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61号公布《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监管办法施行的同时,废止了1991年6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21号发布的《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已废止)海关总署令第 21 号: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第161号署令公布的监管办法施行以来有过3次修改,至今有效。

2007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网站发布对《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的解读,原文请见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这篇解读可谓“干货满满”“诚意满满”,尤其是对照当下的一些海关政策解读,甚至让人分不清哪个才是20年前、哪个又是20年后的样子。
比如:
2026年7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00号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00 号丨关于进口缅甸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关于该公告的官方解读:政策解读 | 缅甸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
不能说一模一样吧,解读了个啥呢?
再比如:在官方解读中甚至出现过存在于征求意见稿但在正式发布时已经删除的内容的情况:如果这是海关的职责,不做,算失职吗?
回头看看近20年前的这篇解读,全文3300多字,比被解读的对象还多出了10%。
除前言外,解读分7个方面:
一、体例结构
二、适用范围
三、违禁内容认定标准
四、征免税限量设定
五、宗教类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六、以货物方式进出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七、处理、处罚相关规定
解读既讲问题,也讲亮点。
比如:
解读前言中的如下表述:
《监管办法》的出台,对维护我国文化安全、促进正常的文化交流、规范海关执法工作等起到了更加积极的作用。
原有规定的内容和验放标准过于简单,已经无法满足海关实际监管工作中的执法需要。制定《监管办法》不仅是海关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而且为现场统一、规范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不仅有利于提高海关的行政效率,更将对维护海关形象起到积极作用。
反复提到的“规范海关执法工作”,“现场统一、规范执法”都表明,当时海关在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监管中存在着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甚至影响到了海关形象。
一、体例结构中概括了主要修改内容,其中专门提到"增加了降低海关执法风险的保护性条款";
二、适用范围中直言不讳原规定"对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定义完全是海关根据现场执法经验和自身理解予以确定的,其定义范围大大超出了后来相继出台的相关上位法中的定义范围,显然已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并且坦承"目前,我国对印刷品和音像制品还没有一个公认比较完整、准确的定义,例如印刷品一词在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辞海》中均没有其概念,国家《出版管理条例》也只是定义了'出版物’的概念";
解释"删去了原《管理规定》中的‘电影胶片'"的原因是"应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不将进出口电影片列入《监管办法》监管范围,海关将在适当时机专门制定出台有关电影片进出口业务的管理规定"。同时明确指出"在此之前,各海关将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及其他现行规定进行监管"。
三、违禁内容认定标准中,"《监管办法》第六条补充规定,海关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对涉嫌载有违禁内容的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作出的审查、鉴定结论予以相应处理"的说明,我们理解,其对应的就是一、体例结构中专门提到的"增加了降低海关执法风险的保护性条款"。
四、征免税限量设定中正面承认了:“长期以来,海关受行邮监管工作复杂性的影响,在起草行邮法规时,只要涉及个人携带或邮寄物品进境的免税限量问题时,一般使用‘自用、合理数量’的概念,以增加现场海关处理复杂情况的灵活性,但这样做往往容易造成各海关执法不统一的情况”。
六、以货物方式进出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中指出:
长期以来,海关对以货物方式进出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缺乏一部统一而明确的监管规章作为执法依据。海关对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主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出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除《海关法》外,则主要依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在执法的具体工作中,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
恰恰是因为不回避问题,解读中提到的针对存在问题而做的修改更加有说服力,讲亮点才更加让人信服。
看看如今换换字体字号、文字改成图片就敢称“解读”,再回头看看当年的解读,真心建议海关学学当年的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