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泉税稽处告〔2026〕28 号
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
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6 年 8 月 7 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配合税务检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
你公司出口业务中,存在 15 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上述报关单涉及出口退税额合计 1,714,701.36 元,涉及出口离岸价 1,924,182.40 美元、折合人民币 13,655,574.67 元。
2.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你公司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共涉及 98 单出口业务报关单,涉及出口退税额合计 10,446,881.60 元。你公司未能提供有关备案单证接受检查,属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二)证据资料
实地核查你公司注册地址制作的现场笔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拨打记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经失联证明、出口退税证明、你公司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船东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复印件、我局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五条第九项第 9 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第七条第二项第 1 目、第九条第二项第 5 目规定,你公司 15 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决定追缴你公司相应出口货物已退税款 1,714,701.36 元,并对上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追缴增值税 1,570,995.31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规定,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 39,274.89 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 号,根据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三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规定,追征你公司教育费附加 23,564.93 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 号)第一条、第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规定,追征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 15,709.96 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视同内销应补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第九条第二项第 5 目规定,你公司 98 单出口业务报关单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除其中 15 单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外,其余 83 单适用免税政策,不得申报退(免)税,决定追缴你公司相应出口货物已退税款 8,732,180.24 元。
以上追缴出口退税款合计 10,446,881.60 元,视同内销追缴税费合计 1,649,545.09 元(不含滞纳金)。
三、对以上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 年 7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