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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8号丨关于进口泰国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8号丨关于进口泰国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天津兴贵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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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以下称泰方)关于泰国食用水生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及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符合特定条件的泰国食用水生动物获准进口中国。此举将进一步丰富国内水产品市场供应,同时严格保障生物安全与食品安全。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5. 中泰双方关于泰国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食用水生动物包括人工养殖或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活体水生动物。严禁进口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具体允许进口品种清单以海关总署官网公布为准。

三、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商须在货物入境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依法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生产企业注册与管理

对华出口的生产企业(含养殖场、中转包装场等)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泰国法律法规,并接受泰方主管部门有效监管;
  2. 经泰方批准并向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
  3. 建立有效的安全卫生自我管理与追溯体系,确保从养殖、捕捞到出口的全流程符合中泰双方卫生及追溯标准。

五、产品质量与安全控制

输华产品须符合以下核心要求:

  1. 来源限制:野生产品须源自泰国境内或国际水域,养殖产品须源自泰国境内水域;
  2. 药物管控:严禁使用中泰双方禁用的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科学使用;
  3. 疫病监测:泰方须对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病原微生物实施有效监测,结果须符合中方标准;
  4. 临床检查:输出前须经泰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健康且无传染性疫病及寄生虫病症状。

六、包装与标签规范

为确保运输安全与信息可追溯,包装及标签须执行以下标准:

  1. 分类包装:不同捕捞区域、注册企业及种类的水生动物须分开或独立包装;
  2. 容器要求:包装容器须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满足动物生存福利需求;
  3. 材料安全:包装用水、冰及铺垫材料不得含有危害动植物及人体健康的病原体或有毒物质;
  4. 中文标签:外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注明品名(含学名)、捕捞海域(野生适用)、企业及注册编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关键信息。

七、证书要求

每批货物须随附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证书须用英文或中文打印(除签字外手写或涂改无效),并包含以下内容:

  1. 学名、包装类型及数重量;
  2. 养殖场或捕捞区域的具体信息及注册编号;
  3. 进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4. 启运日期、离境口岸及运输工具信息;
  5. 符合议定书要求且适合人类食用的声明;
  6. 签发日期、官方兽医签名及泰方主管部门印章。

八、监管与处置措施

中国海关将依法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采取退回、销毁等措施;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违规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加强检验检疫力度或暂停其进口资格。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6 年 8 月 9 日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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