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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撤销后,已缴税款能否退还?

股权转让合同撤销后,已缴税款能否退还? 合规boss王
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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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简单说就是,民事合同无效、被撤销,不代表税款可以直接退还。当初征税时,交易真实存在、款项真实到账,征税行为就合法有效。如果后续民事交易撤销,产生的损失和纠纷,属于企业之间的民事风险,不能转嫁给国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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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被法院判决撤销,当初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能退吗?

一起来看个案例:(2016)皖1102行初3号

(一)案例背景:股权交易的始末

2012年9月5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A公司把自己持有的小a公司70%的股权作价3916万元转让给B公司;同时B公司要把一款新药的相关知识产权变更到小a公司名下。
协议书签署半个月后,2012年9月21日,双方完成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9月25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3566万元股权转让款。

(二)税务处理:税务局依法征税

但是A公司当时没有就这项股权转让收入交税,事后被地税局发现,地税局依据 国税函[2010]79号 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地税局依法向A公司征收了这笔股权转让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共计7,147,289.45元。

(三)意外:股权转让合同被法院撤销

可是A公司发现,B公司根本没有协议里约定的新药知识产权,认为对方存在欺诈,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份股权收购协议。
2014年3月4日,法院作出(2013)天民一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虽然没有认定欺诈,但是认定这笔股权交易显失公平,依法判决撤销了双方2012年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书》。判决之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这份民事判决正式生效。
既然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被法院撤销,也就意味着整个股权交易自始无效,那当初缴纳的七百多万税款,就没有了征税依据,税务局是不是应该退税啊?
对了,有个事情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判决前,2014年2月27日,A公司和B公司私下曾签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B公司返还那70%股权,A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加上一年半的利息以及B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的工资合计4300万元,如果退税成功双方平分退税款。

(四)退税申请:税务局驳回请求

2015年7月14日,A公司正式向地税局提交退税申请。
2个月后,2015年9月16日,地税局作出《关于不能退还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直接驳回了A公司的退税申请。税务局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 第一,当年的股权转让,有书面协议、完成了工商变更、收到了转让款,征税事实清楚、完全合法,我收你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没毛病;企业逾期缴税产生滞纳金,也符合法律规定,我收你滞纳金也没问题。
  • 第二,合同被撤销属于民事纠纷,双方的损失、退款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赔偿解决,也就是你A公司和B公司自己去解决,你不能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已经依法征收的税款。
  • 第三,双方后续4300万元的资金往来,也就是B公司归还股权,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那四千多万,本质是一笔全新的交易,并不是简单的恢复原状,而且双方还约定胜诉退税后平分款项,明显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嫌疑。
A公司当然不服这个结果,随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

(五)对簿公堂:双方核心争议

复议失败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很明确:一是撤销复议决定书,二是撤销地税局不予退税的批复。
A公司提出 国税函[2005]130号 批复,主张股权交易撤销后,税款理应退还。
但实际上依据这个批复,法院很难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个文件说了两种情况:
  • 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已经执行完毕,那么即便解除合同、退回股权,也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不给你退税;
  • 第二种情况,股权转让还在执行中、没有履行完毕、裁决解除合同、停止执行,而且原价收回了股权,应该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尚未实现,不征税。
    而且吧,这个批复的全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看到没有,说的是股权转让“个税”的,而A公司是以公司的身份根据这个批复提出这个退税主张。
后来税务局也是这么反驳的,说这份文件只适用于个人所得税,而且仅限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中途解除的情况,本案是企业所得税、是法院判决撤销已完成的交易,完全不适用。

(六)法院观点:民事与税务的独立逻辑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和税务行政法律关系,是完全独立的两套逻辑。
  • 从民事角度来说,股权转让协议被法院撤销,交易自始无效,双方互相返还资金、股权,这是民事层面的恢复原状。
  • 但是从税务行政层面,所有的退税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全部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被法院撤销后,税务机关需要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什么意思?
简单说就是,民事合同无效、被撤销,不代表税款可以直接退还。当初征税时,交易真实存在、款项真实到账,征税行为就合法有效。如果后续民事交易撤销,产生的损失和纠纷,属于企业之间的民事风险,不能转嫁给国家、要求退税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税局胜诉,不用退税。

(七)案例启示:股权交易的税务风险警示

这个案例也是给做股权交易的企业老板、投资人提了个醒:股权交易完成交割、工商变更且税款缴纳完毕后,即便后续民事合同被撤销、交易作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不予退还。这就意味着,股权交易一旦落地产生涉税成本,后续哪怕交易终止、恢复原状,对应的税务损失也无法挽回。
所以大家在做股权转让、股权收购前,一定要尽调清楚合作方资质、履约能力和标的权益,提前预判交易风险、约定风险赔付条款,不要想着事后通过撤销合同兜底止损,股权交易的涉税风险,一旦产生基本无法事后补救,所有损失最终都由企业自行承担。
所有股权路上遇到的坑,都是当初图省事埋下的雷!
建议继续阅读:打工人算税?老板更要懂税!(企业所得税篇)一、法人税制、资产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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