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消费税 · 政策解读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20 号),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征管配套公告(2026 年第 16 号)。这是自 2015 年电池消费税框架建立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修订。
新政将于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分步施行。为助企业精准把握政策要点,现将核心内容梳理如下。
01 部分电池由免税转为征税
实施时间与税率:
1. 常规电池: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 2% 税率征收;自 2027 年 9 月 1 日起,税率上调至 4%。
2. 光伏电池: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对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 2% 税率征收;自 2028 年 4 月 1 日起,税率上调至 4%。
02 部分电池免征消费税
免税范围与期限: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电池产品免征消费税:
1. 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
2. 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
03 减免税须以检测报告为依据
合规前提:享受减免税的电池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无国标或不符合国标的产品,不得享受优惠。
检测要求: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减免税前,必须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性检测报告。
机构资质:检测机构须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徽标),且证书附表中包含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04 减免税申报及征管具体要求
根据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6 号公告,征管细则如下:
发票编码规范:销售电池产品时,须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
已纳税款扣除: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可凭 2026 年 9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
建立抵扣台账:纳税人须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检测报告及明细清单:可按类别取得检测报告,并附带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一致的货物明细清单。未取得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纳税申报:申报减免税时,须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05 温馨提示
拟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务必在首次申报前取得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须具备 CMA 资质且附表包含相应项目,检测报告所附明细清单须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严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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