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6 月 1 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37 号,以下简称"837 号令”),并于同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行政法规,837 号令虽未改变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管理部门现有的 ODI 监管体系,但确立了“全生命周期监管”思路,将技术出口、数据跨境、知识产权转移及人员跨境等关键事项正式纳入监管范畴。
对生物医药企业而言,最显著的变化在于:境外投资不再局限于设立海外公司或支付投资款,而是演变为涉及技术、数据、研发能力及产业资源的综合跨境安排。特别是在 License-out、NewCo 架构搭建及海外临床等典型场景中,企业亟需重新审视交易结构与合规路径。
一、License-out:聚焦授权标的技术与数据出境风险
传统视角下,License-out 常被视为单纯的商业授权交易,但从监管维度看,核心在于授权范围的界定。若交易仅涉及境外市场商业化权益,风险相对可控;一旦授权内容涵盖研发平台、生产工艺、CMC 资料、临床数据或算法模型等,则可能触发技术出口、数据跨境及知识产权境外转移的监管要求。
837 号令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或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未经许可,不得出口或使用限制类项目。此外,通过跨境派遣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或培训等方式转移相关技术与数据,同样属于监管范围。
生物医药企业须重点关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例如,用于人的细胞克隆和基因编辑技术属禁止出口类;部分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组织工程医疗器械制备加工技术则属限制出口类。
因此,企业在开展细胞治疗、基因治疗、ADC 等领域的 License-out 交易时,除审查商业条款外,必须提前研判以下四点:
- 授权内容是否包含限制或禁止出口技术;
- 是否需要办理技术出口许可;
- 是否伴随研发数据或临床数据的跨境传输;
- 是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数据跨境是 License-out 中的另一大风险点。根据现行规则,企业当年累计向境外提供 10 万人以上不满 100 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信息),或不满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需通过标准合同或保护认证路径申报;若累计提供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 1 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则必须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对于临床试验企业,患者健康信息、基因检测信息及病例数据通常被界定为敏感个人信息,不可简单作为一般研发资料处理。
综上,License-out 项目的合规审查应前移至交易设计阶段,避免在资料交付阶段陷入被动补救的局面。
二、NewCo 模式:警惕境外架构调整中的核心资产外移
NewCo 模式因便于海外融资、国际合作及资本运作,近年来被众多创新药企业采纳。然而,837 号令实施后,监管焦点已从“境外公司是否成立”延伸至“境内哪些资源进入了境外体系”。
837 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以及相关资产、权益转让与处分进行安全审查。尽管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这标志着监管逻辑已深入至“境外资产和核心能力配置”层面。
生物医药企业在采用 NewCo 模式时,需重点评估以下三方面:
1. 核心知识产权的出境路径
若企业将创新药管线、核心研发平台、生产工艺或关键技术能力注入 NewCo,需综合判断是否同时涉及境外投资备案、技术出口许可及数据跨境申报。
2. 研发数据的同步转移风险
部分企业在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后,倾向于将临床数据、实验数据及 CMC 资料同步提供给境外主体。若涉及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或受监管技术资料,必须提前规划合规路径。
3. 人员跨境引发的技术输出事实
生物医药产业高度依赖研发团队。核心人员赴海外工作、远程共享实验数据或参与工艺优化,均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技术转移,从而引发合规风险。
此外,837 号令第二十四条建立了针对境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反制机制,为受到境外不合理限制的企业提供了政策层面的支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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