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将于美东时间 2026 年 8 月 17 日在《联邦公报》发布联合通知,公布《来自中国铝型材:反倾销税行政复审最终结果》。
美国联邦公报截图
根据公告,本次复审涉及的 18 家中国公司因未能证明具备单独税率资格,均被裁定为“中国全国性实体”。
依据《1930 年关税法》及相关法规,美国商务部将指示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这 18 家公司出口的涉案产品按86.01%的从价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现金保证金要求及生效日期
现金保证金执行标准:
1. 未列出的出口商:已获得单独税率的中国及非中国出口商,沿用最近一期公布的单独税率;
2. 无单独税率的中国出口商:按中国全国性实体税率 86.01% 缴纳;
3. 无单独税率的非中国出口商:按供应其货物的中国出口商税率缴纳。
生效日期:2026 年 8 月 17 日起生效。
适用 86.01% 反倾销税率的 18 家企业名单
- 安吉长虹链制造有限公司(Anji Chang Hong Chain Manufacturing Co., Ltd.)
- 亚萨合莱(中山)安防技术有限公司(Assa Abloy (Zhongshan) Security Technology)
- 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Assa Abloy Entrance Systems Suzhou)
- 亚萨合莱全球解决方案(上海)有限公司(Assa Abloy Global Solutions (Shanghai))
- 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Citic Dicastal Co., Ltd.)
- 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Damco China Limited Ningbo Branch)
- 伊维莱线性驱动技术(平湖)有限公司(Ewellix Motion Technologies (Pinghu))
- 格林莱特实业(苏州)有限公司(Green & Light Automotive Components)
- 河北金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Hebei Jinshi Industrial Metal Co., Ltd.)
- 宁波晔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Ningbo Yesheng Precision Technical)
-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Pxi Auto Components (Suzhou) Co., Ltd.)
-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SAIC Volkswagen Automotive Co., Ltd)
- 上海泽升汽车科技有限公司(Shanghai Zesheng Automotive Technology Co., Ltd.)
- 賽納捷建築五金有限公司(Synergy Architectural Hardware Limited)
- 日荣五金制品 (深圳) 有限公司(Techno Precision (Shen Zhen) Co., Ltd.)
- 厦门祥昊贸易有限公司(Xiamen Xianghao Trading Co., Ltd.)
- 重庆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Zhongnan Aluminum Wheel)
- 苏州众之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ZZF Fence Technology Co., Ltd.)
涉案产品范围详解
受 2011 年 5 月 26 日发布的《反倾销税令》覆盖,来自中国的铝型材产品定义如下:
1. 涵盖的铝合金材质
涵盖由挤压工艺生产的型材,合金牌号对应美国铝业协会系列代号以1、3、6开头:
- 1 系(如 1350):铝含量不低于 99%;
- 3 系(如 3003):锰为主要合金元素,含量不超过 3.0%;
- 6 系(如 6060):镁和硅为主要元素,镁含量 0.1%-2.0%,硅含量 0.1%-3.0%。
2. 涵盖的形状和形式
包括空心型材、实心型材、管材、管道、棒材、杆材。挤压后经拉拔的产品亦包含在内。
3. 表面处理和加工状态
- 表面处理:包括磨光、拉丝、抛光、阳极氧化、液体喷涂、粉末喷涂等;
- 进一步加工:包括定尺切割、机加工、钻孔、冲压、弯曲、攻丝等;
- 即使经过上述处理,只要符合铝型材定义,仍属涉案产品。
4. 涵盖的部件与组件
- 进口时描述为成品零件(如窗框、幕墙部件),若符合铝型材定义,属于涉案产品;
- 子组件:通过焊接或紧固件连接的部分组装件属于涉案产品(除非作为“成品套件”进口),但其中的非铝型材部件除外。
5. 明确排除的铝合金类型
以下系列不在征税范围内:
- 2 系:铜含量超过 1.5%;
- 5 系:镁含量超过 1.0%;
- 7 系:锌含量超过 2.0%。
6. 明确排除的完全组装成品
进口时已完全且永久组装完成的成品被排除,例如:
- 已安装玻璃的成品窗户;
- 已安装玻璃或乙烯基的成品门;
- 带玻璃面板和背板的成品相框;
- 成品太阳能板。
7. 明确排除的“成品套件”
- 必须以未组装形式包装,且包含组装成最终成品所需的全部零件;
- 严格限制:进口后无需任何进一步加工(如切割、冲压)即可直接组装。仅附带紧固件不足以认定为成品套件。
8. 其他明确排除产品
- 铸造铝产品:非挤压工艺生产,牌号带小数点(如 208.0, 356.0);
- 纯未锻轧铝;
- 特定可压缩管状容器:需同时满足材质 1080A、特定长度外径及壁厚不超过 0.13mm 等严苛条件。
9. 散热器的详细排除规则
仅成品散热器(Finished Heat Sinks)被排除,具体区分如下:
- 散热器毛坯:全长铝型材,属预加工输入品,在征税范围内;
- 加工散热器:已定尺切割或机加工,但未测试或未组装,在征税范围内;
- 成品散热器:经全面热性能测试并符合规格,予以排除。
主要涉及海关编码:7604.21.0000, 7604.29.1000, 7604.29.3010, 7604.29.3050, 7604.29.5030, 7604.29.5060, 7608.20.0030, 7608.20.0090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