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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一文解析相关主体权责及企业经营须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一文解析相关主体权责及企业经营须知 律动网商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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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7月3日,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文将对本次修订草案进行较为详细的拆解,以供相关经营主体按需对照,排查合规风险,提前完善内部管理与技术以适配目前的监管环


202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一文解析相关主体权责及企业经营须知


2026年7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日。该草案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起草,拟对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改。

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24年12月6日第二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现行办法共27条,主要围绕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内容禁止性规范、记录留存和法律责任展开。

此次修订草案扩展为6章94条,监管重点从“准入和内容管理”延伸至账号治理、平台规则、网络暴力治理、应用分发、直播服务、多渠道内容分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算法推荐、大型平台责任和严重失信惩戒等领域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多部门陆续出台 AI、算法、直播、MCN、数据安全等细分领域专项监管文件,规则分散且覆盖范围广。本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定程度上整合了前述各类专项管控要求,覆盖平台、自媒体、MCN、服务商及网民等各类互联网场景下的主体。本文将对本次修订草案进行较为详细的拆解,以供相关经营主体按需对照,排查合规风险,提前完善内部管理与技术以适配目前的监管环境。



一、法规背景与制度定位



(一)现行办法制度内容概述

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度框架较为简洁,其核心制度包括:

第一,区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性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对新闻、出版、教育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设置前置审核要求。相关主体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许可或者备案项目提供服务,并在网站主页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四,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发现明显违法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并报告

第五,设置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衔接和网站关闭、吊销许可证等处置措施。

(二)修订草案新变化概述

修订草案的制度定位明显扩展。

  • 草案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并以《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作为依据。

  • 草案第四条明确了监管分工,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执法;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安全等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信息安全;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 同时对于平台规则、账号动态管理、算法推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大型平台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统一规定。



二、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环节

现行办法的规定较为笼统,其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特定行业(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在前置审批后,方可申请许可或备案。

现行框架的问题在于:由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的边界难以界定,在实践上难以将一种业务归入其一;此外备案制度的约束力有限,导致大量信息服务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修订草案第八条提出,在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主管部门核准。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申请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第十六条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受理机关办理联网备案手续

1.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是所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准入门槛,无论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均须先取得电信主管部门核准

2.特别类型业务须取得许可:在取得核准的基础上,如果属于新闻、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宗教、金融等互联网信息服务,还需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3.公安机关联网备案: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合规提示:此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者开展网站、App、小程序、平台、智能体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重新梳理业务形态,依法办理电信核准、行政许可、公安备案等各类手续。

(二)运行环节

修正草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运行管理作出大量新增规定。

1.账号管理

草案第十九条要求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服务等服务提供者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草案第二十一条要求建立互联网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对异常账号以及超过6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账号,可以采取提示、暂停、限制、冻结、注销、关闭账号等措施。

2.内容治理

草案第二十四条重构了违法信息禁止清单,涵盖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侵害英雄烈士权益、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侵害隐私、个人信息权益和知识产权等内容。

草案第二十五条还要求平台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尤其是炒作重大形势政策、突发事件、重大案件以及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3.扰乱秩序行为管理

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虚假注册、批量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流量造假、操纵榜单热搜、违法穿透、绕过国家有关机构技术措施等行为。

草案第三十条还禁止明知他人违法而提供数据、技术、程序、工具、软件、广告、服务、支付结算等支持帮助。

合规提示:平台需落实账号实名 + 动态核验,及时地对闲置半年以上及异常账号依规处置;严格管理平台内容生态,建立系统查控批量账号、流量造假、操纵榜单等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

(三)平台信息服务

草案在第三章第二节增设“平台信息服务”

1.信息公示

草案第四十一条要求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持续公示平台规则,并在新增或者变更平台规则时进行公示、充分征求相关主体意见。草案第四十二条要求建立互联网账号信用记录制度,并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公众账号管理

草案第四十三条要求平台对新闻、出版、金融、教育、医疗卫生、法治、军事、宗教、人力资源服务、殡葬服务等领域账号的专业背景、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进行核验并加注标识

草案第四十四条要求在公众账号页面展示运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IP地址归属地、所属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等信息。

3.网络暴力管理

草案第四十七条要求平台建立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建立预警模型,并向用户提供屏蔽特定对象、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拒收私信、快捷取证等功能。

4.直播服务

草案第五十条要求健全直播行业准入机制,推进直播账号全流程管理,并对直播内容类别、用户规模、评论和弹幕互动环节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5.应用分发

草案第五十一条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进行备案,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资质、主要功能和开发者基本信息,对严重违法应用停止分发服务。

6.多渠道内容分发服务机构

草案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要求相关机构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设立内容管理负责人,配备内容审核团队,并在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服务协议中明确内容管理责任。

合规提示:对于互联网信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上述几点进行系统功能的更进;对于网络平台中公众账号而言,其背后的MCN机构(若有)应尽量依法完成经营主体登记,严格核验旗下签约运营者身份、资质,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内容合规、审核管控权责丙督促签约账号完成信息公示、资质加注等合规要求。

(四)智能信息服务

草案第三章第三节专门规定“智能信息服务”,主要涉及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算法推荐和平台用工管理中的问题。

