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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引用检测数据报告时需谨慎!最新《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详细解读

广告引用检测数据报告时需谨慎!最新《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详细解读 律动网商
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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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6月12日发布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填补了《广告法》第11条“广告涉及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


广告引用检测数据报告时需谨慎!最新《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详细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6月12日发布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填补了《广告法》第11条“广告涉及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这一原则性规定的空白,规范了在当下依托各类数据、报告包装的“科学化、专业化”隐性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管核心难点与重点问题。


《指南》重点解决的是企业广告里的数据、实验报告、论文结论、市场调研结果、媒体报道、专家观点、AI生成数据,到底能不能用,怎么用,可以用到什么程度等等的问题。除此之外,明确了第三方检测、调研机构的责任边界,全方位规范广告引证内容的产出、使用全流程,既为市场监管执法提供了统一、明晰的裁量标准,也为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合规广告宣传、规避引证内容违法风险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指南》整体框架



《指南》首先明确界定什么属于广告引证内容;其次,对引证内容的形成过程、引用方式和披露要求作出规范;再次,对销量排名、市场地位等高风险宣传内容设定特别规则;最后,通过列明违法情形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文共28条,可以分为六大模块:



二、什么是“广告引证内容”?



(一)“引证内容”与“自证内容”

根据《指南》第2条,第17条的表述,广告引证内容,是指在广告中引用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广告主委托的第三方)生成、制作,并且与广告主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有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

常见类型:第三方检测报告、行业协会数据、学术论文、专家观点、用户调研数据。

除引证内容外,广告主也可以在广告中使用自证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自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广告主自行(若委托第三方的,不算“自行”)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方式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的;

2.广告中使用人工智能(AI)、深度合成等技术手段生成、合成的数据、资料、结论等内容的。

(二)广告主为广告引证内容的第一责任人和最终“守门人”——负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广告引证内容领域,《指南》将举证责任直接分配给了广告主

这意味着:当广告引证内容被质疑时,广告主必须主动提供其内容真实、准确、合法的证据,否则将被认定为该广告引证内容存在虚假或误导。未来广告监管的重点也可能不再只是“有没有说假话”,而是进一步审查“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说的话是真的”。

(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审查义务

《指南》第二十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核对数据来源、检测报告、调查结果、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广告内容进行审查,需确保广告引证/自证内容符合《指南》的规定。



三、广告引证内容的要求



广告引证内容应当准确,并与其所依据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的意思表达一致。

(一)实验、测量、检验检测数据必须科学

实验机构应具备:法定资质、专业能力

标准:有国家标准按国标、有行业标准按行标、无标准按行业通行方法

(二)市场调查必须科学

统计和调查范围应当具有广泛性、合理性。

抽样调查必须:样本科学、具有代表性、结果偏差应当在合理范围。

(三)论文和专家观点不能断章取义

引用文摘、引用语必须与原文所表达的意思一致。



四、对引证内容的说明义务



(一)必须写明引证内容的出处

出处:包括开展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科研、统计、调查等机构名称(姓名),或者文献资料等的题目及其著者名称(姓名)等信息。

(二)互联网内容引用

若引用网页内容,则必须说明访问路径。

若被引用的网页删除,应同步修改广告引用内容。

(三)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必须同步披露

例如:某冰箱商家在广告中宣传称,其最新一代的冰箱比起上一代可以多节电30%,却未说明其实验条件是在25℃实验室条件下进行的。如此,限制条件未进行说明,或违反《指南》第九条的规定。

《指南》第九条:广告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明确表示:



五、排名、销量宣传规范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规定,在限定明确的时间、地域、范围等具体条件下,客观陈述时空顺序或真实、可验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数据,且不会误导消费者、也不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可豁免《广告法》中关于绝对化用语禁止性的规定。

《指南》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则针对近年来高发的“第一”、“最佳”、“销量冠军”等绝对化用语宣传进行了更详细的规范,下列情况无法再根据前述《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的规定被豁免:

1.“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的;

2.“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小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业分类的;

3.“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无专有的产品或者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4.其他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的。

从监管角度看,《指南》试图防止企业通过不断细分赛道“制造冠军”。因为其所依据的地域范围、行业范围或产品分类往往过于狭窄,容易通过人为划分市场获得“第一”结论。因此,未来企业即便引用第三方数据证明市场地位,也需要更加谨慎。



六、责任的延申——第三方检测机构也可能担责



如果检测机构明知其检测报告用于委托人的广告,仍出具问题数据,可能被认定参与广告设计制作,成为广告经营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例如:某MCN委托某机构做市场调查、做达人测评,并用调查测评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若该机构明知该MCN公司委托事项是为了广告宣传,而调查测评结果存在虚假不实内容仍然出具,就不再只是单纯提供数据的第三方,而是会被认定为实际参与了广告的设计、制作,该机构需要作为广告经营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方检测、调查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可通过书面合同确认成果是否会用于商业广告宣传;严格核验委托方提出的数据统计范围、地域界定、行业口径,防止可能出现“小于省级区域”、“窄于国标行业分类”等不符合绝对化用语豁免条件的宣传需求;全程留存样品、原始检测记录、调研问卷、统计底稿,严格依照国标、行标开展检测与市场调研,不迎合委托方要求篡改、删减、美化数据结论;若发现对方意图使用虚假、片面数据或违规绝对化表述投放广告,应当拒绝出具相关报告,并留存沟通记录规避自身连带风险。



七、法律责任



《指南》的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列明了违规的法律责任。纵观前述条文,引证广告违法主要可能触发四类法律责任:

1.违反广告标注义务;

2.违反广告信息披露义务;

3.使用绝对化用语;

4.构成虚假广告。

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或者通过断章取义、歪曲结论、隐瞒不利信息等方式使用引证内容的,极有可能被直接认定为虚假广告,而构成虚假广告的,通常责任最重。相关责任主体不仅可能面临较高金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后果。



八、对企业广告合规工作的启示



《指南》首次系统规范了AI生成内容、自证数据、第三方检测机构责任、销量排名宣传及科研成果引用等近年来高发争议场景。《指南》本质上重构了广告领域关于数据、检测报告、科研成果、市场调查结果等内容的审查逻辑。对于企业而言,未来广告合规审查已不再局限于广告文案本身,而是需要进一步关注引证内容背后的证据基础、形成过程及引用方式。

(一)对广告主

广告主在使用检测报告、市场调查、科研成果、销量数据等内容进行宣传时,应当建立完整的证据留存机制,确保能够提供:原始检测报告或调查报告;数据形成过程说明;相关机构资质证明;数据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证明等。

同时,应定期核查相关数据、报告和研究成果是否发生更新、修正或者失效,避免继续引用已经过时或者被推翻的数据结论。

(二)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对于广告代理公司、MCN机构、代运营公司等可能涉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身份的企业而言,可以重点建立以下内容审核机制:

1. 引证内容来源及真实性审核

重点核查素材是否明确标注出处;是否能够提供原始报告,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能够追溯真实来源,是否仅来自网络转载等情况。对于仅提供截图、宣传材料或者结论摘要,而无法提供完整原始资料的,应当提高审慎程度。

2. 审查引证内容是否符合科学逻辑,是否存在明显夸大或者断章取义等情形,避免出现仅突出宣传结论,而未同步披露前提条件的情况。

对于涉及“行业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最佳”、“最高级”等高风险表述的,应要求广告主提供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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