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共聚聚甲醛反倾销税率继承决定
8 月 20 日,商务部发布 2026 年第 36 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该公告自 2026 年 8 月 21 日起正式执行。
公告显示,2026 年 4 月,株式会社大赛璐(DAICEL CORPORATION)及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请求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及其台湾子公司在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经商务部调查,现作出如下税率继承决定:
日本企业税率调整
株式会社大赛璐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适用的 35.5% 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此后,凡以“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名义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将适用针对“其他日本公司”的 35.5% 反倾销税税率。
台湾地区企业税率调整
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 3.8% 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此后,凡以“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将适用针对“其他台湾地区公司”的 32.6% 反倾销税税率。
综合整理/木言
编辑/覃达
审核/付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