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一、引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公开了部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这些终审判决书在技术秘密认定、保护范围确定及损害赔偿计算等方面,释放出强化保护的积极信号,引发行业与法律界广泛关注。其中,“玻璃机机床”案因二审判决体现出对技术秘密的严格保护导向而成为焦点,但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本文旨在探讨该案中技术秘密的认定与保护范围界定问题,厘清一、二审法院不同认定背后的法律逻辑,以凝聚行业共识,推动技术秘密法律保护更加周全合理。
二、技术信息与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及其保护范围在一、二审法院间存在重大分歧,导致审理范围大相径庭。二审判决指出,一审法院将审理范围局限于刑事鉴定确定的“秘点 1"和“秘点 2"属不当界定。基于民事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范围应界定为权利人主张的被非法窃取的 37340 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及若干技术文档所共同承载的技术信息。
(一)技术信息的内涵与载体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技术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涵盖结构、配方、工艺、算法等。技术秘密作为无形信息,需依托图纸、文档等载体呈现,但法律保护的客体并非载体本身,而是其承载的秘密性及竞争优势。本案二审通过列表统计了 3 万余个图纸名称,但强调技术秘密实质是图纸所载的技术参数、设计构造等功能逻辑,而非图纸集合本身。一审限定的“秘点”与二审认定的海量技术信息在广度与深度上存在量级差异,凸显了界定技术秘密边界的复杂性。
(二)技术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
技术形成往往基于公知信息与独特技术手段的结合。司法实践的核心在于区分公知信息本身与其经组合形成的新信息。若组合适配特定产品且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要件,即构成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既可以是完整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关键局部要素。最高法相关解释强调,应以符合法定条件的具体信息单元为依据准确界定保护范围,规范表述为“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三)本案技术秘密范围的确定
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包括田某未参与设计的 33745 份图纸及文档,以及其参与设计的 3595 份图纸及文档,涵盖了 24 个系列、139 款型号机床的设计资料。二审法院认为,这些图纸和文档共同构建了一个具备系统性、整体性特征的海量技术信息数据库,可按需调用以完成机床的设计制造。这一认定将保护范围从单一“秘点”扩展至整体技术方案数据库。
三、技术秘密侵权行为与技术比对
(一)侵权行为的认定逻辑
技术秘密侵权审理核心在于审查是否存在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行为。获取与披露是破坏秘密状态的基础行为,使用则是衍生行为。
1. 获取与披露的可能性
本案刑事判决已确认田某非法获取 3 万多份图纸的事实。民事二审认定田某利用部分图纸参与新单位产品设计,并同意新单位申请相关专利。对于大量未公开的图纸,虽无证据证明已实际披露,但存在披露风险,法院据此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以限定风险。未公开部分的秘密属性与商业价值依然存在。
2. “使用”行为的认定标准
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技术秘密。对于田某未参与设计的海量图纸,不能仅因其非法窃取载体就推定其知晓并使用了全部技术信息。技术实施遵循客观规律,从图纸到产品需经历开模、加工、装配等创造性劳动过程,并非简单的“按图索骥”。数控机床作为复杂集成系统,若无技术积累,仅凭图纸难以直接制造。因此,对“使用”行为的认定必须以证据支撑和技术比对为基础,不能仅以非法获取载体推定使用行为成立,尤其需审慎认定修改性使用行为。
(二)技术比对的难点与原则
技术秘密保护范围广泛,其侵权判断虽借鉴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但更侧重实质相同。由于技术秘密缺乏如专利权利要求书般的明确边界,权利人必须在诉讼中明确具体范围及与公知信息的区别,这是技术比对的前提。
本案中,载体数量巨大增加了同一性比对难度。二审法院开创性地未经非公知性鉴定,直接将海量图纸构建的整体方案认定为技术秘密,并采用事实推定方式认定侵权。然而,在被控侵权人未提交完整图纸、且自身具备一定技术基础及部分零部件外购的情况下,直接推定其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其基础事实的确定性值得商榷。推定规则的适用应以前提事实确定为基石,且需充分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将被告未提交图纸的行为直接作为改变裁判方法的理由,可能偏离民事诉讼平等原则。
(三)图纸数量与秘密构成的关系
图纸数量越多,技术信息的系统性与关联性越强,构成整体秘密的可能性越大,但也导致举证难度增加。本案权利人主张整体具有非公知性,但在实务中面对海量可灵活组合的信息,进行全面精准比对几无可行性。二审在缺乏被控侵权产品完整图纸的情况下,采用事实推定认定侵权,虽有其现实考量,但需警惕推定基础事实的不确定性。考虑到被告曾涉及专利诉讼且具备相关生产基础,加之核心部件外购,推定范围理应限定在“除外购部件之外”的部分,而非全部技术秘密。
四、技术秘密同一性与实质相同的判断规则
司法解释要求权利人在一审辩论结束前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旨在划定权利边界,保障诉辩对抗。一审法院基于刑事鉴定范围审理符合规定;二审若认为一审限缩范围不当,发回重审或许是更合乎程序正义的选择。
