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电子商务法》2026年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电商的合规风险与经营提示

《电子商务法》2026年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电商的合规风险与经营提示 律动网商
2026-07-07
4
导读:2026年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月4日。本文将从实务视角出发,择出对于电商企业而言需要注意的条文变化,为


《电子商务法》2026年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商家的合规风险与经营提示


2026年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4日。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告,修正草案共二十条,其中新增10条、修改12条,修改幅度接近全法四分之一。


本文将从实务视角出发,择出对于电商企业而言需要注意的条文变化,为电商企业提供一定的合规思路。



一、平台对电商的管控处置范围扩大



(一)平台管控范围扩展

修正草案大幅拓宽了平台的法定管控义务边界:增加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作为兜底性表述,为平台处置电商违规使用AI、虚假测评、低俗擦边内容等新型违规形式,尤其是行走在法律灰色地带的违规形式提供了合法依据。

(二)平台管控对象从“商品或服务信息”扩展至“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商品或服务信息”

现行法仅要求平台关注“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而修正草案将“平台内经营者”本身也纳入了管控视野,意味着平台对在其中入驻的经营者本身的合规性也负有注意义务,譬如电商入驻时,平台可能负有实质核验证照有效期、经营范围与线上售卖品类是否匹配的义务,留给电商的“灰色”空间或将大幅度减小。

现行法条文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第十三条(商品或服务需合法合规)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修正草案条文

修正草案第六条(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填补电商信息公示问题的盲区



现行法只对没有公示的情形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则,即电商未把执照信息在显著位置展现出来的,将受到行政处罚。而实践中大量电商存在公示了营业执照等信息,但信息是明显有误的情况,比如用他人或已注销的营业执照公示,或经营范围与实际不符或超出工商所批的经营范围等情形。

此次修正草案将“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明确纳入违规情形,对于前述的监管盲区作出了回应。

现行条文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修正草案条文

修正草案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实务种较为高发的违规情形须注意:

1.经营范围与在售商品不符,不更新执照;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到期,或是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注销,没及时替换下架相关应当公示的信息材料;

3.借用/盗用他人执照、p图篡改修改资质信息;

4.只公示营业执照,刻意隐瞒店铺所经营类目必备的相关行政许可文件。



三、域外适用



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使境外平台面向境内消费者经营的情形日益普遍,但现行《电子商务法》缺乏域外适用条款,境外平台的违法经营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

修正草案新增了域外适用条款,明确境外的电子商务活动,若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处理。

修正草案第十九条(在第八十九条之前增加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商务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修正草案未明确境外的电子商务活动的含义,从立法目的来看,可能既包括在按我国法律注册设立的实体,但是存有在我国境外的经营活动的,又包括按境外的法律注册设立的实体,但是经营活动在我国境内的情形。

从这个释义来看,对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举的相关电商企业活动都将被《电子商务法》正式纳入监管范围内,试图在境外搭建经营活动规避国内的法律规制的方式或将难以再有生存空间

1.境内主体搭建离岸壳公司架构,由境内的团队实际运营海外独立网站,仅以境外注册主体为由,规避境内广告标注、测评利益披露、资质公示核验、知识产权侵权审查等合规义务,面向国内用户开展经营买卖活动;

2.境内品牌将测评、广告素材制作、内容风控等运营活动全部外包给境外服务商,试图以合作方为境外实体为由,拒绝履行国内留存台账、溯源备查等合规义务的。

涉及境外电商活动在面向境内消费者时将不再处于监管真空地带,境内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对此情形下的违法活动追责,有效遏制了以往部分主体通过境外架构转移风险、逃避合规责任的情况。



四、结语



综合本次《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的多项调整不难看出,本次修法全方位加强了电商行业监管力度,从电商平台地管控范围扩大到对境外电子商务活动的适用,实现多重的制度补漏。

此外,修正草案大幅加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违法处罚梯度,尽管新规并非直接针对入驻商家设置惩戒条款,但平台法定责任显著收紧、合规压力全面上升,或将倒逼各大平台同步迭代站内管理规则、提高商家入驻审核标准等内容管控细则。

在此背景下,各类电商经营者需持续关注所属平台更新的管理规范、审核机制与违规处置规则,主动对照草案新增合规要求完善自身经营流程,规范证照公示、测评合作、广告标注等经营行为。

同时需警惕离岸空壳公司、境外外包等传统擦边规避境内法律规制的手段,提前梳理境内外经营架构合规风险,主动适配全新监管要求,避免因平台风控升级、跨境监管落地产生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经营损失。


— END —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律动网商
1234
内容 146
粉丝 0
律动网商 1234
总阅读16
粉丝0
内容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