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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数字经济协定国际合作的路径论析(上)

中国参与数字经济协定国际合作的路径论析(上) 鼎韬洞察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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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数字经济协定国际合作的路径包括多边、区域、双边3种。目前,中国双边合作水平较低、区域合作成果较少、多边合作有较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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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经济协定国际合作的路径包括多边、区域、双边 3 种。目前,中国双边合作水平较低、区域合作成果较少、多边合作有较大难度。为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防止中国在数字经济规则制定中被边缘化,中国既要积极参与现有的多边合作,也要努力通过软法促进新的多边合作实现。在区域合作层面上,中国加入 CPTPP 面临一些挑战,应抓紧加入 DEPA,以积累数字经济协定“中国模板”经验,回应其他国家限制性措施对中国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于双边合作,中国既要选择合适的合作对象,也要适时调整自由贸易协定战略,发挥自由贸易协定制度构建和话语权强化的作用。为更好实现数字经济协定国际合作,中国要不断提高国内数字经济治理水平,并在国际上争取更多国家支持,共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平正义的方向前进。

关键词:数字经济协定;国际合作;多边合作;区域合作;双边合作



中国参与数字经济协定国际合作的现状

截至20262月,中国已与31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24个自由贸易协定,但其中包含数字经济章节的并不多,且内容大体较为简单。中国还参与了WTO《电子商务协定》的谈判,该协定目前虽然已经达成,但距离最终实施仍有一定差距。

(一) 双边层面合作水平较低

在中国已签署并生效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仅有与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毛里求斯、柬埔寨、新西兰、尼加拉瓜等国签订的协定或升级协定包含了电子商务或数字经济章节。这些章节的条款大多在 10 条左右,且内容基本相同。主要涉及关税、透明度、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在线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无纸化贸易、电子商务合作等基础性内容,并明确若产生争议不适用协定中争端解决的规定。这些内容与当下一些主要数字经济协定如《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美加墨协定》等相比,无论在所涉事项、合作深度、开放程度上都存在一些差距,表明中国数字经济协定双边合作总体还处于较低水平 (白洁等,2021)。

(二) 区域层面合作成果较少

在亚太范围内,中国参与并已生效的数字经济协定目前只有 RCEP。2025 年 10 月,中国与东盟签订了自贸区 3.0 版升级议定书,在数字经济方面建立了各自缔约实践中最高水平的规则体系及合作安排,不过该协定文本目前还在履行国内核准程序。RCEP 电子商务章节共 17 条,除包含传统电子商务议题外,还涉及网络安全、计算设施位置等较为前沿的话题。但与 DEPA 和 CPTPP 相比,RCEP 的相关规定有一些不同。例如,在关税问题上,DEPA 和 CPTPP 不仅明确规定免征关税,还将免税范围从电子传输扩展至以电子方式传输的内容,而 RCEP 仅规定维持对电子传输不征税的现行做法,且未来与 WTO 相关决定保持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济议题上的分歧。

(三) 多边层面合作难度较大

1998 年,WTO 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同年,WTO 总理事会通过了《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列出了需要讨论的问题。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迟迟未能取得成果。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以及越来越多区域贸易协定纳入相关内容,一些成员国认识到在 WTO 框架下推进相关谈判的重要性,并在 2017 年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上发布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启动了谈判探索工作。2019 年,谈判正式开始。2024 年,《电子商务协定》达成。2026 年 3 月,包括中国在内的 66 个 WTO 成员宣布达成《电子商务协定》临时实施安排。但该协定无论是最终落地还是覆盖更广泛的成员都还存在一定挑战。

由上可知,目前中国参与数字经济协定国际合作还存在一定不足,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态势下亟需深化。为实现这一目标,选择合适的合作路径尤为重要。考虑到制度成本与实际效益,有必要对多边、区域、双边这 3 种路径做进一步分析。


中国参与数字经济协定多边合作的策略

WTO《电子商务协定》的达成对促进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受益者和贡献者,既要坚定不移地支持WTO框架下的多边合作,同时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和具体议题,丰富多边合作的模式和路径。

(一) 多边主义的危机

传统观点根据参与方数量将国际合作分为双边和多边。随着时代发展与国际实践不断深入,边数的内涵已逐渐超越形式上的意义,开始更多指向规则与合作的普遍性 (钟英通,2021),这尤其反映在 WTO 框架下对多边协定和诸边协定的划分。虽然有多个参与方,但未被广泛接受、形成普遍共识的协定一般不被视为真正的多边协定。

