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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驳回美光对长江存储保密申请|附裁定

UPC驳回美光对长江存储保密申请|附裁定 知产财经观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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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知产财经获悉,2026年8月17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就长江存储诉美光侵犯EP 3 909 047专利案作出裁定:驳回美光对涉案Z01M芯片技术信息设置"仅律师可见"限制的请
  翻译:柯雯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获悉,2026年8月17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就长江存储诉美光侵犯EP 3 909 047专利案作出裁定:驳回美光对涉案Z01M芯片技术信息设置“仅律师可见”限制的请求,也拒绝禁止长江存储相关员工在未来5年参与SDRAM产品的设计与研发

案件背景

2025年10月6日,长江存储在UPC起诉美光旗下多家实体侵犯其欧洲专利EP 3 909 047。2026年7月20日,美光在提交答辩书的同时,申请对“经营数据”以及"Z01M芯片的具体技术细节”两类信息保密。法院虽于7月28日批准保密,但关于保密信息的开放范围留待后续裁定。本次裁定核心即解决Z01M技术信息的接触权限问题。

在本次裁定中,美光主张将Z01M信息严格限定在长江存储的外部律师及内部助理范围内,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长江存储此前曾同意由外部律师独立评估美光另一款Y52P芯片技术信息,美光认为这代表长江存储放弃了直接接触权,如今要求内部人员接触Z01M细节前后矛盾;其二,长江存储已被美国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向其披露Z01M技术信息可能需要美国政府许可,且许可审查遵循“推定拒绝”原则,美光因此主张其“法律上无法披露”。

作为备选方案,美光提出仅限一名长江存储员工访问,并要求该员工自裁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与或为SDRAM产品的技术设计与研发提供建议。

法院裁定

1. 不设“仅律师可见”限制

依据UPC《诉讼规则》第262A.6条,保密信息的访问人数不得超过保障当事人有效救济权和公平审判所必需的范围,且至少应包括双方各一名自然人及各自的诉讼代理人。

法院指出,若当事人为法人,有权提名内部人员供法院审查是否具备接触保密信息的资格;除非法人一方明确同意,否则不得排除其全部自然人接触保密信息。长江存储已对此类限制方案明确提出异议。

针对美光提出的“长江存储已放弃相关权利”的主张,法院认为美光混淆了两种情形。在Y52P芯片案中,是长江存储自行决定将受保密义务约束的信息提交诉讼并相应放弃访问权,主动权在于长江存储;而在本案中,是美光为证明其先前使用权而主动提交Z01M信息,保密令却试图限制长江存储的权利。法院认定,此种情形下只能由长江存储决定是否放弃访问权,其要求访问并不构成前后矛盾,属于正常行使《诉讼规则》赋予的权利。

2. 美国出口管制不构成拒绝披露的理由

法院未采纳美光的出口管制抗辩,理由如下:

第一,信息披露责任应由提交方承担。信息能否提交诉讼、是否受出口管制限制,应由提交信息的一方自行审查并承担责任,而非由UPC通过限制另一方的诉讼权利来解决。美光既然选择将Z01M信息提交至UPC诉讼,便应遵守程序规则,包括至少允许长江存储一名内部人员查阅。若披露因此违反出口管制,相应责任仍由决定提交信息的美光承担。

第二,美光未证明披露必然违法。美光承认Z01M芯片不在美国商务部《商业管制清单》上,其所述风险完全源于长江存储被列入“实体清单”。然而,“推定拒绝”的许可政策不等于一律拒绝。美光既未证明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取得许可,也未表明其曾尝试申请。

第三,程序诚信问题。美光在最初的保密申请中并未援引出口管制,直至长江存储提出异议后才首次提及,且未能就此前不知情的原因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在可访问人员的具体范围上,法院拒绝为Z01M信息单独设限,而是维持既有安排。法院认为,不足以仅凭员工身份将其排除在外。相反,与外部人员相比,公司员工通常更能准确表达公司立场、提供和审核相关信息,并与外部律师有效沟通。因此,让至少一名适当的员工查阅保密信息,往往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诉讼所必需的。

法院特别指出,美光提交Z01M技术细节是为了支持其先前使用权抗辩,长江存储要有效回应,必须对该芯片进行技术分析,而这离不开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内部人员,仅靠外部律师和专利代理人不足以保障其有效应诉。

针对两名已获准接触信息的员工未来可能转岗研发部门的问题,法院认为其转岗后仍受保密义务约束,且此前一直遵守该义务,不构成排除理由。对于美光要求对相关员工设置5年“冷却期”以禁止其参与SDRAM产品研发的请求,法院认为这将不成比例地干预员工的职业自由,且美光未证明其必要性,故一并驳回。

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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