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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条款的退税困境:钱是你出的,退税资格却是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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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条款的退税困境:钱是你出的,退税资格却是别人的
合规boss王
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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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包税条款,结果交易失败,申请退税,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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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内容
房子没卖成,税白交了?法院:不该缴的税,不受三年退税期限制
我们讲过:多交税,自己发现的是3年退税时效;如果不该交税但是交税了,没有退税时效。
那么
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包税条款,结果交易失败,申请退税,又该怎么办呢?
(2017)苏09行终336号
(一)案例背景
A先生从农商行购入一处房产,
合同中约定由A先生自行过户,并承担一切过户费用。
2013年10月28日,农商行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了房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5,661.22元。
2016年1月19日,
A先生向地税局申请退税,地税局以A先生不是纳税人为由认为A先生不符合退税条件,税务局不予受理。
2016年5月20日,A先生申请听证,税务局做出《税务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A先生告到法院,提出《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2014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地31号),这个是总局的一个规章。虽然《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做了补充,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税款退给非原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向非原纳税人退还,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二)法院判决:纳税人身份法定,不容约定改变
法院认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只规定了税务机关发现可以自行退税、纳税人发现可以申请退税,并没有规定其他人
。
纳税人法定,所以申请退税只能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这里的纳税人应当是《征管法》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纳税人,也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A先生和农商行之间房屋买卖税负负担的约定(也就是
包税条款),属于民事约定,并不会改变法律关于应税行为法定纳税人的规定
。
虽然《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规定,但是本案中A先生代替农商行承担本应该由卖方(农商行)承担的税费,不是国家政策的明确规定,而是
基于双方的民事约定,这既未改变纳税人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赋予其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主体资格
。
什么意思?
这就好比你替朋友买单请客,你不能回头找餐厅说"这顿饭钱退给我",因为人家餐厅只会认当初点单的那个人。
如果A先生真想要回这笔钱,他应该怎么办?他正确的做法是去找农商行,而不是税局,他找错了对象。
所有规避税法框架的捷径,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代价!
你好,我是王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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