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6年8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公告,就"特定用于液晶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其下游产品和制造方法"(Certain Glass Substrates for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Methods for Manufacturing the Same,调查编号:337-TA-1433)作出终局裁决(Final Determination)。
USITC认定,包括中国彩虹股份、TCL华星光电在内的部分企业违反《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Section 337),并决定发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 LEO)及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 C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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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于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于2025年向USITC提出的337调查申请。康宁指控中国企业生产、出口的液晶显示器玻璃基板侵犯其两项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号8,642,491和8,640,498),涉及液晶显示玻璃的化学组成及配方比例等技术方案。USITC经调查后认为,涉案企业相关产品满足第337条款规定的侵权进口条件,并存在美国国内产业基础,因此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根据终裁决定,US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未经授权进口由相关企业生产或代表其进口的侵权液晶显示器玻璃基板、包含该玻璃基板的产品以及相关制造方法。该排除令针对被列名企业及其关联主体,并非针对所有中国玻璃基板生产企业,因此未被列入调查范围的企业不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USITC针对TCL北美公司发布停止令,禁止其继续在美国境内销售、营销或分销涉案侵权产品。此外,本案总统审查期保证金比例被设定为0%,即相关产品在总统审查期间无需缴纳保证金即可被执行相关限制措施。
本次终裁涉及的中国企业主要包括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中,彩虹股份主要从事显示器件及相关材料业务,是中国液晶玻璃基板领域的重要企业;TCL华星光电则是全球主要显示面板制造商之一,业务覆盖液晶面板、OLED及相关显示技术。本案其他被调查企业,包括海信美国公司、惠科股份有限公司、HKC Overseas、LG电子美国公司以及VIZIO等,部分已通过和解等方式退出调查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USITC在此前初步裁决中认定,部分采用"616"配方的产品不构成侵权。彩虹股份此前曾表示,公司已逐步完成相关产品配方调整,因此现阶段受影响范围可能相对有限。此外,康宁涉案专利预计将于2026年10月至11月陆续到期,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设计绕开、专利授权谈判、专利到期等待以及司法救济等方式降低影响。不过,在排除令生效后,相关企业出口美国市场的涉案产品仍可能面临美国海关扣留或拒绝入境风险。
从案件性质看,本案反映出美国337调查正在成为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时面临的重要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与普通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相比,337调查具有程序周期较短、救济措施直接作用于进口环节等特点。一旦USITC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即使申请方无法证明实际经济损失,也可能获得排除令,对企业海外销售和供应链布局造成影响。近年来,半导体材料、显示设备、新能源产品等中国优势产业频繁成为337调查对象,企业面临的风险已经从传统贸易摩擦逐渐转向知识产权和产业链竞争。
从合规角度看,本案提醒中国高端制造企业,在全球化经营过程中需要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前置。企业不仅需要关注自身技术是否拥有专利保护,也应在进入美国市场前开展系统性的专利自由实施分析(Freedom to Operate,FTO),评估核心产品、材料配方和制造工艺是否可能落入竞争对手专利范围。同时,面对337调查,企业应充分利用调查程序中的抗辩机制,包括挑战专利有效性、证明不存在侵权、争取公共利益豁免等。对于显示、新能源、半导体等战略产业企业而言,建立全球专利布局和海外贸易争端应对体系,已成为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必要能力。
以下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告全文:
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433_notice08072026sg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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