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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117号公告解读:废钢铁判定规则变更,出口企业合规指南

海关总署117号公告解读:废钢铁判定规则变更,出口企业合规指南 达源峻关务
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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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12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26 年第 117 号公告,全文只有一句话: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01 年第 3 号(关于公布废钢铁范围),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生效。
一份执行了 25 年的老公告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对于钢铁出口企业,尤其是涉及旧型材、二手不锈钢、机加工余料出口的外贸和报关企业来说,这不是一次简单的“文件清理”,而是直接关系到 40 个百分点的关税差额。
出口钢铁制品一旦归错编码,从 40% 出口关税瞬间变成零关税,或反过来从零变成 40%——这个差距,足以决定一票生意的盈亏。
一、被废止的公告里,到底藏着什么?
2001 年第 3 号公告,解决的是外贸实操中一个高频痛点:什么样的钢铁货物算废钢铁,什么样的算钢铁制品?
归类结果直接决定商品归入 7204 废碎料,还是归入钢铁制品税号。两者的出口关税、监管条件、退税率完全不同。
这份老公告明确列出了 6 大类不属于废钢铁的货物:
规格长短不一的螺纹钢
使用过的工字钢、槽钢等型材
建筑用钢箍件、钢模板
锈蚀、变形、镀层脱落的钢板
还可以继续使用的机加工余料
旧机电设备及其钢铁零部件
以上 6 类货物,按老规则不能直接按废钢铁申报,需要按钢铁制品或旧机电设备归类。
同时,2001 年第 3 号公告还给了两个非常直观的量化判定标尺:
标尺一:长度标准。螺纹钢、型材切割至 1 米以下,或经过扭曲变形,可以算作废钢铁。
标尺二:比例标准。混装货物中废钢铁占比大于 80%,整批货物可以按废钢铁归类。
"1 米长度”、"80% 占比”——这两个用了 25 年的数字标尺,8 月 15 日之后全部失效,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二、为什么现在废止?出口企业的“保护伞”没了
实际上,这份公告在进口业务上早已被新标准替代。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执行《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 国家标准之后,进口业务不再依靠 2001 年第 3 号公告做判断,只审核货物是否符合再生钢铁原料国标。因此,本次废止对进口业务基本没有冲击。
但是,出口场景完全不一样。
旧工字钢、槽钢型材、机加工余料、旧钢铁零部件——这些货物早已无法进口入境,却大量出现在出口业务中。过去很多报关企业直接拿 2001 年第 3 号公告作为申报依据:货物虽为二手,但公告白纸黑字列明不属于废钢铁,按钢铁制品申报。
这份老公告,原本是出口企业的“保护伞”——它明确告诉企业哪些情况不算废钢铁,让企业有了清晰的申报依据。
现在,这把“保护伞”没了。
三、两类编码的税负差距:最高 40 个百分点
同样是出口一批二手不锈钢型材,归入不同编码,税负天差地别:
归入 7204 废碎料(如 7204210090 不锈钢废碎料、7204490090 其他未列名钢铁废碎料):
出口关税 40%,出口退税率 0。
归入钢铁制品编码(如 7222190000 不锈钢型材、条杆):
不征收出口关税。
同一批货,归类认定不同,企业面临的税负差距最高可达 40 个百分点。
补充提示:不是所有 7204 项下都征收高额出口关税。机械加工钢铁废料、铸铁废碎料、废汽车压件等税号,无出口关税。但风险最大的恰恰是那些“夹在中间”的临界货物。
四、废钢铁到底怎么判?新的依据是什么
老公告废止后,废钢铁的判定依据回归到《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十五类类注以及 7204 品目注释。
第十五类类注八(一):因破裂、切断、磨损或其他原因,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属于废碎料。
7204 品目注释定义:钢铁废碎料形态多样,一般具有以下状态特征:
钢铁生产、机械加工产生的废碎料,如切头、铁屑、切屑
经破裂、切断、磨损等,已明显无法按原物使用的钢铁制品及废料
废碎料一般用于回炉熔炼金属或制取化学品
核心判断标准变得非常明确:是否能按原物使用。
但品目 7204 不包含以下货物:
可直接原用途使用,或经修补、改造后可另作他用,无需回炉重炼即可改制的钢铁制品。
举例来说:更换零件后可继续使用的钢制构件、可当作矿柱或可重轧改制的旧铁轨、擦拭打磨刃口后尚能使用的钢锉——均不属于钢铁废碎料。
五、给出口企业的四条建议
第一,不要试图“改造”货物规避归类。
不要动心思通过简单切割、物理改造货物,强行规避归入废碎料。货物真实状态是什么,就如实申报、如实描述,这是合规通关的第一底线。
第二,临界货物申请归类预裁定。
对于状态模糊、处在归类边界有争议的货物,最稳妥的方案是向属地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或向专业第三方归类服务公司出具归类建议。企业可以在计划出口前提前 3 个月提交申请。
第三,不要凭“老经验”申报。
旧型材、二手不锈钢、机加工余料这类临界货,千万不要凭过去 25 年的老经验申报。一旦归类错误,除了巨额关税,还会带来申报不实的合规风险——补税、罚款、信用降级,哪个都承受不起。
第四,密切关注后续政策。
117 号公告只是废止了旧规则,后续海关是否会出台新的废钢铁判定标准或操作指引,值得持续关注。
写在最后
对于钢铁出口企业来说,过去的经验已经不能用了。建议涉及旧型材、二手不锈钢、机加工余料出口的企业,尽快梳理手头的出口货物,对照新的归类标准重新评估,必要时提前申请归类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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