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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税一稽罚告〔2026〕21 号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使用虚开的 3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79918.7 元。
(二)你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取得上游供货企业开具的 258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 23894535.53 元,税额合计 3106289.49 元,价税合计 27000825.02 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依据及决定:
(一)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一)中部分违法行为(你公司使用虚开的 26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316754.44 元)相关当事人已接受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判决已处罚金,并且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税务机关未作出过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部分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利用其余 1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163164.26 元的行为,拟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 163164.26 元两倍的罚款,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 709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 500000 元的罚款。
(三)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四)若拟对你公司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案分析
本案中企业同时触碰骗取出口退税、让他人虚开发票两条红线,违法链条交织。案件一大显著特点是同一骗税行为区分刑责与行政责任,涉刑事判决部分不再给予税务罚款,未涉刑的 13 份发票仍处两倍罚款并停退一年半;更狠的是 258 份上游虚开发票单独再罚 50 万,坐实“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政定性,惩戒力度突出。
出口企业切勿借助虚开发票虚构业务申报退税,进出口经营务必夯实货物流、资金流凭证,防范无真实业务下的发票风险,认清刑行衔接下涉税违法的双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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