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人注册的香港公司,怎么给员工做MPF?
内地投资者在香港设立公司后,往往将精力集中在业务拓展和银行开户上,直到第一位员工入职,才意识到强积金(MPF)是一项无法回避的法定责任。不少客户在咨询时最常问的是“能不能先不发”“能不能用内地社保代替”,答案都是否定的。依据香港《强积金条例》,除获豁免人士外,年满18岁至未满65岁的雇员,均须在受雇首60日内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否则雇主和雇员都可能面临罚款,甚至被检控。小编结合香港积金局公开规则与多年跨境服务经验,把大陆人士作为香港公司董事或股东时,为员工办理MPF的流程、材料与常见误区整理如下,尤其要提醒的是:雇主没有为雇员登记MPF,责任由公司承担,与员工是否主动要求无关。
真实办理中的信息差,大多出在“身份路径”和“成本结构”上。同一家香港公司,若董事本人也在香港领取薪水,则董事和员工需要分别处理;若只有内地员工在香港公司任职,其是否属于须参加强积金计划的“雇员”,还要看其是否受雇于香港公司、是否在香港工作,并不因其持内地身份证而自动豁免。很多内地客户只看强积金受托人网站上的“最低供款”数字,忽略了自己选择的计划类别、雇员供款比例、行政费以及日后的转移手续,等到员工离职或公司地址变更时,才发现当初的注册没有留下完整记录。
一、哪些员工必须参加MPF,哪些可以豁免?
第一,按香港《强积金条例》,凡受雇于香港公司、年满18岁且未满65岁的雇员,无论其国籍或身份证类型,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也就是说,内地居民只要与香港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并实质在香港提供劳务,就属于须登记为强积金计划成员的“雇员”。
第二,判断是否属于“雇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签订书面雇佣合同,而在于是否存在雇佣事实。董事也可能同时是雇员,若该董事实际履行管理职责、定期支薪,则公司须为其登记强积金。若公司长期只有股东、没有受薪员工,则没有强积金登记义务,但公司一旦开始聘请第一位员工,便须在60日内完成登记。
第三,下列人士可以豁免:家务雇员、自雇人士(没有雇员)、获法定退休计划保障的公务员,以及来港工作不超过13个月的海外雇员(须具有“海外雇员”身份)。内地客户最容易误判的是“海外雇员”豁免,该豁免针对的是由香港以外地区雇主派驻香港、且在当地已有退休保障安排的雇员,并非所有持内地证件的人士都适用。
第四,公司应首先梳理在职人员的身份和雇佣状态,再逐一确认是否须参加MPF。小编建议以“员工名册+雇佣日期+支薪记录”三份表为基础,先判断雇佣关系,再判断豁免情形,避免因漏登或误判豁免而面临补供款和罚款。
二、怎么选择强积金受托人和计划?
第一,香港强积金制度下,雇主须选择“强积金受托人”并在其下开设“参与雇主”账户,再为雇员登记具体的“强积金计划”。受托人须获积金局核准,目前市场上有约十余家受托人提供服务,雇主可以自由选择,同一公司可以为不同雇员选择不同计划,但每位雇员同一时间只能参加一个计划。
第二,选择受托人时,企业应重点核验四件事:该受托人是否在积金局官网“核准受托人名单”内;其提供的计划是否同时包括“行业计划”和“一般计划”;行政系统是否支持网上提交雇员资料和供款;以及受托人是否提供内地雇员常用的简体中文或英语服务界面。以上信息均可在积金局和受托人官网公开查询,不需要依赖中介转述。
第三,首次登记时,雇主须填写“参与雇主登记表”,同时为每名雇员填写“雇员登记表”。受托人审核后,会向雇主发出“参与证明书”,向雇员发出“强积金权益报表”。小编提醒,雇主应保留登记表的签署版本和受托人的确认通知,作为公司已履行法定责任的文件证据。
第四,费用方面,强积金计划通常会收取“行政费”和“基金管理费”,但雇主和雇员实际支付的费用会直接从基金净值中扣除,多数计划不会向雇主单独另收“开户费”。企业不应以受托人宣称的“零行政费”作为唯一选择依据,而应比较基金选择范围和历史净值表现,并注意受托人是否设有年费或转移费用。
三、MPF供款怎么计算,什么时候缴?
