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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浙纺案看货代合规命门——无单放货风险下的法律破局与实务坚守

从浙纺案看货代合规命门——无单放货风险下的法律破局与实务坚守 博里恩货运
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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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3:2000年,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浙纺公司)作为卖方与案外人签订校服售货确认书。

案例回顾:2000 年,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浙纺公司”)作为卖方,委托多家货代公司向承运人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公司”)订舱出运校服,并取得 21 套正本海运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三家国外公司,但浙纺公司实际支付了海运费。货物出运后,因无人赎单,全套贸易单证被银行退回。长荣公司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浙纺公司遂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赔偿货款损失。

该案虽发生在二十年前,但其法律逻辑对当下跨境贸易仍具深远意义。在贸易链条中,货代企业既是效率枢纽,更是合规防线。浙纺公司与长荣公司的纠纷不仅是无单放货的典型案例,更为行业敲响警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推进、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及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迭代,货代法务的风险防控逻辑亟需升级,应以新规为纲,筑牢合规屏障。

一、货代角色的法律边界:以新规明晰权责归属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未记载于提单的浙纺公司为何被认定为合法权利主体?这一裁判逻辑在当下已获得更明确的法律支撑。2025 年《海商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定,明确托运人认定不以提单记载为唯一要件。凡实际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支付运费并履行贸易交单义务的主体,即使未列名提单,仍享有托运人权利。此举将司法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彻底打破了货代行业“唯提单记载论”的传统认知。

对货代法务而言,这意味着风险防控起点必须重构。即便提单托运人栏填写的是国外客户,只要国内货主实际掌控货物并完成付款与交单,货代若协助承运人无单放货,极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海商法》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货代作为“居间代理”与“履约辅助人”的责任边界,要求在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服务性质与责任范围。结合《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若货代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委托人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务必须在协议中清晰界定风险告知义务与免责情形。

二、无单放货风险:以新规筑牢合规红线

本案确立的原则已被 2024 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为货代企业划下不可触碰的红线。新规不仅明确无单放货属承运人违约,更增设了对协助放货主体的责任认定条款:货代企业若明知承运人无单放货仍提供协助,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货代法务应以新规为标尺构建风险屏障。一方面,严格落实海运货物交付规则,建立提单流转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机制,确保签发、传递、回收均有电子留痕,实现全程可追溯。另一方面,依据《海商法》修订草案及司法解释,在与承运人的合作协议中明确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与分担条款,预留维权法律依据。同时,针对 RCEP 框架下跨境贸易增量,需特别强化 FOB 贸易模式的风险管控,协助货主做好单证留存与货物处置预案,提前预判无人赎单风险,避免政策红利下的快速放货引发合规危机。

三、货代法务的破局之道: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

本案裁判思路与当前政策法律导向高度契合,指明了货代法务全链条防控的方向。企业应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应对”的闭环合规体系,以规避无单放货风险。

事前预防:深度对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便利化政策,在业务合同中嵌入合规条款,明确提单签发、货物交付及风险转移等关键节点的权利义务,尤其要结合《海商法》修订草案细化免责事由。同时,规范收费项目与标准,避免因费用纠纷衍生合规风险。

事中管控:依托数字化工具建立提单管理台账,实时对接海关、港口单一窗口数据,动态跟踪提单状态并智能预警。一旦发现承运人违规操作,立即依据法律法规发出书面函件制止,并完整留存沟通证据。

事后应对:若遭遇纠纷,迅速调取实际交货、运费支付、提单流转等核心证据,依据新规主张免责事由。必要时借助跨境司法协作机制,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浙纺案的裁判精神在当下的法律框架下有了更坚实的落地基础。对货代法务而言,唯有精准把握新规导向,严守合规底线,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方能在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浪潮中,实现业务拓展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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