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禁止性要求温馨提示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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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相关经营主体:
您好!为深入践行生态文明理念,防治餐饮油烟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条等有关规定,现将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的主要禁止性要求提示如下,避免因不符合规定造成投资损失。
一、禁止性场所
禁止在以下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二、风险提示
(一)违法后果。违反上述规定选址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资风险。在禁止性场所选址经营,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项目被责令关闭而损失装修、设备、租金押金等前期投入。
请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审慎选择经营场所,在签订租赁合同、投入资金前,务必核实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选址要求。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和市场经营秩序。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巧解“农商结” ,绘就新“枫”景
近日,青阳法院陵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农饲料款纠纷,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妥善维系商户长期良性合作关系,以温情司法护航基层民生,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简介
据悉,洪某系辖区饲料门店经营者,胡某为养殖个体户,双方长期保持稳定的饲料供销合作关系,合作期间,胡某因养殖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结清饲料货款,双方自愿签订饲料款还款协议,后胡某未能履行还款协议,洪某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将胡某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属于典型的涉农民生、涉小微经营纠纷,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为全面掌握案件实情、摸清当事人实际困难,承办法官深入胡某养殖场地开展实地走访,现场了解其养殖经营现状、资金回款周期及实际履约能力。同时,法官考虑到双方合作多年,彼此存在长期商业信任基础,若生硬判决结案,极易割裂双方多年合作情谊,不仅会让养殖户背负更大经营压力、陷入生产困境,也不利于辖区涉农小微市场主体良性发展,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为最大限度平衡双方合法权益,兼顾民生保障与营商护航双重目标,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胡某释明买卖合同中支付货款的法律义务及违约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引导洪某体谅胡某经营周转的实际困难,着眼长远合作。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放下对立情绪、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确定了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调解结束后,双方当庭握手言和,多年的合作关系得以维系,真正实现了纠纷化解、关系修复、互利共赢。
案后启示
小事彰显担当,温情传递正义。下一步,青阳法院陵阳法庭将持续立足基层司法职能,充分发挥“青法先锋,典亮民生”党建品牌引领作用,持续以有力度、有温度、有效率的司法服务,高效化解基层小微纠纷、用心护航市场主体发展,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司法屏障。
来源:青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