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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9700家平台向税局按季报数据,不含逐笔流水

近9700家平台向税局按季报数据,不含逐笔流水 汇付通途
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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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9700家平台向税局按季报数据,不含逐笔流水支付机构不按季报,检查时凭文书配合;外汇和出口业务另有规则

近期,关于“跨境支付平台需向税务局同步数据”的传言引发行业关注。事实上,政策规则清晰: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按季报送经营者身份与收入信息;而单纯从事跨境收款、结汇、提现的支付机构,并非按季报送主体,仅在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或发现涉税风险时,凭执法文书配合调取信息。出口业务另有专门规定,资金结算等相关纳税人需按要求报送,税务机关亦可依法获取。

据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28 日通报,近 9700 家境内外平台已履行报送义务。2026 年一季度实际报送平台达 9692 家,较 2025 年 10 月首报增长 39%,基本实现“应报尽报”。

按季报送规则解析:主体、内容与机制

该规则源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 810 号)及配套细则(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5 号)。

1. 报送主体界定
810 号令定义“互联网平台企业”为电商法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及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组织。15 号公告细分为八类,涵盖网络商品销售、直播、货运、灵活用工及各类服务平台。
亚马逊速卖通TemuSHEINTikTok Shop跨境电商平台,其为第三方卖家提供销售场所的业务属于“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针对境外平台,报送责任分三档:境内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该主体报送;无证但有境内运营主体(负责入驻、运营、推广等)的由运营主体报送;境内无运营主体的,由境外平台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2. 报送内容范畴

  • 身份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店铺名称及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
  • 收入信息:收入总额、退款金额、净额、其他网络交易收入及订单数量。

报送表中单设“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服务费合计”栏目,细化至软件服务费等。需注意,按季报送的是身份信息与收入汇总,不包含逐笔资金流水和交易明细。虽结算账户信息(开户行、账号等)为选填项,但仅为身份属性,非流水数据。

3. 免报情形与时间节点
五类情况可免报或免重复报:依法享受优惠的便民劳务收入、已通过扣缴申报的信息、无变化的身份信息、境外平台内境外经营者信息、单一境内购买方季度净额不超 5000 元的特定境外服务交易。
报送频率为每季度终了次月内。2025 年 6 月 20 日之前的涉税信息平台无需报送,但这不免除经营者自身的历史纳税责任。平台需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税务机关则负有保密及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支付机构角色:配合调查而非按季报送

810 号令明确,支付机构的义务是“配合提供”,而非“按季报送”。二者核心区别如下:

  • 平台企业:到期即报,无条件覆盖全体平台内经营者。
  • 支付机构: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方可被调取数据——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或发现风险、出具税务执法文书、仅调取涉嫌违法的特定对象。

若发现风险的税务机关非属地主管,还需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因此,单纯从事跨境收款、结汇、提现的服务商,只要未涉足店铺入驻、代运营、多平台聚合等实质性平台服务,便不属于 810 号令规定的按季报送主体。

出口业务专项税务规则

除 810 号令外,出口业务还受以下两条规则约束:

1. 纳税人主动报送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1 号公告规定,从事物流、报关、货代、资金结算等业务的纳税人,须按税务部门要求报送涉税信息。此规则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涵盖货物贸易及跨境服务、无形资产交易。

2. 税务机关依法获取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授权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出口税收相关的物流、报关、资金结算等信息,相关单位必须提供,但税务机关需严格保密。

简言之,11 号公告要求“主动报”,实施条例允许“依法取”。

业务类型决定数据链路与报送对象

同一家收款服务商可能服务不同类型的客户,是否报送取决于业务性质而非服务商名称。

电商平台卖家:店铺信息与季度收入由平台按季报送给税务机关,更换收款商不影响此环节。

独立站与传统外贸 B2B:若无第三方交易平台介入,则无平台报送环节。使用建站 SaaS、ERP 或聚合收款工具,若不涉及供需匹配或信息连接的平台功能,也不属于报送主体。

数据监管多链路并行
即便无平台报送,外贸数据仍通过三条链路进入监管系统: 1. 海关链路:报关数据。 2. 税务链路:发票与纳税申报数据。 3. 金融监管链路:跨境收付款数据(银行/支付机构)。 - 外汇管理:支付机构需依据外汇管理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月度收支数据及大额交易报告(如单笔超 5 万美元),而非直接报给税务局。 - 跨境人民币:由境内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支付机构留存原始数据备查。

目前,税务与海关、税务与外汇之间已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但具体共享字段与频率未完全公开。

数据差异成因与应对策略

平台数据、报关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口径天然不同,差额需合理说明:

  • 确认时点差异:平台按收讫款项或取得凭据当日确认,企业会计与税种申报周期可能不一致。
  • 退款跨期:收入与退款发生在不同季度会导致数据不齐。
  • 计价基础不同:平台报送含增值税全价,出口退税依据 FOB 价或购进发票金额,两者数值本就不同。
  • 汇率折算:平台折算汇率选定后 12 个月不变,与企业记账汇率可能存在偏差。

官方明确表示,平台报送数据不直接作为计税依据,需经核实程序。但自行申报收入低于平台数据的商户将面临更高核查风险。

三类主体的合规建议

1. 平台卖家
登录所有经营后台导出收入明细,核对收款账户。若收到税务提醒,申报收入确实偏低的应及时更正并补缴税款;若认为无误,需准备交易记录与银行流水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

2. 外贸 B2B 企业
明确跨境资金申报责任。无论通过银行直收还是支付机构,均需厘清申报主体、频次及凭证留存要求。建议向开户行或服务商索取书面申报说明。

3. 收款服务商
单纯收款机构无需按季报送,但需做好配合税务检查的准备;涉及出口资金结算业务的,需关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 11 号公告提出的具体要求。面对客户咨询,应区分场景准确解答。

本文仅整理公开信息供参考,不构成任何税务或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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