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出台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简称《阻断办法》),已经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我国企业抵御不当域外管辖、境外非法制裁的法定立场与合规依据。不过真正能够将风险阻断、权益保护落到实处的,还是交易合同中明确、具体、可落地的专项阻断条款。
此前已论述过阻断条款的价值和重要性,详见跨境合同中的阻断条款,真的有用吗?本文就继续探讨哪些交易场景是必须将阻断条款写入合同的。
结合合规实践经验,本文对必须嵌入强化版阻断条款的交易场景做了六大类归纳,虽无法覆盖全部特殊交易情形,但基本涵盖了日常业务中绝大多数的合规风险场景,可作为合同风控、交易审核的参考依据。
1.交易方或关联方被列入制裁清单。此处的交易方不限于直接签约方,最终用户、中间商以及持股达到比例的关联方均应纳入。SDN、EL、UVL 等清单动态更新频繁,本期未列名不意味着一直没有风险。只要交易链条任一环节与之相关,合同都应该作阻断安排。
2.交易地域涉及高风险或受制裁国家及地区。伊朗、俄罗斯、朝鲜、叙利亚等受到高度关注的国家不必多说,部分被反复提示的转口地、自由港也需要加强关注。只要是涉及进出口、跨境服务、供应链合作等活动与上述区域产生关联,风险等级都应该做相应上调。
3.交易涉及受控的敏感货物与技术。重点关注高端设备、精密零部件、各类芯片、特定化工原料及军民两用物项等标的,这类敏感物品的跨境流动所适用的管控规则和普通货物存在本质区别。实务中不少的争议正来源于对物项是否受控的判断不明确。
4.涉及金融类跨境交易。跨境结算、美元清算、信用证、银行保函、跨境融资以及各类代收代付等交易场景,属于次级制裁的高关注、高风险业务范畴。这类业务一旦涉及美元资金链路、接入全球美元清算体系,就进入了美方的管辖范围,自然产生制裁风险。因此,此类交易对阻断条款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5.长期、大额的框架性跨境合作。这类合作签订的框架协议周期常达数年,通常会涵盖批量进出口、跨境代工等持续性业务,但这些业务的存续期越长,对应的合规追溯风险也就越高。常见的风险就是,签约时局势平稳,但在履约中后期,由于地缘政策和监管规则的改变而出现潜在风险。
6.已有风险苗头的存量涉外业务。如果部分业务曾收到境外机构的问询、调查或预警,或者内部已识别存在制裁风险的存量涉外业务,应当尽快完善阻断条款,不宜拖延。
这类风险最棘手的一点就是,这些境外监管措施通常具备跨地域、跨主体、跨合同的追索效力。因此即便企业做到了全流程合规,仍然可能遇到域外规则的冲击,如强制中止履约、冻结资产乃至被要求提供交易数据等。
因此不只是合规人员需要做好充分的风险应对准备,还需要提示业务人员:这类风险并不能发生后再评估,其具有三个特性:滞后性,也就是说签约时没有风险不代表履约流程中都没有风险;追溯性,数年前的历史交易也可能被重新审查;穿透性,任何一个关联方受到实质性的制裁,都可能传导至整条交易链。
因此,前置防护并非可选项,而是必选项。
不少企业的风险漏洞,其实并不是业务本身存在合规硬伤,更多问题出在合同层面缺少对应的阻断防护安排。如果直接拿通用模板去套用高风险类交易,可能出现下面这四类典型缺陷:
失效维度 |
具体表现 |
后果 |
没有阻断效力 |
未能明确排除境外不当域外措施的约束力 |
合作方以制裁为由拒付、拒收或中止合作,我方缺乏合法抗辩依据 |
权责模糊 |
未约定擅自配合域外措施的违约后果 |
业务侧仓促配合境外调查、提供数据,可能触及国内阻断合规红线 |
管辖失守 |
未锁定境内管辖与中国法规适用 |
争议受域外司法管辖,境内维权路径实质上失效 |
缺少风控机制 |
缺乏制裁筛查、预警、豁免申报流程 |
风险发生后应对被动,损失范围持续扩大 |
需要注意,阻断条款是必要的,但也并非可以“高枕无忧”的万能工具,真正落地风险管控,还需要配套实施筛查、申报与内部授权等机制。
另外不同企业的交易架构差异很大,阻断条款写到什么颗粒度、设置哪些触发条件,不能直接照搬模板,还是要贴合自身业务场景做适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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