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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三方国家转运的货物,还符合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要求吗?

经第三方国家转运的货物,还符合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要求吗? 天津兴贵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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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第三方国家转运的货物,还符合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要求吗?

经第三方国家转运的货物,还符合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要求吗?

Jing Qi Wen Da

经第三方国家转运的货物,在满足“未经进一步加工”与“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两项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仍可被认定为符合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要求。

定义

直接运输规则(又称“直运规则”)是优惠原产地规则体系的三大核心组成部分之一,与原产地标准、书面证明要求共同构成完整的制度框架。

从性质上看,该规则并非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实体性规则”,而是一项保障原产资格真实性的“程序性行政管理规定”。其制度功能在于确保抵达进口缔约方的产品与离开出口缔约方的产品完全一致,防范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加工、混入非原产货物或被调包,从而保障关税减让利益切实归属于协定项下的原产货物。其制定目的是为了避免享惠产品在第三方被作任何用途的加工、销售或使用,确保产品按出口原状进口至成员方境内。

直接运输的形式

根据我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满足直接运输要求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 物理直达模式:货物直接从出口成员方运输至进口成员方,未经任何第三方。
  2. 经第三方转运模式:货物途经出口方和进口方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货物未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或消费领域;
    • 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 货物始终处于该国家或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 货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转运是出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部分 FTA 要求,如中国 - 东盟、中韩自贸协定等);
    • 货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如中国 - 新西兰协定规定 6 个月,中国 - 澳大利亚协定规定 12 个月)。

RCEP 协定的规范表达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十五条“直接运输”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保持其原产资格:

(一)货物直接从一出口缔约方运输至一进口缔约方;

(二)货物运输途经除该出口缔约方和进口缔约方以外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只要该货物:除装卸、重新包装、储存以及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或将货物运输至进口方的必要操作等物流活动外,未在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并且在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海关监管之下

由此可见,RCEP 项下经第三方转运被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要求的实质条件可归纳为两项:

其一:除必要的物流操作外,未经任何进一步加工;

其二:货物始终处于过境地或转运地海关的监管之下。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规范表达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第八条将直接运输区分为两种情形:

  1. 产品运输经过任何其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的,视为从出口方向进口方的直接运输;
  2. 产品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的,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可证明过境运输系出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操作,则可视为符合直运规则。

中国—冰岛自贸区的规范表达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直接运输规则同样采取了二分法:货物运输途中未经过任何非缔约方;或者货物经由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境内转运,不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但须同时满足转运理由出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货物不得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除必要操作外不得进行加工或其他处理且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等要求。

国内法的规范表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明确: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二)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三)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直接运输的证明文件

经第三方转运的货物欲被认定为符合直接运输要求,进口商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文件通常包括商业运输或货运单据(如航空运单、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有关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财务记录、未再加工证明或进口缔约方海关可能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发布《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10 号),在原有制度基础上作出如下优化:

  • 拓展单份运输单证的开具主体和适用范围:进口人向海关提交由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位于货物出口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位于中国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的,无需再提交途经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单证开具主体已扩大至水路、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以及无船承运人和无车承运人等,适用范围亦拓展至所有运输方式。
  • 拓展全程经集装箱运输货物单证提交的适用范围:全程由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进口人可通过提交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单证,以证明满足直接运输规则。
  • 简化经国际铁路联运班列运输货物的单证提交要求:进口人提交国际货约或国际货协运单的,无需提交除始发地和目的地以外的途经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 优化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单证提交要求:进口人可提交欧盟转运文件(T1)等海关监管文件作为货物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证明。
  • 香港澳门中转的特别规定:进口人可提交香港海关、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作为未再加工证明。

要点总结与风险提示

  • 第三方转运不影响原产资格,但须满足法定条件:经第三方国家转运本身并不当然导致货物丧失原产资格或优惠待遇资格,关键在于转运过程中是否满足“未经进一步加工”和“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两项核心条件。货物在第三方的停留时限亦不应超出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或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
  • 中转地海关监管文件的证明功能:货物如经第三地中转,中转过程必须符合未再加工规定及条件,且须在中转地海关监管或见证之下方可确定。中转地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是证明符合直运规则的关键证据。
  • 注意不同协定的差异规定: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对货物在第三方国家(地区)过境地的停留时限有着不同规定,从不超过 3 个月、6 个月到 12 个月不等。企业在安排运输时应当根据具体适用的协定进行合规评估。
  • 全程运输单证的重要性:同一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为出口国(地区)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的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是证明符合直接运输要求的有效文件。企业应在订舱环节即向承运人确认能否出具此类单证。
  • 转运安排的事前合规评估:企业调整运输航线时,应综合考量运费成本、关税减免额以及满足直运规则所需的相关成本与潜在风险。建议在货物出运前与进口商、货代公司、船运公司等各环节保持密切沟通,提前做好证明文件的准备工作。

综上所述,经第三方国家转运的货物,在满足“未经进一步加工”与“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两项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仍可被认定为符合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要求。进出口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当充分理解所适用协定的具体规定,妥善安排运输路线,规范留存相关单证,以确保优惠关税待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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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鲸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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