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BP 821 第 A3 条
如果在信用证交单时,企业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忘记了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是否可以接受?本期我们将通过学习 ISBP 821 通用原则中的 A3 条,带着大家了解单据签署的刚性效力红线与“漏签漏章”的法律后果。
在信用证项下,原产地证书属于典型的“证明、声明类单据(Certificate/Declaration/Statement)”。ISBP 821 第 A3 条以斩钉截铁的语言,确立了此类单据在表面合规判定中的最高原则——必须签署。
那么,在信用证交单时,如果企业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忘记了签名或者盖章,银行到底能否接受呢?答案是:绝对不可接受!
根据 UCP600 第 3 条(关于“签署”的解释)以及 ISBP 821 A3 条,一个没有签署的证明文件在法律上被视为“未完备的草稿”或“无效文本”,不具备任何表面证据效力。无论是签证机构(商会/海关)的章戳缺失,还是出口商自身的签署缺失,开证行均无须履行付款义务,会直接开出实质性不符点并实施拒付。随着国际贸易数字化的推进,目前我国贸促会与海关持续推行原产地证书的“自主打印(Self-Printing)”与电子签证系统。企业和签证机构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允许直接加载在原产地证书上,这完全符合 UCP600 关于“电子或机械签署”的定义。
然而,贸促会专家在企业遭遇的拒付案例中发现,以下两个签署细节漏洞极易触发 A3 条的拒付:
企业在彩色激光打印机上自主打印证书时,如果由于硒鼓或墨盒即将耗尽,导致证书左下角或右下角的官方电子印章、手签笔迹呈现极度虚化、斑驳或残缺不全。境外开证行在审单时,会直接以“签名不可辨认/缺失,未能表现出签署意图”为由提出不符点。
在某些特定国家(如部分中东或南美国家)的信用证中,开证行会特别加注特殊条款:"Certificate of Origin must be manually signed by the exporter"(原产地证必须由出口商手工签署)。此时,企业需要根据原产地证书所适用的国别排查上述信用证要求是否能够在我国实现。截止目前,只有出口至:秘鲁、哥斯达黎加、老挝、柬埔寨、菲律宾、缅甸、文莱等少数国家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必须手工签章。其它国家都接受以电子印章和签名的形式签发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自身不会也不允许企业加盖手工签章。企业需要结合信用证涉及国别,在接受信用证前仔细核对原产地手工签署的要求是否能够满足。
下期,我们来继续学习 A7 条款:单据内容更正的惯例与原产地证“改证重发”的冲突。敬请期待!
来源:中国贸促会原产地资讯
主办:厦门市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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