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变更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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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长短不一的螺纹钢; -
使用过的工字钢、槽钢等型材; -
建筑用钢箍件、钢模板; -
锈蚀、变形、镀层脱落的钢板轧材; -
可继续使用的机加工余料; -
旧机电设备及其钢铁零部件。
政策废止背景与影响
税负差异分析
废钢铁判定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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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生产、机械加工产生的废碎料,如切头、铁屑、切屑; -
经破裂、切断、磨损等,已明显无法按原物使用的钢铁制品及废料。为满足使用要求,该类废料常做处理: - 长重件剪切或火焰切割;
- 轻质废料用液压机打包压块;
- 汽车车身等轻质废料破碎,经磁选分离,得到洁净高密度料;
- 钢铁锉屑、切屑压制成砖团;
- 旧钢铁制品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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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碎料一般用于回炉熔炼金属或制取化学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