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8 月最新外汇政策: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新规解读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为政策核心要点梳理。
一、业务定义与参与主体
跨国公司: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资金池业务:指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限制条件: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主办企业:由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担任,负责备案、实施、数据报送等职责。
二、准入条件
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 规模门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不低于等值 7 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外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10 亿元和 2 亿元人民币。(自贸区内企业门槛减半:国际收支 3.5 亿元,或营收分别不低于 5 亿元和 1 亿元)。
- 合规记录: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 A 类。
- 管理架构:具备真实业务需求,拥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及电子系统。
- 成员数量: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若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降为 B、C 类或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需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出现此类情况,应终止其业务。
三、合作银行要求
跨国公司应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作为合作银行:
- 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 B 类(含)以上。
-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反洗钱内控制度完善。
若合作银行后续不符合条件,仅能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新增业务类别或客户。
四、备案与变更管理
备案流程: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提交申请书、授权书、业务协议、确认书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备案通知书。
时效要求: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一年内须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业务,否则失效。
变更与注销:
- 变更:合作银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等发生变更,需在 30 日内申请变更备案。仅涉及成员企业变更且不涉及额度的,由合作银行在系统内办理。
- 注销:停止业务时,需结清债权债务、关闭账户后申请注销备案。
五、额度管理与计算规则
1. 外债额度集中:
- 计算公式:外债集中额度 = (主办企业所有者权益 + Σ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初始为 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为 1.75)。
- 管理: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集中额度。财务公司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2.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 计算公式: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 (主办企业所有者权益 + Σ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初始为 1)×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初始为 0.6)。
- 管理: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集中额度。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变相规避投资管理要求。
3. 经常项目集中收付与轧差结算:
- 主办企业可集中代理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或进行轧差净额结算(原则上每月至少一次)。
- 符合优质企业条件的,可适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
六、账户管理与资金使用
国内资金主账户:
- 可为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仅限对外支付)。
- 收入范围:包括成员企业经常项目收入、资本金划入、集中额度内外债及境外放款回收等。
- 支出范围:包括成员企业经常项目支出、资本金划出、偿还外债及境外放款等。
- 结售汇:可集中办理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在承诺真实合规前提下,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证明材料。
NRA 账户:可根据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 NRA 账户,集中运营境外资金。
七、监管与法律责任
- 数据报送:主办企业和合作银行需严格按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通过“数字外管”平台报送相关数据。
- 银行职责:合作银行需履行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真实性,建立监测评估机制,留存文件五年备查。
- 监管措施:外汇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利用系统进行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对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包括约谈、限期整改及立案查处。
八、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原《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 号)同时废止。存量业务及新增业务均按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