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慈溪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金某某,以预付小额货款为诱饵,在 5 个月内骗取 9 家企业签订合同并交付大批货物。
审计数据显示,涉案货值高达 3500 余万元,实际支付仅 480 余万元,造成被害企业净损失超 3060 万元。
PART \ 01 480 万如何撬动 3500 万?
慈溪作为全国闻名的“小家电之都”,民营经济活跃,中小企业密集。
慈溪市某家电企业的流水线
2023 年 6 月至 11 月期间,王某某以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出面,负责与各被害企业洽谈业务及签订合同;金某某则负责后端销赃变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在交易前已达成诈骗合意,明确商定“榨干厂家”、“往死里薅”。
其运作模式环环相扣:货物尚未入库即被转卖,到货当日便以五折低价抛售。所得赃款多被用于赌博等挥霍活动。
公诉人陈月刚指出:“此案属于刑民交叉的疑难经济犯罪,指控难点集中在共同犯罪认定、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证明以及主从犯责任划分三个方面。”对此,慈溪市检察院组建专门办案组,对在案证据逐项复核,并制定了详尽的出庭预案。

PART \ 02“我只是挂名的”?证据不答应
庭审中,王某某反复辩称自己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系受金某某支配的“工具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公诉人通过详实证据,逐层拆穿了这一辩解:
- 是“工具人”还是主动参与者?王某某亲自沟通货物型号、价格、发货日期等核心条款,催促发货,并以提成激励中间人介绍更多厂家,绝非被动角色。
- 对低价倾销是否知情?多名证人曾向其反映货物被低价甩卖;王某某与金某某共同前往赌场,且至少分得 165 万元赃款;二人还曾商量办理签证,意图骗财后逃匿。
- 是“边缘人”还是主犯?审计人员出庭作证确认了王某某的分赃数额。其直接实施了洽谈、签约、付定金、催货等关键行为,与金某某分工明确,均系主犯。
PART \ 03 中小企业如何避开“小额试单”雷?
本案作为刑民交织的疑难经济犯罪,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和共犯关系上难度较大,案件将择期宣判。
该案为广大中小企业敲响警钟:“小额试单换大额放货”模式风险极高。建议企业在首次合作时务必做好背景调查与资信审核,切勿因急于接单而放松风控。同时,需密切关注货物交付后的流向,一旦发现低价抛售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止损并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