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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出口企业注意!判定规则8月15日变更,40%关税差额风险如何规避

钢铁出口企业注意!判定规则8月15日变更,40%关税差额风险如何规避 关务尹主任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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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归类不同,出口关税最高相差 40 %。钢材、型材、机加工余料出口企业必读新规。
旧不锈钢型材、钢铁制品若归类错误,出口关税差异最高可达 40 个百分点。这并非危言耸听。
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执行了 25 年、专门用于界定“废钢铁”范围的海关总署 2001 年第 3 号公告正式废止。所有涉及钢材、旧型材及机加工余料出口的外贸与报关企业,需高度关注此政策变动带来的合规风险。

政策变更核心内容

2026 年 8 月 12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26 年第 117 号公告,明确废止《关于公布废钢铁范围》(海关总署公告 2001 年第 3 号),新规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生效。
该公告虽文字简短,但影响深远。2001 年第 3 号公告曾解决外贸实操中的高频痛点:区分何种钢铁货物属于“废钢铁”,何种属于“钢铁制品”。归类结果直接决定商品是归入 7204 废碎料税号,还是钢铁制品税号,两者的出口关税、监管条件及退税率截然不同。
原公告曾明确列出 6 类不属于废钢铁的货物:
  1. 规格长短不一的螺纹钢;
  2. 使用过的工字钢、槽钢等型材;
  3. 建筑用钢箍件、钢模板;
  4. 锈蚀、变形、镀层脱落的钢板轧材;
  5. 可继续使用的机加工余料;
  6. 旧机电设备及其钢铁零部件。
按原规则,上述货物需按钢铁制品或旧机电设备归类,而非废钢铁。此外,原公告曾提供两个量化判定标准:一是螺纹钢、型材切割至 1 米以下或经扭曲变形可算作废钢铁;二是混装货物中废钢铁占比超过 80% 可按废钢铁归类。
重要提示:"1 米长度”与"80% 占比”这两个沿用 25 年的实操标尺,自 8 月 15 日起失效,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政策废止背景与影响

在进口业务方面,该公告早已被新标准替代。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并执行《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国家标准后,进口审核仅依据国标,因此本次废止对进口业务几无冲击。
然而,钢材出口场景则完全不同。旧工字钢、槽钢型材、机加工余料及旧钢铁零部件虽无法进口,却大量存在于出口业务中。过去,许多企业依据 2001 年第 3 号公告将此类二手货物申报为钢铁制品。随着公告废止,企业面临巨大的归类合规风险与税负风险,两类编码认定的税负差距最高达 40%。

税负差异分析

根据公开税率信息:
若归入其他不锈钢废碎料(7204210090)、其他合金钢废碎料(7204290090)或其他未列名钢铁废碎料(7204490090),出口关税为 40%,出口退税率为 0。
若归入不锈钢型材、条杆等钢材制品编码(如 7222190000),则不征收出口关税。
同一批二手不锈钢型材,因归类认定不同,企业面临的税负差距最高可达 40 个百分点。
补充说明:并非所有 7204 项下商品均征收高额出口关税,如机械加工钢铁废料、铸铁废碎料、废汽车压件等特定税号无出口关税。

废钢铁判定新依据

现行判定依据主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十五类类注以及 7204 品目注释。
第十五类类注八(一)规定:因破裂、切断、磨损或其他原因,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属于废碎料。
7204 品目注释定义:钢铁废碎料形态多样,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 钢铁生产、机械加工产生的废碎料,如切头、铁屑、切屑;
  2. 经破裂、切断、磨损等,已明显无法按原物使用的钢铁制品及废料。为满足使用要求,该类废料常做处理:
    • 长重件剪切或火焰切割;
    • 轻质废料用液压机打包压块;
    • 汽车车身等轻质废料破碎,经磁选分离,得到洁净高密度料;
    • 钢铁锉屑、切屑压制成砖团;
    • 旧钢铁制品破碎。
  3. 废碎料一般用于回炉熔炼金属或制取化学品。
值得注意的是,品目 7204 不包含可直接原用途使用,或经修补、改造后可另作他用、无需回炉重炼即可改制的钢铁制品。例如:更换零件后可继续使用的钢制构件、可当作矿柱或重轧改制的旧铁轨、擦拭打磨刃口后尚能使用的钢锉,均不属于钢铁废碎料。

边界货物合规建议

企业切勿试图通过简单切割或物理改造货物来强行规避归入废碎料。如实申报货物真实状态是合规通关的第一底线。
对于状态模糊、处在归类边界有争议的货物,最稳妥的方案是向属地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归类服务公司出具建议。建议企业在计划出口前 3 个月提交预裁定申请。
最后提醒:对于出口企业,面对旧型材、二手不锈钢、机加工余料这类临界货物,切勿凭老经验申报。一旦归类错误,除面临巨额关税外,还将承担申报不实的合规风险。

相关文件下载

GBT39733-2020 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pdf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01 年第 3 号的公告.pdf

2001 年第 3 號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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