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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推送丨《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视角下境外投资程序瑕疵的监管与整改路径

睿智·推送丨《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视角下境外投资程序瑕疵的监管与整改路径 WITSUS睿智咨询
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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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鑫、伍紫照、杨可人

2026 年 7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37 号,下称"837 号令”)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837 号令将原分散于发改、商务、外汇部门规章层面的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核心程序上升至法定层面,违规追责力度显著提升。

对于存在境外投资布局的拟上市企业而言,境外直接投资(ODI)程序瑕疵历来是 IPO 审核的高频问询事项;在行政法规层级的新规落地后,该类问题的合规权重进一步加大。本文结合 837 号令的监管精神与多板块典型 IPO 案例,系统梳理 ODI 程序瑕疵的问询逻辑、整改路径与实务应对方案。

一、我国 ODI 监管体系的制度演进与新规定位

我国境外投资长期实行“发改立项备案、商务资质备案、外汇登记管理”三线并行的监管框架,837 号令的出台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确立了监管总纲,形成“行政法规统摄 + 部门规章落地”的双层监管体系。

(一)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则演进

1. 发改监管:从核准制到全面备案制

发改备案是 ODI 程序瑕疵的最高发领域,也是 IPO 问询的核心焦点,其规则历经三次核心调整:

  • 2004–2014 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确立核准制,多数项目需省级以上发改部门核准,规则未明确罚则,仅规定未核准不予办理外汇、海关等配套手续。
  • 2014–2018 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实行“敏感类核准、普通类备案”,明确未备案擅自实施的,可责令停止项目并追究责任。
  • 2018 年至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 号令)细化分级备案权限,明确未取得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的,可责令中止/停止项目、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 商务与外汇监管

商务端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配套境外再投资报告义务;外汇端已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违反外汇登记规定最高可处 30 万元罚款。

(二)837 号令的制度升级

作为上位行政法规,837 号令对 ODI 合规体系的核心影响体现在三点:

第一,统一法定程序义务。明确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应当依法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三类手续,将三线监管要求统一上升为行政法规义务,合规刚性显著增强。

第二,明确分类监管原则。坚持鼓励发展与规范引导并重,对非敏感类投资简化流程,对敏感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投资从严监管,与 IPO 审核“区分情节、包容审慎”的导向一致。

第三,加重违规法律责任。相较于原部门规章“责令停止、警告”的轻罚则,837 号令新增罚款(最高可达投资总额 1%)、没收违法所得、限制或暂停对外投资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成本大幅提升。

根据官方立法解读,837 号令坚持“放管服”改革方向,不新增市场主体普遍义务,重点在于补位监管制度短板,压实投资主体责任。

二、IPO 审核中 ODI 程序瑕疵的核心问询逻辑

结合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及 H 股的多起典型案例,监管机构对 ODI 程序瑕疵的问询始终围绕“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持续经营”两大核心命题,具体可拆解为四个维度,且与 837 号令的监管精神高度契合:

1. 瑕疵全貌与主观成因

监管通常要求发行人逐项列示境外子公司设立、增资、股权转让、境外再投资全流程的发改、商务、外汇手续履行情况,说明未履行程序的具体原因,区分是对规则认知偏差还是刻意规避监管。这对应 837 号令“压实主体责任”的立法导向,核心是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主观违规故意。

2. 合规性质与处罚风险

即论证未履行程序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837 号令施行后,该问题的论证维度需进一步延伸:历史瑕疵是否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持续存续的瑕疵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存在触发行政法规层级处罚的可能。

3. 业务影响与持续经营

监管会结合境外主体的资产、收入、利润占比,分析若被责令停止项目、终止经营对发行人的实质影响。若境外主体为核心经营实体,程序瑕疵的影响权重会显著提升;若仅为贸易中转、占比较低,则可替代性强、影响有限。

4. 整改措施与风险缓释

监管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是否取得主管部门合规确认,是否由股东出具兜底承诺等,核心是判断合规隐患是否已实质消除。

三、ODI 程序瑕疵的四类主流整改路径及新规适配

结合 IPO 实践,针对不同严重程度、不同业务属性的境外投资瑕疵,已形成四类成熟的整改方案,且均与 837 号令“分类处置、包容审慎、真实合规”的监管导向相适配。

