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 AI 代写“种草笔记”案宣判!互联网广告运营须注意
近期,一批主打“一键生成爆款种草笔记”的AI写作工具在网络上快速蔓延。这类工具能够以极低的成本,批量生产看似真实的虚假消费体验与商品推荐内容。此类低成本、零门槛批量生成的内容,不仅让普通消费者在“AI水军”面前难辨真伪,还严重挤压了优质原创作者的生存空间。许多商家和博主将其视为低成本获取流量的捷径,却忽视了背后潜藏的巨大法律风险。
2026年5月,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不正当竞争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生效,在司法层面划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合理注意义务的法律边界。这起案件看似只是平台与AI工具商之间的纠纷,实则为整个互联网广告与内容营销行业敲响了警钟。同时,本案的判决也标志着AI内容营销从肆意生长正式进入强监管时代,任何试图利用AI批量炮制虚假内容的行为,都将面临明确的法律制裁。
一、
案件经过
原告A公司是国内知名社交平台的经营者,其平台核心竞争力在于打造“真实用户体验分享”生态。经过十余年的经营,该平台已建立起以真实内容为基础的生态体系,积累了庞大的用户群体和商业价值。本案被告B公司和C公司共同运营一款AI写作工具,该工具可定向为用户提供符合上述社交平台风格的种草文案,并诱导用户发布文案到该社交平台。被告通过月卡、年卡、终身卡等会员制模式收费,并在宣传中明确诱导用户将生成的内容发布到原告平台,以获取流量和商业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其原有社交平台赖以生存的真实内容生态,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被告通过被诉AI写作工具提供“平台种草文案”、“平台旅游攻略”等服务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其关于技术中立、未损害原告权益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通过长期的经营,投入了大量的成本、人力、物力,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的种草笔记内容,形成了以真实体验为核心的种草内容生态。这个生态也是其获得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所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保护的竞争性权益。而被告的AI写作工具提供“小某书种草文案”、“小某书旅游攻略”等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二、
四要素判定法
这个判决的意义不在于金额本身,它是司法系统对AI产业发出的一个明确信号:人工智能技术中立不意味着其应用的中立,AI产品不是法外之地,谨防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幌子,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滥用行为。
不仅如此,为了明确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法院创新性地提出了“四要素判定法”,用于认定生成式AI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若被认定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其性质便不再是普通软件工具,而是需履行多项法定义务,例如内容审核、用户告知、生成内容标注等。服务方所提供的服务,需遵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人工智能监管规定。
2.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
法院对通用型AI工具与依托特定平台作为应用层的AI工具作出了区分。若所开发的是通用AI写作助手,能够供用户用于撰写邮件、报告、小说及社交媒体文案等多种用途,则属于通用工具。反之,若产品专门设置了“【某平台】种草文案”相关功能模块,依据该平台的风格定位设计产品功能,并借助该平台的品牌影响力吸引用户,便不再属于通用工具,而是针对性切入特定平台的内容生态。
3.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诱导性?
若在一个以真实体验分享为核心规则的平台上,批量生产虚假的“真实体验”,这本身就是对平台规则的破坏,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4.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判断行为人主观过错与责任边界的重要标尺。若AI工具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公益用途免费使用,通常不具备商业上的可责性。但如果服务方设置了会员订阅、付费解锁、等级权限、终身会员等商业化收费模式,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就具备了典型营利属性。此时,服务方对内容风险的注意义务显著提高,不能再以“用户自行使用”为由简单免责,而应当对其营利行为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当AI产品服务同时满足以下四项:
①属于生成式AI服务;
②定向特定平台场景;
③具有明确诱导性,引导发布虚假体验内容;
④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业运营;
极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四要素判定法不仅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清晰的标准,也为互联网广告行业、AI工具开发者、内容服务商划定了行为边界。
三、
AI代写之法律风险
本案的判决虽然直接针对AI工具开发者,但实际上对整个互联网广告产业链的所有参与者都具有警示意义。其中,互联网广告代理商作为连接品牌方与平台的核心环节,须注意AI代写合规风险:
第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4条、第55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广告代理商利用AI生成无真实体验基础的种草笔记,本质上就是设计、制作虚假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者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代理商帮助品牌方进行虚假宣传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将面临与品牌方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三,平台处罚风险。各大社交平台和内容平台都在不断加强对虚假内容和违规广告的打击力度。一旦被平台发现使用AI生成虚假种草笔记,广告代理商将面临账号封禁、合作终止、列入黑名单等处罚,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行业声誉。
第四,刑事法律风险。如果虚假广告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22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广告代理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品牌方可能因广告代理商的违规行为遭受损失,进而向广告代理商主张违约赔偿;消费者也可能直接起诉广告代理商,要求其承担消费欺诈的民事责任。
四、
互联网广告代理商AI营销合规准则
AI技术本身是提升内容创作效率的有力工具,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使用。结合本案判决和现行法律规定,互联网广告代理商在进行AI内容营销时,应当遵守以下六条合规准则:
第一,建立“真实体验前置”的内容生产流程。
所有涉及商品推荐、使用体验、效果评价的广告内容,必须建立在真实购买和使用的基础之上。AI只能用于内容润色、结构优化、错别字修正、多语言翻译等辅助工作,绝对不能替代真人的真实体验。
第二,严格履行“双重标识”义务。
一方面,所有商业推广内容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广告”、“推广”、“合作”等字样,不得使用“好物分享”、“自用推荐”、“亲测有效”等模糊表述;另一方面,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纯AI生成的内容必须在开头或结尾显著标注“本文由AI生成”,AI辅助创作的内容建议标注“本文部分内容由AI生成”。
第三,谨慎选择AI工具,拒绝使用“定向虚假内容生成工具”。
禁止使用专门针对特定平台开发宣传“一键生成爆款种草笔记”、“模拟真实用户体验”、“绕过平台审核”的AI工具。应当选择具备完善用户协议、内容审核机制和AI生成内容标识功能的通用型AI工具。在使用前,仔细阅读工具的服务条款,了解其权利义务和免责声明,并保留相关使用记录。
第四,加强对客户的合规审查与引导。
在与品牌方签订合作协议前,对客户的资质和产品进行严格审查,拒绝为违法违规产品提供广告服务。在合作过程中,主动向客户宣传广告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营销观念。对于客户提出的使用AI生成虚假内容的要求,应当明确拒绝,并向其说明法律风险。
第五,建立全流程证据留存制度。
发生法律纠纷时,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代理商应当建立“客户对接-内容创作-审核-发布-归档”全流程管理制度,将所有与广告内容相关的证据,包括客户资质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真实体验证据、创作过程记录、审核意见、发布截图等妥善保存。
第六,关注监管动态与平台规则变化,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时刻关注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的监管政策更新,以及各社交平台和内容平台的规则变化。建立违规内容快速响应机制:一旦收到平台处罚通知或监管部门调查通知,立即核实情况,及时删除违规内容,主动配合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目前诸如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已开始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禁止发布及售卖利用AI一键生成、矩阵式发布等相关的服务、教程、工具等违规内容。
五、
小结
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案的判决,为互联网广告行业敲响了警钟。在AI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流量至上”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合规经营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
AI既可以为广告代理商带来效率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也可能因使用不当而引发不可逆的法律风险。互联网广告代理商作为广告内容的直接制作者和发布者,应当承担起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合理利用AI工具提升内容质量和营销效果。
—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