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官宣: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池业务 9 月全国推广
8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163 号),明确自 2026 年 9 月 14 日起,将该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至此,继 2025 年 12 月“高版本”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完成全国推广后,覆盖更多中等规模跨国企业的“低版本”资金池也正式实现全国化。两套本外币资金池体系均已全面落地。
政策核心解读
一、业务定义与参与主体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及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负面清单: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该业务。
二、“高阶版”与“低阶版”差异对比
本次推广的“低阶版”主要服务于中小规模跨国企业,而此前已推广的“高阶版”则面向大型跨国公司。两者具体区别如下:
| 项目 | 高阶版: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 低阶版: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次推广) |
| 服务对象 | 大型跨国公司 | 中小规模跨国公司 |
| 国际收支门槛 | 不低于等值 70 亿元 | 不低于等值 7 亿元(自贸区 3.5 亿元) |
| 营业收入门槛 | 境内≥100 亿元且境外≥20 亿元 | 境内≥10 亿元且境外≥2 亿元(自贸区减半) |
| 资金划转便利度 | 更高(可代境外成员与境外主体集中收付) | 适中(可代境内成员与境外主体集中收付) |
| 备案权限 | 省级外汇分局 | 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
| 全国推广时间 | 2025 年 12 月 | 2026 年 9 月 14 日 |
三、准入门槛与自贸区优惠
申请企业需满足真实业务需求、完善的内控架构及电子系统建设等基本条件,且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为 A 类。核心量化指标如下:
1. 常规准入门槛(二选一):
- 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不低于等值 7 亿元人民币;
- 或境内营收≥10 亿元人民币,且境外营收≥等值 2 亿元人民币。
2. 自贸区优惠政策:
注册在自贸区的企业,上述门槛直接减半(国际收支 3.5 亿元;境内营收 5 亿元,境外营收 1 亿元)。
四、存量业务过渡安排
自 2026 年 9 月 14 日新规施行起,原外汇版资金池政策(汇发〔2019〕7 号)正式废止。存量外汇版资金池将按过渡方案逐步迁移至新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已备案的存量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仍可保留。
五、核心功能与资金使用
1. 三大核心功能:
- 资金归集与调剂:可在所有者权益的 3.5 倍内融入外债,0.6 倍内开展境外放款。
- 经常项目集中收付:统一由主办企业办理成员企业的外汇收支。
- 轧差净额结算: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进行内部轧差,减少跨境资金流动。
2. 外汇贷款入池规则:
- 有出口背景:可直接入池并结汇使用,需在协议约定范围内。
- 无出口背景:原则上不得进入国内主账户。例外情形(如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可入池但不可结汇,可用于支付进口货款或服务贸易支出。
六、合作银行要求与备案简化
合作银行资质:需具备国际结算及结售汇资格,近两年外汇业务合规评估为 B 类(含)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备案流程优化:
- 一个窗口对外: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统一受理,联合人民银行审核,大幅压缩环节。
- 部分事项下放:不涉及额度调整的成员企业变更等事项,可直接由合作银行办理。
-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数据报送要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七、企业实施准备指南
为确保 9 月 14 日顺利启动,建议企业分五步走:
- 评估准入:对照九大条件自查是否符合门槛。
- 确定主体:指定主办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
- 系统搭建:建立匹配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 提交备案: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提交材料。
- 开户运营:备案完成后开立主账户,正式启动业务。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发布的相关通知整理分析,仅供政策研究与学术讨论,不构成具体的法律或操作建议。企业在制定策略时,应结合自身情况并在专业顾问指导下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