1.AI服务信息公示

草案第五十六条要求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相关技术的基本原理、目的意义、主要运行机制、训练数据来源等信息。

2.优化训练管理

草案第五十九条要求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数据处理活动时,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以国家规定范围内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作为语料数据来源。

3.合成内容管理

草案第六十条要求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并禁止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4.算法管理

草案第六十一条对算法推荐提出多项要求,包括建立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拒绝方式,不得强制用户使用智能信息服务,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

草案第六十二条还将算法治理延伸至劳动者权益保护,要求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招聘、调度、考核等环节合法、正当、必要地获取劳动者数据,确保订单分配、报酬支付、工作时间等算法透明、公平、合理。

合规提示:除了网络平台需要落实上述责任外,平台用户以及相关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企业在使用AI、深度合成工具生成内容时,必须按规范标注合成标识,不得私自去除、篡改标识,或利用AI生成虚假新闻、误导性内容、网暴信息及各类违规不良内容。

(五)法律责任

现行办法的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未取得许可、未备案、传播违法信息、未履行记录留存义务、未标明许可证或备案编号等事项。

草案第五章将法律责任扩展为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九条,覆盖核准许可、公安联网备案、账号实名、平台规则、公众账号、直播、应用分发、MCN、智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生成合成标识、监管配合等多个场景。

从责任类型看,草案同时设置了民事、行政、治安与刑事责任与信用惩戒:

1.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3.治安和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信用惩戒:草案第八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被列入互联网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惩戒措施,包括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禁止注册新用户账号、限制账号功能等。



三、修订草案与现行办法比较



从整体上看,修订草案将现行办法中的基础准入制度保留下来,同时吸收近年来网络生态治理、平台治理、账号治理、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治理、算法治理等领域的监管经验。




四、企业合规建议



修订草案覆盖互联网的各类参与方,虽然纵观该草案,网络平台首要管理责任,但无论是普通网民、自媒体账号运营者,还是 MCN 机构、技术工具、广告等配套服务商,只要涉及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均适用该办法的规定,需履行各自对应的合规义务。


(一)重新梳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准入和备案事项

企业应以业务线为单位梳理网站、App、小程序、公众账号、直播业务、应用分发、智能体服务、算法推荐服务等业务形态,识别是否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公安联网备案、特殊领域主管部门许可。

涉及新闻、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宗教、金融等内容服务的企业,应重点核查前置许可和资质文件。企业并购、收购、主办者变更、域名变更、业务项目变更时,应建立许可核准变更清单。

(二)建立账号实名、动态核验和资质审核机制

平台型企业应根据草案要求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真实身份认证、未成年人身份核验和账号动态核验制度。对于长期不登录、不使用、身份信息异常、涉嫌批量注册或虚假注册的账号,应在用户协议和平台规则中明确提示、限制、冻结、注销等处理路径。

对医疗、金融、教育、法治、宗教、人力资源服务等专业领域公众账号,平台应建立职业资格、服务资质、主体信息和联系方式核验流程,并保留核验记录。

(三)内容治理升级

企业涉及网络信息发布的,应进行内容审核,区分违法信息、不良信息、虚假信息、网络暴力信息、侵权信息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信息。

平台应同步完善证据留存制度。草案将信息、用户注册信息、用户发布信息记录和其他网络日志保存期限提高至不少于6个月,企业需要评估日志存储容量、调取权限、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四)平台应提前评估规则公示、公众账号和MCN管理义务

草案要求平台规则持续公示,新增或变更规则时公示并征求相关主体意见。平台应建立规则制定、修改、征求意见、版本留存、用户通知、申诉处理和监管配合流程。

对公众账号和MCN机构,平台应建立入驻核验、内容责任协议、违规处置、暂停营利权限、清退、黑名单、主管部门报告等机制。对于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众账号,应关注后续认定规则,并预留信息报备和风险管理接口。

(五)开展人工智能和算法服务审查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智能体、算法推荐、智能客服、智能分发、智能调度等服务的企业,应建立专项合规清单。

重点包括:

1.侵权审核:训练数据和基础模型来源,是否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风险。

2.AI标识:生成合成内容是否按照规则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

3.信息推荐:算法推荐是否提供人工干预、用户自主选择、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拒绝方式。

4.算法合规:是否利用算法操纵榜单、热搜、检索结果、流量分发。

5.人事服务:提供工作调度等服务的场景下的订单分配、报酬支付、工作时间、考核规则是否透明、公平、合理。


五、结语



近两年网信、市监、公安等多部门密集出台配套专项规则,覆盖直播电商、MCN 内容分发、深度合成、算法治理、网络数据安全等细分领域,监管规则已形成分层、细化、全覆盖的体系。比如于人工智能领域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与直播电商相关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与广告代理商、MCN机构、内容分发等相关的有《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等等。

本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散落于各类专项文件中的管控要求统一整合,将平台、自媒体、MCN、技术服务商甚至是普通网络用户各类相关主体的权责均纳入其中。

各类互联网经营主体应同步对标所有现行、征求意见阶段监管文件,统筹梳理账号、内容、AI 算法、数据、用工等多维度合规风险,尽早完成制度迭代与技术整改,适配全域协同治理的监管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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