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发布新规:完善国内外汇贷款管理,10 月 1 日起施行
2026 年 7 月 31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26〕23 号),旨在支持和规范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该通知将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政策核心亮点
优化账户管理体系
国内外汇贷款将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对于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贷款,允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提升资金流转效率。
简化结购汇流程
遵循“实需、便利”原则,按交易背景实施管理。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借款人可凭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大幅降低办事成本。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业务办理要求与数据报送规范,外管局将通过统计监测和核查检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业务合规运行。
通知全文及细则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非金融机构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贷款人开展业务需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二、实行专用账户管理
除特定情形外,借款人须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存放贷款及还款资金。一笔贷款可开立多个账户,多笔贷款也可共用一个账户。
- 贷款人为银行:借款人应在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人银行开户。
- 贷款人为财务公司:借款人可在财务公司开户。
- 贷款人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人应在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资金划出行开户。
三、出口背景贷款可入结算账户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国内外汇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不得透支发放):
- 具有自偿性,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来源;
- 能与单笔货物或服务出口一一对应。
其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或与区外机构发生的外币货物贸易,销售方视同具有出口背景。此类资金划入结算账户后,可按经常项目规定办理结汇。贷款人需加强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审核。
四、规范账户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同一借款人其他专户划入资金、购汇或划入的还款资金(还款资金入账时间不得超过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
支出范围:包括偿还本息、合规结汇、划转至同一借款人其他专户、以及符合规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五、严格结汇与购汇管理
除出口背景贷款等允许情形外,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时需履行严格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贷款资金及其结汇所得必须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
借款人购汇还贷可凭真实性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具有出口背景的贷款,应优先使用出口收汇或自有外汇偿还;确无外汇资金的,方可购汇偿还。
六、数据报送与融资租赁特别规定
贷款人须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准确报送业务数据。
针对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若购买租赁物资金 50% 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出租人与承租人可约定以外币结算租金。出租人收取的超额外币租金可直接结汇,承租人可凭证明直接购汇还贷。此外,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担保,履约时承租人需按“外保内贷”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七、外币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内非金融机构可用自身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账户内的外币资金质押申请人民币贷款。合同到期若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直接将质押外汇结汇用于偿付人民币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八、监管与法律责任
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将对相关外汇账户、结售汇及收支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施行时间与废止文件
本通知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汇发〔2002〕125 号、汇发〔2003〕2 号、汇发〔2011〕46 号、汇综复〔2012〕61 号、汇发〔2017〕21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及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机构及下属分支,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