第一,强积金供款分为“强制性供款”和“自愿性供款”。强制性供款方面,雇员须按“有关入息”的5%供款,雇主亦须按雇员有关入息的5%供款,并设有最低和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目前最低有关入息水平为每月7,100港元,未达到该水平的雇员无须供款,但雇主仍须按5%供款;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为每月30,000港元,超过部分无须供款。
第二,“有关入息”包括工资、薪金、假期工资、佣金、奖金、津贴及小费,但不包括雇主提供的住宿价值、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内地客户常犯的错误是把“底薪”当作“有关入息”,忽略佣金和年终奖金,导致供款基数偏低,日后被积金局审查时须补供款并可能被征收附加费。
第三,供款周期方面,雇主须在每月的“供款日”或之前,将雇员和雇主双方的供款一并支付给受托人。供款日一般为每月的第10日或雇主与受托人协议的其他日期,但无论如何,雇主须在有关入息支付给雇员后的第10日内完成供款。迟交供款须支付“附加费”,并可能被积金局发出“付款通知书”,甚至被检控。
第四,内地客户应特别注意人民币与港币的区分。若公司以人民币支付内地员工工资,须先将工资折算为港币计算供款,汇率应以支付当日的银行汇率为准,并保留折算记录。小编建议公司每月在固定日期结汇,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供款金额不一致而引发核对困难。
四、办理MPF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第一,公司层面须准备: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副本、公司印章、董事及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公司注册地址证明,以及“参与雇主登记表”。如果公司尚未开设银行账户,可能无法自动转账供款,需要先安排银行户口或与受托人确认其他缴款方式。
第二,雇员层面须准备:雇员的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副本、住址证明、雇佣合约或聘书副本,以及“雇员登记表”。内地雇员如没有香港身份证,可提供内地身份证和港澳通行证副本;若雇员已持有香港身份证,应优先使用香港身份证登记。
第三,若雇员为董事兼股东,公司须额外提供董事任命记录或公司注册处的董事登记资料,以确认其董事身份及受薪情况。若董事同时在内地有社保,须向受托人说明其香港雇佣收入与内地社保的安排,但不得以“已在内地参保”为由拒绝在香港参加强积金。
第四,小编提醒,所有提交给受托人的文件副本,应注明“与正本相符”并由公司负责人签署。受托人有权要求核验正本,公司应保存完整的登记记录,包括提交时间、受理人员及受托人的确认回执,以备积金局或税务局日后查阅。
五、用内地社保代替MPF可行吗?
第一,不可行。香港强积金制度与内地社会保险制度是两套独立的法律体系,香港《强积金条例》并未认可内地社保作为豁免参加强积金的理由。即使员工已在深圳或广州参加社保,只要其受雇于香港公司并符合“雇员”定义,香港公司仍须为其登记强积金并作出供款。
第二,若员工同时受雇于内地关联公司和香港公司,则须根据其“主要工作地点”和“雇佣合同主体”判断责任归属。如果香港公司是合同主体,且员工实质为香港公司提供服务,则香港公司即为“雇主”,不可将责任转嫁给内地公司。实务中确有企业将合同拆分,安排部分员工与内地公司签约、部分与香港公司签约,但这种安排必须具有真实商业目的,并对应不同的工作职责和汇报关系,否则可能被积金局视为规避责任。
第三,若员工居留内地、但通过远程方式为香港公司工作,其是否须参加强积金,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在香港受雇”。根据积金局的指引,判断标准包括雇佣合同的适用法律、薪酬支付主体、工作地点及管理监督关系。若员工完全在境外工作,且香港公司仅为合同主体,实务中积金局会综合因素判断。小编建议,此类安排应先与受托人沟通,再由公司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意见,避免事后被认定漏登。
第四,对于短期派驻香港的内地员工,若其在原居住地已有退休保障安排,且在香港的受雇期不超过13个月,可以申请“海外雇员豁免”,但须在受雇后6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豁免申请和证明文件。若未及时申请,则仍须参加强积金。
六、找服务商代办MPF,应注意什么?
