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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名单”新增14家欧盟实体,怎么理解“管控名单”,还有“关注名单”

“管控名单”新增14家欧盟实体,怎么理解“管控名单”,还有“关注名单” 观海咨询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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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列入“关注名单”后,需要凭“单次票”出口,不能申请“年票”和“免票”。而被列入“管制名单”后,啥票都没了。

7 月 24 日,商务部发布第 30 号公告

7 月 24 日,商务部发布第 30 号公告,将 14 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全文请见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公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 14 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 14 家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此前对日本实体的管制措施回顾

此前,6 月 29 日,商务部发布第 27 号公告,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将 20 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日,商务部发布第 28 号公告,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将 20 家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

“管控名单”与“关注名单”有何区别?

几份公告都是关于出口管制,有的是“管控名单”,有的是“关注名单”,有何区别?

关于出口管制的“名单”,我们在“清单”和“名单”有什么区别中做过介绍,简单说:

  • 物项看清单
  • 去向看名单

商务部的几份公告都是在讲“名单”,也就是对于去向(进口商、最终用户)的限制。

区别在于:

  • 存在无法核实风险的,就会被列入“关注名单”,列入“管控名单”则意味着有更加严重的实际危害行为。
  • 列入“关注名单”,出口经营者仍然可以向其出口两用物项,但在具体的申请许可方式上有所限制;列入“管控名单”,两用物项的交易将被禁止、限制或者责令中止,还可能有兜底的“其他必要措施”。
  • 列入“关注名单”的,移出的方向有 2 个,一轻一重:轻的是配合调查并经核实不存在规定情形的,不再关注;重的是列入管控名单。而管控名单的移出方向只有一个,且不会有向下移入关注名单的过渡。

涉及“关注名单”的特别规定

此外,涉及“关注名单”的第 28 号公告专门强调:

经营者向上述实体出口两用物项,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时,应当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实体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供不将两用物项用于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用途的书面承诺。

这里面提到了 3 种许可方式,具体分析请见:如何理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 3 种许可方式

简单说,就是列入“关注名单”后,需要凭“单次票”(单项许可)出口,不能申请“年票”(通用许可)和“免票”(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而被列入“管制名单”后,啥票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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