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因其特殊性,受到法律严格监管。本文结合具体执法案例,深入剖析医药广告中常见的四大违法行为,旨在揭示法律风险,警示广告主与发布者严守合规底线,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
依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发布前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北京某药房网店发布非处方药广告未获审查被罚
2004 年 2 月至 5 月,太某保兴大药房委托网络公司在其 7 家店铺发布“某某感冒灵颗粒”广告。经查,该广告发布前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其行为违反《广告法》,责令改正并处以 820 元罚款。
二、未在指定刊物发布处方药广告
《广告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严禁在大众媒介发布。
某医药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广告被罚 20 万元
某医药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抗扁桃腺炎合剂”广告,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宣称“药劲霸道,起效迅速”。经核查,该药品为处方药。2023 年 3 月,哈尔滨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20 万元。
三、广告内容违规及代言人问题
《广告法》第十六条禁止医疗、药品广告断言功效、说明治愈率、进行对比或利用代言人推荐。药品广告内容须与说明书一致,显著标明禁忌和不良反应。处方药需标注“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需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某综艺非处方药广告植入违法被罚 90 万元
某牌皮炎平(非处方药)在网络综艺中通过多位知名艺人及主持人进行口播植入,内容包括“止痒就是快”、“推荐您用”等。该广告既未通过审查,也未标明禁忌症、不良反应及必要警示语,且违规使用广告代言人。最终,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主处以 90 万元罚款。
四、保健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是健康必需,不得利用代言人推荐,并须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实践中,部分企业利用消费者认知模糊,夸大宣传疗效,属典型违法行为。
某公司宣传保健品可治病被罚
海南某芦荟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公众号发布多篇图文,宣称其销售的保健食品能“改善慢阻肺”、“抗癌”、“治愈慢性病”,并刊登患者“现身说法”。此类内容未经审查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严重违反《广告法》。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罚款 2.4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