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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驾乘人员均未系安全带

辽宁抚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驾乘人员均未系安全带 中安咨询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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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10时28分许,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苏河乡双长线10千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96.3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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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源于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辽宁抚顺“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客运企业、景区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车辆驾驶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下坡弯道严重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且车内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造成车内人员伤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周某宇严重超速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车辆在进入弯道前未提前减速(急弯路段设计速度30千米/小时,实际车速达73千米/小时),高速转向导致车体向右倾斜,最终失控侧翻。驾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带造成伤亡扩大,驾驶员周某宇本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也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带。

事故间接原因(客运企业)

一是事故客运公司因自身运力不足租赁其他企业车辆(包括本次事故企业车辆)参与景区游客转运,但日常管理仅要求租赁车辆服从调度安排,未将租赁车辆及其驾乘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安全管理,致使车辆动态监控超速等法定安全管控措施形同虚设。同时也未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未对驾驶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二是事故租赁车辆所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虚化弱化,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重形式轻实效,仅依靠微信群推送安全提示,培训记录存在代签问题;未督促驾驶员提醒乘客规范系挂安全带,未按规定设置超速限值和实时监控,车辆长期超速行驶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治。未保证车辆运行前的安全状况,事故车辆后轮轮胎磨损严重未及时进行更换。




事故企业及人员的处理



1.事故客车驾驶员周某宇因超速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且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带,造成人员伤亡,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2.事故客运企业总经理焦某学因未与租赁车辆所属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将租赁车辆和驾驶员纳入本公司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计划;未根据运输量变化情况科学研判风险,未督促落实依规设置超速限值和实时监控车辆及驾驶员工作要求,放任车辆超速行为,未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事故客运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倪某辉未与租赁车辆所属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将租赁车辆和驾驶员纳入本公司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驾驶员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未发现部分租用车辆安全带被座套包裹无法使用等隐患问题;未研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根据运输量变化情况科学研判风险,未根据游客运输服务项目实际督促设置监控超速行驶限值并实时监控,放任车辆超速行为,未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故租赁车辆所属企业总经理常某未依法与事故车辆驾驶人签订合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仅靠微信群进行安全提醒;未根据游客运输服务项目实际分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限值,在车辆运行期间未对车辆及驾驶员实时监控和管理,未发现并纠正车辆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车辆轮胎磨损严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防范建议



(一)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与租赁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租赁车辆和驾驶员纳入统一管理,落实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控等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租赁车辆所属企业应加强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动态监控管理、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排查等工作,不得因车辆出租而忽视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三)营运客车驾驶员要遵守操作规程要求,严禁超速行驶,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进行安全告知,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

内容来源:《辽宁抚顺“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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