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管理的通知
各缴存人: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缴存人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筑公积金管委字〔2024〕4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购买非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在购房合同签订并完成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6个月后18个月内,并在申请住房贷款前提出申请。
二、缴存人购买拍卖住房的,按照本市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缴存人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时,市公积金中心如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的,可要求缴存人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或证明住房消费行为真实性的补充材料,也可通过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核实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6年8月24日
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杨源鑫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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