(一)实质相同的判断标准
“实质相同”是技术秘密同一性比对的核心,指被诉技术与涉案秘密虽存差异但未达实质性程度。判断时需考量: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容易想到该区别;二者用途、效果是否有实质差异;以及公有领域技术现状。数控机床领域公开专利信息庞大,认定秘密性时不能脱离现有公知技术基础孤立判断。既要避免“点状思维”割裂技术整体性,也要防止“整体信息库”模式导致保护范围过宽。技术秘密点应是具备完整逻辑的技术单元,包含特定手段、效果及解决的问题。
(二)图纸与技术方案的关系及比对原则
图纸是技术方案的可视化表达,技术方案是其抽象总结。侵权比对对象是被诉信息与涉案秘密的实质内容,而非图纸形式。技术同一性强调核心内容一致,是实质相同的基础;实质相同则允许非实质性差异。
本案二审仅凭部分修改性使用行为推定使用了全部秘密,逻辑尚显欠缺。合理的侵权判断应坚持“整体比对原则”,将权利人主张的整体信息集合与被控产品的对应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同时遵循“一致性原则”,确保侵权比对的范围与秘密性认定范围一致,防止权利人“两头得利”。在无法拆解产品或缺少图纸时,虽可反向推导技术方案,但仍需建立在严谨的证据链与逻辑推导之上,而非简单替代技术比对。
五、结语
技术秘密保护应遵循“合理保护”原则,在维护权利人权益与促进技术进步、公平竞争之间寻求平衡。法律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秘密,但不阻碍公众通过正当途径利用相同信息。司法实践中,应通过科学客观的技术分析比对,合理划定保护边界,避免将公知技术拼凑成秘密或将非实质改进纳入保护,从而实现技术秘密保护与信息应用创新的协调发展。
注释:
1. 截至 2026 年 3 月 20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25 年二审审结的 11 件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判决书;公开了 2024 年二审审结的 29 件同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判决书。
2.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 2039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 京 73 民初 1361 号民事判决书。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6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 5 条均加以开放性列举,内容基本相同。
4.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商业秘密司法审判调研报告》,载《电子知识产权》2019 年第 11 期第 65-85 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规则研究》,载《知识产权》2024 年第 10 期,第 37-59 页。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 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 年第 2 期。
6. [美]詹姆期·普利、刘芳译《商业秘密网络时代的信息资产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 2023 年 9 月版,第 27 页。
7. 参见黄武双、戴芳芳:《论技术秘密构成要件的认定——以定作产品技术秘密为视角》,载《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2 年第 4 期,第 10-19 页。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规定。
9. 参见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 2024 年 11 月版,第 269 页。
10.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0 修订版)》2.3.1 原告对技术信息保护范围的确定。
11. 叶自强:《论推定的概念、性质和基础事实》,载《法律适用》2021 年第 9 期,第 55-65 页。
12.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0 修订版)》2.3.1 原告对技术信息保护范围的确定。该指南(2010 版)第 2.3 条曾规定: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权利人都必须先行明确其商业秘密的范围——即明确秘密点。地方司法实践已经在实务中对秘密点进行规范和运用,将其作为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13. 参见林广海、李剑、杜微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21 年第4期,第 13-18 页。
14. 张今:《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条件及其应用》,载《法律适用》2000 年第 4 期,第 28-31 页。
15. 参见徐卓斌:《商业秘密权益的客体与侵权判定》,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 年第 5 期,第 219 页。
16. [美]克里斯托弗·梅、苏珊·K·塞尔,马腾译:《知识产权批判史》,商务出版社 2024 年 2 月版,第 238 页。
17. 参见崔国斌:《替代成本视角下商业秘密法的理论解构》,载《政治与法律》2025 年第 7 期,第 20-44 页。
18. 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3 月版,第 46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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