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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6号)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6号) 外贸法普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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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6号)
2026年8月2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由株式会社大赛璐(DAICEL CORPORATION)和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及其台湾子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税率及权利义务。此举基于两家公司提交的业务重组及更名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作出。

原公司适用税率背景

2025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25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适用税率为35.5%,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适用税率为3.8%。

调查程序与事实认定

日本方面申请情况

2026年4月1日,株式会社大赛璐提出申请,称其通过吸收分立方式整体承接了宝理塑料株式会社的工程塑料业务(含共聚聚甲醛),请求继承相关反倾销权利义务。随后,该公司按要求补充提交了分立合同、董事会纪要、披露文件、注册认证资料、产能数据及供销渠道等证明材料,并就部分细节作了进一步说明。

台湾地区方面申请情况

2026年4月22日,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因母公司更名,其公司名称相应变更为现名,请求继承原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该公司随即提交了股东会纪要、变更登记表、公证文件及更名前后的章程、人员名录、产销数据等全套证据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微调更正。

产业意见征询

商务部就上述事项通知了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业内对此未提出异议。

继承税率最终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定上述公司业务转移及更名前后,其生产设备、产能、供销关系及销售渠道均未发生实质变化,符合税率继承条件。具体决定如下:
  1. 株式会社大赛璐: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 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3.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3. 凡仍以“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名义向中国大陆出口共聚聚甲醛的,适用“其他日本公司”税率,即35.5%
  4. 凡仍以“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大陆出口共聚聚甲醛的,适用“其他台湾地区公司”税率,即32.6%

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8月21日起正式执行。
商务部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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