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边数选择呈现不同偏好。例如,美国在二战后极力支持形成多边主义国际经贸秩序,因为这有助于形成和巩固其在战后的领导地位,打破欧洲对市场的垄断,从而获取更多利益。随着国际格局中国家实力的变化以及维持领导地位的成本不断上升,近年来,美国愈发不愿或不能扮演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角色,并表现出回归单边主义的意愿。但无论哪种边数选择策略都是美国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现实主义外交政策的体现 (孙南翔,2019)。从历史经验看,多边合作的实现需要有实力占据绝对优势的国家强力推动。当下,无论中国、欧盟、日本抑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无法凭借一己之力填补美国退却后留下的权力真空,并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只能加强彼此间协作,但这也加剧了制度博弈与合作难度,WTO 多哈回合谈判历程即是鲜明例证。中国作为多边主义的受益者、倡导者和维护者,应对当下多边主义的危机和困境有充分认识和理解,在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立场的同时,灵活利用多种工具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展开合作。

(二) 多边合作的模式

有观点认为,全球治理体系中存在代表性、制度化、执行力的三元悖论,任何治理模式最多只能实现其中两个目标 (郑宇,2020)。二战后美国主导形成的多边合作具有高制度化和强执行力,但在代表性上有所欠缺。随着参与方数量越来越多,在代表性提升的同时出现了治理的低效率,最终导致美国对现行多边体制的放弃。借鉴这一观点,数字经济协定多边合作可以有 3 种具体表现形式:高代表性、高制度化、低执行力的合作,高代表性、高执行力、低制度化的合作,高制度化、高执行力、低代表性的合作。对中国来说,高代表性、高执行力、低制度化应是当下多边合作的更优选择。

当下的国际竞争突出表现为规则竞争,本质是国家间的话语权竞争。在政治现实主义者看来,国家实力是决定话语权主要甚至唯一的要素。但在道义现实主义者看来,话语权的构建还离不开国际道义的支持 (徐秀军和田旭,2019)。在全球化时代,谋求全球利益、增进全球福祉是彰显国际道义的重要表现,这要求国际合作的议题要能够代表大多数成员利益,并得到他们认同。中国在国家实力上与美欧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在构建话语权、参与国际议题讨论时更应遵循国际道义的要求。具体到数字经济问题上,中国应充分考虑“数字鸿沟”带来的发展差异以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竞争劣势,在数字经济协定谈判中代表和主张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追求多边合作的高代表性 (林福辰和杜玉琼,2020)。

高代表性会带来集体行动的难题,高制度化产生的刚性约束则会增加各方合作的疑虑,使共识难以达成,最终导致问题久拖不决、影响治理效率。所以,适当降低对制度化的追求反而更容易形成解决问题的方案。例如,无论 G20 还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APEC) 都不是正式的国际组织,它们不具有制度化特征,所作出的决议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们在近些年国际经济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某些国家、尤其是无力引领规则制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低制度化的合作方式更加灵活,更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满足自身诉求,使自己不至于在发达国家主导的规则体系中沦为被剥削的对象。

低制度化由于约束力不足可能会导致执行力降低,但这并不绝对。这种合作具有软法性质。从现实主义角度看,软法很大程度上就是在无法形成硬法时的一种替代方案,它的约束力与它是否符合参与方利益密切相关,契合程度越深,约束力也就越强。各国利益有不同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其中短期利益决定合作态度、长期利益决定参与意愿。长远来看,各国共同的长期利益是发展的利益,某一项议题或某一种合作机制若不能回应参与方对发展利益的追求,可能也难以争取广泛支持,这甚至成为其具备合法性的重要表征。所以,中国在参与乃至引领数字经济协定多边合作时要坚守发展立场,这恰恰也是高代表性的要求。

WTO《电子商务协定》具有高制度化、高执行力、低代表性的特征。它期望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涉诸多问题形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但大型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南非均未加入,美国也未签署该协定。未来,中国需努力推动协定从诸边到多边扩容,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此外,中国还应适当运用软法工具明确自身主张、进行规则供给。2020 年,中国提出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2022 年,中国与中亚五国在该倡议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数据安全合作倡议》,这是中国供给数字经济国际软法的重要成果,并可作为未来进一步扩大合作的基础和模板。在多边合作面临困境时,灵活的软法规则或将有助于促进合作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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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 来源:《国际商务研究》2026 年第 4 期 / 朱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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