新法规将更加系统地规范化妆品全生命周期。在产品信息档案(PIF)、广告、标签规范、抽检和召回流程增加了众多规定。

  •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越南药监部门近年频繁发布针对化妆品的公告,更新禁限用成分清单和加强市场检查通报。企业可能面对更高频率的抽检,包括进口时的检验和上市后的飞行检查。特别是网络电商销售的化妆品,也被纳入监管视野,要求平台和卖家确保产品具备通报编号等资质。


总的来说,新趋势表明越南的合规门槛在提高。中国企业需要保持信息更新,及时通过官网公告、业内研讨会等获取越南最新法规要求。建议通过WTO通报和官方发布关注法规草案进展。

(二)中越自由贸易协定与优惠政策

在合规之外,中国企业出口越南还应充分利用两国间的自由贸易优惠政策,以降低通关成本并提升价格竞争力。中国和越南同为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ACFTA)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成员,这为化妆品等商品的进出口提供了关税减让等便利条件。

根据东盟—中国自贸协定的降税安排,大部分工业制成品的关税已逐步削减至零或近零,化妆品类产品通常适用协定税率为零关税或比最惠国税率低的优惠税率。

自贸协定不仅关税优惠,还包括贸易便利化条款,按照规定政策可提高通关速度,简化流程。

在国内,部分地区海关推出了“清单核放”模式或出口退税服务优化。企业应确保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目前化妆品出口增值税一般适用退税率,例如护肤品可享13%出口退税,合理运用可增加收益。

(三)检验检疫及质量标准对接问题

企业在将化妆品出口越南的过程中,还应关注两国在检验检疫和产品标准方面的差异与衔接,做到标准接轨、检测互认,以减少不必要的摩擦。

以生产标准差异为例,中国现行的规定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配套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及更新),越南采用的是ASEAN标准体系,二者在绝大多数安全指标上是一致的,但细节上可能存在差异。例如,中国禁用皂苷类作表面活性剂,ASEAN未明示禁用;反之ASEAN禁用的物质中国规范未列入的情况也可能存在。因此企业在品质控制时,应取两国标准中更严格者执行。对每批次产品,建议按照中国和ASEAN双方要求的关键指标进行出厂检测,确保完全达标后再出口。

总之,中国企业要实现对越南的平稳出口,必须在法规遵循和标准执行上双管齐下。既要准确解读越南的法律要求,也要严格按照要求去生产和检验,将合规意识贯穿研发、生产、出口全流程。通过中越标准的有效对接和品质把控,企业才能避免贸易摩擦,实现互利共赢,确保产品符合东盟化妆品及其附件的全部要求”是进入越南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企业才能少走弯路,在竞争激烈的越南化妆品市场立稳脚跟、行稳致远。



参考来源:

中国海关总署《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中贸合规中心:《化妆品出海合规指南—东盟之越南篇》

深圳天永实业:《化妆品出口越南注册备案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大数跨境转载山海图咨询:《在越南电商平台销售化妆品需要办理哪些资质认证

综普咨询:《出口越南|一文读懂化妆品通报资料与流程说明》

CIRS集团:《越南卫生部通报<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计划2026年正式施行》

越南药品管理局最新公告:7048/QLD-MP号《关于修订化妆品成分要求的公告》(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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