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 21 号公告定义: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以及实质上具备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不含银行、保险、券商等持牌机构面向公众发行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常见场景:境内居民个人作为委托人,在 BVI、开曼设立家族信托,信托持有一层或多层境外 SPV 公司,SPV 再持有境外股权、房产、金融资产、商标无形资产等,均属于本次政策适用范围。
纳税主体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委托人,遵循个人所得税全球所得征税原则。
1、资产装入环节:资产置入即视同财产转让
居民个人将财产直接转入离岸信托,或者转入信托控制的境外 SPV,装入环节视同财产转让所得,按 20% 计税,应纳税所得额 = 资产装入时市场公允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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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资产装入的次年 3‑6 月个税汇算期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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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范围:现金、股权、不动产、金融资产、商标等无形资产全部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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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三方代持间接转入信托,实际出资控制人同样视为装入财产。
2、信托存续阶段:收益不以实际分配为纳税前提
信托及底层 SPV 在存续期间产生股息、利息、股权转让收益、商标特许权收益,无论收益是否实际分配给到委托人 / 受益人,居民委托人需要每年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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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周期:每年 3 月 1 日‑6 月 30 日,对上一纳税年度信托收益完成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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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已缴纳税款,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做境外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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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视同分配情形:信托财产给居民个人担保、借款、代付费用、无偿使用资产,即便没有现金分红,也会被认定视同取得分配收益计税。
3、收益分配环节:已申报征税的收益再次分配不再重复计税
信托向居民个人受益人实际分配收益时,如果该部分收益已经在存续年度完成申报纳税,实际分配环节不再重复征收个税;未申报的收益,分配时需要补申报缴纳税款。
4、信托终止与清算环节:推定清算规则落地
信托到期、撤销、委托人死亡,进入终止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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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内完成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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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推定清算规则:信托终止后 60 日内未实际完成清算,直接视为清算完成,触发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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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确有困难,按规定备案后可申请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依据 15 号公告征管要求,纳税人申报时除填写对应纳税申报表外,还需要配套报送资料,外文资料必须同步提供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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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全套信托协议、信托架构说明、财产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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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底层每家境外 SPV 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运营 / 无运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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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实控人(UBO)备案文件,按属地要求完成海牙认证或使馆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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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明细、分配决议、银行流水等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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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公告专门针对政策发布前已经设立完成的存量离岸信托设置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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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装入环节追溯限制:2023‑01‑01 之前设立的存量信托,不再追溯当初资产装入环节税款;2023‑01‑01 之后装入信托的资产,需要按新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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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收益窗口期:存量信托历史存续产生未申报收益,需在公告实施起 90 天窗口期完成申报,窗口期主动申报可对应处理滞纳金;逾期将按征管法处理,产生罚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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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一刀切取消信托”:合规设立、如实申报、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离岸信托,仍然可以正常存续运行。
2026 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落地,彻底终结了离岸资产的监管盲区,合规透明成为跨境财富管理的底线。
新规肃清套利空间,让离岸信托回归传承与资产隔离的本质。存量用户需紧抓窗口期,补齐审计、公证认证合规材料、如实申报。
合规运维,是离岸资产长效安全的唯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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