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赔 1280 万元,二审改判 3.82 亿余元——判赔金额近 30 倍的跃升,使精雕公司诉创世纪技术秘密侵权案成为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焦点案件。该案涉及技术秘密保护范围界定、秘密性认定、举证责任分配、100% 技术贡献率推定及惩罚性赔偿适用等核心争议。
近日,IPR Daily 专访创世纪负责人,就案件事实及行业关注的争议问题作出回应。
说明:本文根据公开司法信息及创世纪方面的采访回应整理而成。文中涉及司法裁判内容,以公开司法文书为准;创世纪方面的相关表述仅代表其对案件的理解和立场,不代表 IPR Daily 立场。
关于员工入职与图纸获取的质疑
Q
IPR Daily:根据公开信息,田某在离职精雕前下载了 37340 份设计图纸,离职后即入职贵司玻璃机项目,且工作中使用化名。围绕这些信息,公众存在不少讨论,能否从创世纪角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A
创世纪:首先需澄清,田某获取精雕图纸发生在其入职创世纪之前,公司未参与该过程。
2015 年至 2016 年,创世纪已向多家客户批量供应玻璃机产品。2017 年前后,受手机厂商“双玻璃”方案流行影响,市场需求激增,公司遂引进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的技术人员加强研发。
田某入职前与公司无往来。其提出使用化名工作,公司认为可接受,遂同意。田某后续解释称,此举旨在避免与原单位关系进一步紧张。2018 年案发后,公安机关全面搜查并未在公司查获精雕原始图纸或技术资料。田某亦供述未向公司提供图纸,而是参考相关图纸自行重新绘图。
涉案产品与公司既有技术基础的关系
Q
IPR Daily:但从案件材料来看,田某确实参与了 B-600A-B 这款玻璃机的研发。这个产品与他入职之前创世纪已有的产品是什么关系?
A
创世纪:还原事实至关重要。创世纪自 2007 年进入数控机床领域,2015 年至 2016 年已批量供应多款玻璃机产品(如 B-600、B-540 等系列),并非 2017 年才涉足该领域。
田某入职后,参考精雕 JDLVG600 设备图纸,对横梁、刀库、机头及外形等部分进行调整,但底座加强筋方案未修改,设计了 B-600A-B 玻璃机,并于 2017 年下半年销售 55 台。但从企业发展看,B-600A-B 并非创世纪玻璃机业务从零开始的起点,此前公司已有多款成熟产品。
关于“共同侵权”与主观明知的认定
Q
IPR Daily:法院认定创世纪与田某构成共同侵权,并认为创世纪对相关情况“明知”。创世纪方面对此有何回应?
A
创世纪:需区分“知晓员工曾在竞对任职”与“知晓员工掌握并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两个概念。创世纪招聘时仅知悉田某的职业经历,对其离职前下载图纸的行为并不知情。
田某使用化名系为避免与原单位关系恶化,公司未将其与商业秘密关联。此外,田某加入的是既有项目组,而非从零启动的新项目。
针对二审判决中用于判断主观恶意的经营事实,公司补充说明:其一,涉案网站非公司官网,展示机型为案发后自主研发新品;其二,行业内“高光机”与“玻璃机”名称无绝对界限,适配主轴转速即可用于玻璃加工;其三,按模组供货属行业常见定制模式;其四,生产环节使用通用单据手写补充型号属常规内部操作。
技术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争议
Q
IPR Daily:本案一审与二审对受保护的技术秘密范围作出了差异很大的认定。创世纪如何看待这一界定变化?
A
创世纪:保护范围的认定差异是本案争议源头,直接决定侵权比对范围及赔偿基数。一审限定为两个技术密点,二审则扩张为 37340 份图纸承载的“整体技术秘密”。
公司认为,如此大幅度的调整应通过发回重审等程序,给予双方充分举证质证机会。对此扩张性认定存在三点核心疑问:
首先,精雕在一审全程未就审理范围提出异议,若早明确大范围保护,公司抗辩思路将完全不同。其次,将三万多份图纸打包成“整体技术秘密”导致权利边界模糊,难以区分行业公知内容与独有技术,阻碍针对性抗辩。最后,诉讼中精雕仅提供图纸目录清单而未提交具体内容,未经质证即作为判决依据,导致公司无法知晓具体主张的技术信息,难以有效答辩。
关于技术秘密“秘密性”的认定逻辑
Q
IPR Daily:二审判决在扩大技术秘密保护范围的同时,也认定这 37340 份图纸承载的整体技术信息具备秘密性。创世纪对这部分认定有何理解与看法?
