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上篇梳理了《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原产资格的三个判断标准: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与特定加工工序。但《协定》设有一系列补充规则,修正实质性改变的判断结果。本篇将重点解析这些补充规则,并阐述货物在取得原产资格后,如何经由直接运输与申报程序,最终获得《协定》项下的享惠资格。
二、《协定》项下原产地补充规则
(一)累积规则
《协定》第六条规定:“来自一方领土的原产材料在另一方领土内用于货物的生产时,应视为原产于后一方领土内。”这意味着:
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时,被视为原产的材料无需再进入“非原产”成分的评价过程;
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其全部价值不再计入 VNM(非原产材料价格)。
累积规则分为双边/区域累积(来源维度)及部分/完全累积(程度维度)。《协定》属于双边及部分累积,即只有“原产材料”才能参与累积。
【案例 3】累积规则:以水族箱为例(RCEP 项下类比)
中国企业生产的水族箱(HS 7013.99)(FOB 价 58 美元/个)出口到新加坡,原产地标准要求区域价值成分 40%。原料来源如下:
若无累积规则,需扣除马来西亚、泰国、印度的原材料:RVC=(58-15-5-18)/58×100%=34%,未达标。
若有累积规则,马、泰原料可视作原产,仅扣除印度成分:RVC=(58-18)/58×100%=69%,满足原产要求。
(二)吸收规则
《协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不应考虑用于生产原产材料的非原产材料价格。即一旦中间材料取得原产资格,其内部非原产成分被“吸收”,不再计入最终产品的非原产价值。
【案例 4】吸收规则:以陶瓷修补剂为例(RCEP 项下类比)
中国某企业生产陶瓷修补剂(HS 3506.99)出口泰国,FOB 价 68.28 元/千克。其中间材料陶瓷球颗粒虽含非原产氧化铝粉,但因发生品目改变已获原产资格。根据吸收规则,计算修补剂 RVC 时,陶瓷球颗粒内的氧化铝粉价值视为原产成分。经计算 RVC 为 44.45%(>40%),满足原产要求。
(三)中性成分
《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货物原产时,中性成分应视为原产。中性成分指生产中使用的燃料、能源、工具、模具、设备备件、润滑剂、测试设备及安全用品等,其物理上不构成货物组成部分或用于维护运行设备。
(四)微小含量规则
《协定》第七条规定,若货物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未发生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货物价格的 10%,且符合其他规定,仍可视为原产货物。需注意,该规则仅豁免“税则归类改变”义务,非原产材料价值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仍需计入。
【案例 5】微小含量规则:以麻布袋为例(RCEP 项下类比)
中国某企业生产麻布袋(HS 6305.10)出口印尼,FOB 价 65 元/个。因棉质刺绣装饰(非原产)未发生章改变,原则上不满足原产地标准。但其价值占比若不超过 10%,可适用微小含量规则获得原产资格。
注:与 RCEP 不同,《协定》微小含量规则仅按价值(10%)判定,无重量计算规定。
(五)可互换材料、包装及容器、附件等
《协定》第九条规定,可互换材料可通过物理分离或公认会计原则的库存管理方法判定原产资格,解决混存难追溯问题。
第十条明确包装及容器的判定标准:运输包装不予考虑;零售包装若与货物一并归类则不考虑,若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则需计入。
第八条规定,与原产货物一并报验的标准附件、备件及工具,若满足定制性且价格合理,视为原产货物,但若仅为提高区域价值成分而增加则不适用。
三、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货物需符合“直接运输”要求
《办法》第三条规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货物须“直接运输”至中国方可申请协定税率。“直接运输”指未途经第三国,或虽途经但符合以下条件:
仅在第三国进行装卸、物流拆分或维持货物状态的必要处理;
在第三国停留不超过 12 个月;
始终处于第三国海关监管之下。
此规定旨在防止货物在第三国被调包或加工。申报时需提交全程运输单证,若经第三国中转,还需提供该国海关证明文件。
四、适用协定税率需在进口时申明并提交凭证
享惠需完成两个环节:一是提交澳大利亚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出口商/生产商填制的原产地声明;二是在进口申报时主动申明适用协定税率。若未及时提交凭证,可在征税前补充申报并提供担保先行放行;否则无法适用协定税率。
五、结语
本文虽聚焦单一协定,但原产地规则具有普遍参考意义。随着 RCEP 生效,中澳双重优惠框架下的规则比较与择优适用已成为企业必修课。此外,在国际经贸格局调整背景下,原产地规则已超越关税范畴,成为贸易救济、出口管制及供应链安全审查的关键节点,是企业供应链设计中必须前置考量的核心要素。
注:
案例 3 引自商务部中国贸易信息救济网《RCEP 原产地规则还不了解?这 9 个案例为你解答!》
[2] 案例 4 引自《中国海关》2024 年 06 期《例析 RCEP 原产地规则之生产用材料规则》
[3] 案例 5 引自《中国海关》2024 年 10 期《例析 RCEP 原产地规则之微小含量规则》
延伸阅读:
作者:朱蕾,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兰迪深圳出口管制业务部、涉外海关、业务部成员;执业领域: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原产地认证与关税策划、进出口贸易合规等;电话:18616140396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