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23 号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做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03 号等 3 部文件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03 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 12 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修改为“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7 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 12 号)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8 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 12 号)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