A
创世纪:商业秘密纠纷中,权利人应主动举证信息具备秘密性,而非以“整体未被公开”反向推定。即便成套技术方案受保护,也需说明具体的独特整合与改进。
关于“无法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判断,原有司法鉴定仅针对特定密点,不能推导全部信息均具秘密性。保护范围扩大与秘密性推定在逻辑上相互影响:因范围过大难以逐项核查,便以整体未公开为由推定全部具备秘密性,这是公司申请再审的重点争议点。
侵权事实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Q
IPR Daily:二审法院认定创世纪使用了精雕的技术秘密。可以谈谈这部分的具体情况吗?
A
创世纪:需明确三款问题:具体哪款产品使用秘密、使用了哪些信息、对利润贡献多少。本案中,精雕未提供具体图纸,公司虽提交部分图纸但被认定不完整,进而触发举证责任转移。
公司认为,精雕初步证据至多指向田某个人行为及 B-600A-B 涉及部分技术。最终认定范围扩大至全部图纸承载的整体信息,此时触发举证责任转移的基础事实是否充分值得商榷。此外,二审在侵权认定和赔偿计算中连续适用推定,形成层层递进的推定链条。公司主张,是否使用及使用程度应通过技术对比查明,而非多层推断叠加,且法院应充分释明举证要求以保障反驳权利。
100% 技术贡献率的合理性探讨
Q
IPR Daily:案件中另一个受到高度关注的数字是"100% 的技术贡献率”。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
A
创世纪:赔偿金额大幅上升关键在于技术贡献率从一审的 15% 变为二审的 100%。二审认为侵权产品整体使用了秘密技术,故推定贡献率为 100%。
从装备制造角度看,此认定与行业实际存在偏差。玻璃机是机械、电气、控制、软件等多领域集成产物,核心零部件多为采购的标准件,成本占比约七成。产品利润还包含供应链、组装、品牌、服务等环节价值,单一技术方案无法支撑整机全部利润。公司呼吁技术贡献率应回归具体产品、技术及利润形成机制进行判断,避免因保护范围整体认定而将整机利润全归因于该技术秘密。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与计算基础
Q
IPR Daily:二审判决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这也是赔偿总额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创世纪对这部分有怎样的看法?
A
创世纪:惩罚性赔偿于 2019 年施行,此前已终止的侵权行为通常不适用。二审认定侵权持续至 2019 年后,主要依据后续研发投入及网站展示,但公司认为正常产品迭代研发不等于持续侵权。2018 年案发后产品均为基于自有技术的迭代开发。
其次,赔偿基数已按 100% 技术贡献率计算,涵盖全部利润,本身已具惩罚意味。公司主张应先客观确定实际侵权获利及真实贡献,最好通过专项审计得出,而非将正常经营利润纳入基数后再进行倍数计算。因此,公司对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和计算基础均存异议。
案件影响与公司回应初衷
Q
IPR Daily:最后一个问题,这起案件对创世纪及行业有什么影响?创世纪愿意做出回应的考虑是什么?
A
创世纪:案件对公司造成巨额赔偿压力及经营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其裁判思路可能对装备制造行业产生示范效应。
公司回应并非否认个人错误或回避责任,而是希望行业和公众关注技术秘密保护范围界定、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数额计算等共性问题。目前,创世纪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案件处于审查阶段。公司将继续在法律框架内表达诉求,并尊重司法程序的最终结论。
(原标题:一审 1280 万,二审 3.82 亿!赔偿暴涨近 30 倍,这起案件到底发生了什么?|创世纪首度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