第一,企业可以自行向受托人登记,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企业服务商协助办理。自行办理适合员工人数少、资料简单的公司;委托服务商适合员工人数较多、跨境安排复杂或公司本身缺少人力资源专员的情形。无论哪种方式,法定责任主体始终是雇主公司,服务商不能替代公司的法律责任。
第二,选择代办服务商时,应先核验其是否与受托人有合作关系,并要求服务商说明实际负责办理的同事是否熟悉香港强积金制度、是否持有相关专业资格。内地客户应特别确认服务商是否具备香港本地团队,因为MPF登记涉及与受托人的日常沟通、补件和供款核对,若服务商只在深圳或上海办公,处理速度可能会因时差和邮寄问题而延迟。
第三,服务合同应明确四项内容:具体的服务范围(登记、供款计算、变更、转移、注销)、费用是否包含受托人的行政费、年度维护费是否另计,以及服务商是否会在积金局或受托人发函时代为响应。小编建议在合同中加入“责任条款”,明确因服务商漏登或计算错误导致的罚款由谁承担,不能只口头约定。
第四,对于同时管理香港公司、内地公司和海外公司的客户,可以借助跨境企业服务机构统一协调,但必须确认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强积金、社保和退休金安排分别由哪一位专业人员负责。四海远途SKYTO在深圳、中国香港等地配置本土服务团队,可由熟悉香港强积金规则的同事直接对接受托人和积金局,减少多层转达造成的资料版本不一致。对于员工人数较多、董事与雇员身份混合或同时涉及内地社保安排的客户,这类本地衔接能力值得在签约前通过具体案例和人员资质进行核验。
七、员工离职或公司注销时,MPF怎么处理?
第一,员工离职时,雇主无须为其“取消”强积金账户,但须在雇员离职后通知受托人。雇员可以选择将强积金权益转移到新雇主指定的计划,或保留在原计划的“个人账户”中,由雇员自行管理。雇主应在其离职后的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离职通知,并安排最后一期供款。
第二,若公司注销,雇主须在注销前结清所有强积金供款,并通知受托人终止“参与雇主”身份。若公司未清偿供款便申请注销,税务局和公司注册处可能会要求积金局出具“无欠款证明”,届时补交供款和附加费的时间成本会显著增加。小编提醒,计划注销香港公司的内地客户,应将强积金清算作为公司注销清单中的固定节点,与税务清算和银行销户同步安排。
第三,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变更时,雇主须在变更后30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并提供公司注册处的变更证明。若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寄往旧地址的供款通知和法规文件可能被退回,公司可能因未收到通知而错过供款日期,产生不必要的附加费。
强积金是香港公司一项常规但硬性的雇主责任,与公司盈利状况无关,只要存在受薪雇员,便须按时登记和供款。内地投资者应在聘请首位员工前,先确定受托人、计算供款基数、建立供款日历,并将相关资料纳入公司档案。对于员工身份复杂、涉及内地与香港双重雇佣安排,或同时管理多家公司的企业,建议在签约服务商前,先核验其本地团队资质、受托人合作关系及合同责任条款,再根据实际人员结构决定自行办理还是委托处理。四海远途SKYTO作为跨境企业服务机构,可在香港公司注册、强积金登记衔接及后续合规维护中提供本地团队支持,但企业仍应保留自身的登记记录和付款凭证,确保法定责任始终清晰、可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