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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虚开发票案件频发,医药行业税务风险加剧

医药企业虚开发票案件频发,医药行业税务风险加剧 合规周知
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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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旨在压缩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价,但未能根除医药行业虚开发票的乱象,反而促使部分企业采取“高开售价”模式。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已成为该行业虚列成本、非法牟利的常见手段。

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一:四川绵阳税警联合破获涉医药虚开票案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查处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犯罪团伙在无真实业务背景下,通过编造虚假中药材购进业务、支付“开票费”,从上游公司及合作社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 1300 余份并违规抵扣。

最终,涉案公司被判处罚金 40 万元;夏某等 4 名责任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 3 至 11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 1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 万元。上游违法方另案处理。

案例二:贵州某药企套用个人信息虚开农收发票

信用中国处罚文书显示,2015 年至 2022 年间,贵州某药企套用刘某菊等 7 人身份信息,在无真实种植及收购行为的情况下,开具中草药材农产品收购发票 4.4 万余份,金额高达 43.13 亿元。该行为导致少缴税款 2980 余万元。税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共计 4588 万余元。

案例三:厦门税警联合破获涉医药领域虚开票案

厦门海沧警方与税务部门联合破获一起涉案金额 8400 万余元的虚开票案。涉案公司法人杨某为避税,委托两家财务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从多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1 份及普通发票 111 份。此举导致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 2155 万元及其他税费。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院公诉。

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依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 1 万元以下的,可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认定标准及刑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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