路径一:主管部门合规确认——历史遗留瑕疵的常规解法

适用场景:境外主体设立时间较早,因历史监管口径原因未办理备案,且无法补办,但该主体为业务核心、不宜注销的情形。

核心逻辑:主动向属地发改、商务主管部门沟通说明情况,争取出具正式书面确认,明确“无法补办历史备案、未作出行政处罚、不会责令停止项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以监管背书消解审核疑虑。

已上市案例:SSDZ、JCDQ

  • SSDZ 的几家境外子公司历史均未办理发改备案,当地市级发改委明确无法补办历史手续,当地区县级发改委经请示上级后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不会责令中止或停止项目,无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 JCDQ 由当地市级发改委直接出具证明,明确 2018 年之前设立、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境外项目,未备案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予处罚且不叫停项目。

新规适配要点:837 号令坚持“不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对于新规施行前已完成的真实境外投资,监管实践以规范引导为主。只要企业无主观恶意、未涉及敏感领域、未造成危害后果,主管部门的合规确认可有效支撑“不构成重大违法”的论证。需注意的是,若仅取得区级部门说明,需同步论证其属地管理权限及意见的上级授权依据,避免因权限问题遭遇二轮问询。

路径二:主体清理 + 业务迁移——重度瑕疵的根治方案

适用场景:程序瑕疵严重、无法取得主管部门合规确认,或境外主体业务可平稳平移的情形。

核心逻辑:彻底放弃存在历史瑕疵的境外主体,新设履行全套 ODI 合规程序的新主体,将原有业务、合同、客户、收款渠道全部迁移至新主体后,注销瑕疵主体,从根源上消除合规风险。

已上市案例:HHXX、QYKJ

  • HHXX 美国子公司 CC 设立及股权转让均未履行 ODI 备案且无法补办。公司新设合规主体 CS 并完成全套发改、商务、外汇手续,将 CC 全部业务完整迁移后注销 CC,最终由地方主管部门协调确认整改后不构成上市障碍。
  • QYKJ 对未办理备案且无实际业务的香港子公司直接注销;对另一香港主体则在实际出资前补办全套合规手续,完成程序补正。

新规适配要点:837 号令核心监管要求是投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业务迁移方案本质是以全新的合规投资行为替代历史瑕疵行为,终止违规状态的持续,完全契合新规的监管底线,是瑕疵较重时稳妥性最高的整改方式。

路径三:地方口径豁免——贸易类轻资产项目的历史口径适用

适用场景:2018 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施行前设立的贸易类、销售类境外子公司,地方发改有明确执行口径的情形。

核心逻辑:2018 年之前,部分省份在实操中执行“仅设立贸易/销售公司、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无需办理发改备案”的口径,可通过咨询属地发改部门取得确认,论证行为符合当时的监管实际。

已上市案例:TFGF、DEJG

  • DEJG 由当地省级发改委明确,境外设立贸易、销售公司不属于当地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范畴,无需办理发改备案手续。
  • TFGF 经咨询省、市两级发改部门,确认 2018 年之前仅设立境外公司、不涉及具体项目投资的,无需发改备案。

新规适配要点:该路径仅适用于历史形成的特定场景,高度依赖地方当时的执行口径,需配套地方规范性文件支撑,不能仅以口头咨询作为唯一依据。837 号令施行后,新设境外投资无论是否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均需依法履行备案程序,该历史口径不再适用于新增项目。

路径四:事后程序补正——轻微瑕疵的便捷规范方式

适用场景:境外主体设立时未备案,但实际出资前已补办手续,或境外再投资等可事后补报的瑕疵。

核心逻辑:区分“境外主体注册设立”与“投资项目实际实施(资金出境)”两个节点,只要在实际汇出资金、投入资产前完成全套备案程序,即不构成实质违规;境外再投资类瑕疵可通过补充提交《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完成规范。

已上市案例:JCDQ、QYKJ

  • JCDQ 境外再投资未履行报告义务,后续向主管部门补充提交报告表并取得合规确认,完成整改。
  • QYKJ 香港云计算主体设立时未备案,但在首次实缴出资前已取得全套备案文件,被认定为违规风险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

新规适配要点:837 号令监管的核心是“投资实施行为”而非单纯的主体注册,这与发改部门“项目实施前取得备案即可”的执行口径一致。只要资金实际出境前已履行法定程序,未实质突破监管红线,即可通过补正程序完成规范。

四、837 号令下拟上市企业 ODI 合规实务建议

随着 837 号令将 ODI 合规提升至行政法规层级,拟上市企业需更审慎地处理历史瑕疵,建立长效合规机制,具体可从四方面着手:

1. 申报前全面排查,分类制定整改方案

上市筹备阶段即对全部境外主体开展全链条核查,覆盖设立、增资、股权转让、境外再投资全场景,逐笔核对发改、商务、外汇三类手续:

  • 对于可补办的瑕疵(如再投资报告、部分外汇登记),立即补充履行程序;
  • 对于非核心、收入利润占比低的瑕疵主体,优先启动注销清理;
  • 对于核心业务主体,优先沟通主管部门争取合规确认;无法取得确认的,尽早启动业务迁移方案。

特别提示:对于 837 号令施行后仍持续存续的未备案投资,应尽快完成规范,避免持续处于行政法规层面的违规状态。

2. 多维度论证“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结合各板块上市审核问答标准,从四个维度强化论证:

  • 性质维度:ODI 程序瑕疵不属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五大重点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
  • 情节维度:系对监管规则理解偏差所致,无主观规避故意,已主动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 时效维度:部分历史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时效;
  • 新规适配维度:瑕疵行为主要发生在 837 号令施行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适用新规加重罚则;截至申报日违规状态已消除。

3. 标配风险缓释安排

  •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全额兜底承诺,明确因 ODI 瑕疵产生的罚款、损失、整改费用全部由其承担,且不向公司追偿;
  • 在招股书“风险因素”“重大事项提示”章节充分披露瑕疵情况、潜在风险及整改措施,避免信息披露瑕疵。

4. 建立长效合规管控机制

以 837 号令施行为契机,完善企业内部境外投资合规流程:

  • 新增境外投资严格执行“发改备案→商务备案→外汇登记”的法定程序;
  • 境外主体增资、股权转让、再投资等变动事项,同步履行境内变更备案或报告义务;
  • 持续跟进发改、商务部门后续配套细则,动态更新内部合规标准。

结 语

ODI 程序瑕疵多为企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历史程序性问题,但在 837 号令落地的新规背景下,其法律风险与审核权重已显著提升。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尽早排查、主动规范、选择适配的整改路径,是降低上市合规成本、保障审核进程的关键。

作者介绍

张鑫律师拥有经济法硕士学位,具有 19 年中国律师执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境内外证券发行、基金和私募、兼并与收购、企业改制和重组、外商投资及其他资本市场业务。

张律师承办过大量 A 股上市项目,包括新天地药业 A 股创业板 IPO、宏和科技 A 股主板 IPO、宇信科技 A 股创业板 IPO、分众传媒 A 股借壳上市、兴齐眼药 A 股创业板 IPO、万达院线 A 股中小板 IPO、卡奴迪路 A 股中小板 IPO、际华集团 A 股主板 IPO 等。

张律师获得多项权威奖项/推荐:LEGALBAND 中国证券与资本市场 - 境内证券发行推荐律师、中国律师推荐十五大新锐合伙人、中国律师特别推荐 - 高科技与人工智能、《商法》Rising Star 精英律师、LexisNexis 40 位 40 岁以下法律精英、legal500 私募股权基金 - 特别推荐律师。

伍紫照律师拥有十年律师事务所工作经验,加入竞天公诚前曾在两家红圈律师事务所工作。伍律师熟悉境内外证券发行流程及实务,对于证券监管领域有丰富经验,曾为多家境内外企业提供股票及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相关法律服务,参与过多笔境内外典型案例,涵盖沪深京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挂牌,港股主板及创业板,纽交所及纳斯达克,新交所等项目首次公开发行、借壳上市/de-Spac 或债券发行项目,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健康与生物科技、人工智能技术与应用、半导体、新材料、消费与零售、软件服务、能源与电力、房地产与物业服务、文化传媒、金融科技等。

伍律师毕业于国际关系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现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证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杨可人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其专注于境内外股票发行法律业务。服务过的项目包括华昊中天生物、宇信科技、铭腾国际、环球墨非、数智云库、三易科技、优品车、福兴集团等资本市场项目。

睿智咨询是一家专业的跨境合规咨询公司,主要从事跨境投资(ODI)咨询、红筹和 VIE 设计、跨境外债备案、返程投资设计、上市重组、信托服务、基金服务等方面的专业咨询。参与操作了康方生物、依生生物、路特斯、泛远国际、微创脑科学、先瑞达制药、如祺出行等众多境外 IPO 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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