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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天财税公司丨阿联酋FTA发布第4号税务交易指南:人寿保险合同相关费用的增值税豁免边界

盈天财税公司丨阿联酋FTA发布第4号税务交易指南:人寿保险合同相关费用的增值税豁免边界 盈天国际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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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盈天财税公司

01

指南背景与法律依据

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于近日发布了《2026 年第 4 号税务交易指南(关于人寿保险和再保险合同项下构成该合同一部分的费用及成本增值税处理)》(以下简称“本指南”),聚焦于一个此前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保险公司在提供或转让人寿保险/再保险合同过程中收取的各类费用与成本,能否随同保单本身一并适用增值税豁免?

根据增值税实施条例第 42 条,人寿保险合同的提供或所有权转让,或就该等合同提供再保险,免征增值税。但若相关活动的对价是以明确收取的费用、佣金、折扣或返利形式支付的,则应缴纳增值税。

在上述法条的基础上,本指南针对“明确收费即征税”的一般规则给出了具体判断标准。


02

免税的核心判定标准

本指南第 1 条明确,相关服务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人寿保险免税供应的组成部分:

1)必要性:该服务对于实现该项供应而言是必要的;

2)直接关联性:该服务与保单的提供或所有权转让直接相关;

3)对价的整体性:该服务应支付的对价,构成保单项下应付总对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此外,上述费用必须已包含在应付保费之内,且不存在就该等服务单独收取对价的情形。换言之,如果保险公司或再保险人就管理、执行类服务向投保人单独开票、单独计价,即便该服务与保单密切相关,也无法享受本条豁免,而应作为独立应税供应处理。


03

可能纳入免税范围的费用类型举例

第 3 条列举了可能构成免税供应组成部分的费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与人寿保险/再保险合同的管理相关的费用;

·与合同的运营相关的费用;

·与合同的执行相关的费用;

·其他性质类似、且满足本指南所列条件的服务费用。

若服务在性质上具有独立性,并非保单提供/转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或保险机构就该服务单独收取金额,则均视为独立的应税供应。在判断某项服务究竟免税还是应税时,应遵循个案判断原则,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与周边情形进行综合判定。

我们建议面向阿联酋及区域内客户开展人寿保险、再保险等业务的机构,系统复核现行产品定价与合同条款,识别并纠正潜在的增值税合规风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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