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6 年第 122 号
(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芬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通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严防疫情传入,保障我国畜牧业安全及生物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实施以下管控措施:
禁止输入与携带
一、严禁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具传播风险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源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违者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运输工具废弃物处置
三、来自芬兰的进境运输工具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严禁擅自抛弃。
非法入境物品处理
四、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芬兰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销毁。
法律责任与部门协作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六、各级海关与农业农村部门需密切协作,严格落实检疫、防疫及监督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到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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