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16 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2026 年第 116 号公告,明确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进口。本公告依据中俄双方签署的议定书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进口秩序,保障生物安全。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动物制品,特指源自牛、羊的骨骼等原料,经破碎、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工业用途制品。具体品类包括工业用脱脂骨粒、骨油、蛋白胨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哈萨克斯坦输华动物制品的生产及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须经哈方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向中方推荐,经中方考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注册有效期为 5 年,届满前 6 个月需由哈方提出延期申请。
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 建立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及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生产过程符合兽医卫生标准;
- 拥有满足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及污水废弃物处理要求的设施;
- 设有独立存储输华产品的仓库,并具备防止交叉污染、虫孽滋生及腐败变质的有效措施;
- 生产加工全过程处于哈方有效监督之下。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卫生要求
- 原料动物须在哈萨克斯坦出生并养殖至少 6 个月,且处于哈方有效监管下的健康状态;
- 以原料动物所在农场和屠宰场为中心,周边 50 公里半径范围内,6 个月内未发生炭疽、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
- 原料动物须在哈方批准的屠宰场屠宰,并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无动物传染病临床症状。
(二)生产加工要求
- 须采用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热加工工艺,确保产品中心加热温度不低于 120℃,持续时间至少 30 分钟;
- 若采用其他工艺,必须能完全灭活口蹄疫及小反刍兽疫病毒,并经中方评估认可;
- 工业用油脂制品须添加足量、均匀的工业色素,使终产品呈现深绿色;
- 哈方需对加工温度、时间及色素添加等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监管。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 包装材料须为全新,符合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要求;
- 外包装须直接印制中英文标签,内容包含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编号、生产日期,并在显著位置标注“非供人类食用”字样。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产品在包装后的存储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到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 动物制品须由哈方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要求;
- 每批输华动物制品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企业,应按规定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中国海关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 是否附有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产品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 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与处置
中国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处置;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