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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

【公告】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 亚东朗升国际物流
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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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第八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21 号

(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70 号、2020 年第 73 号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70 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3 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70 号第十一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二、将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3 号第八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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