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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事越南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一份看似普通的原产地证明(C/O),直接关系到产品能否享受进口国关税优惠。
从 2026 年 8 月 1 日起,越南正式实施新的 C/O 签发管理机制。此次调整并不是改变产品原产地认定标准,也不是修改贸易协定规则,而是对C/O 签发机构、管理权限以及企业申报流程进行重新划分。
这意味着,未来企业办理 C/O 时,需要重新确认申请渠道、更新内部流程,并及时适应电子系统变化,否则可能影响出口货物通关效率。
C/O 签发权限重新划分:商务部与地方共同承担
根据越南《工业与贸易部第 26/2026/TT-BCT 号通知》,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越南原产地证(C/O)管理体系正式调整。
此次改革主要依据:
- 第 146/2025/NĐ-CP 号政府法令
- 第 40/2025/TT-BCT 号通知
- 第 26/2026/TT-BCT 号通知
核心变化是:
过去主要由越南工业与贸易部相关机构负责 C/O 签发;调整后,部分签发权限进一步下放至地方政府,由各省市根据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越南进出口局副局长郑氏秋贤(Trịnh Thị Thu Hiền)表示,C/O 制度来源于越南参与的各项自由贸易协定(FTA)。
由于进口国通常会根据货物原产地决定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因此 C/O 是企业证明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享受贸易优惠的重要文件。
目前,越南仍同时采用两种原产地认证方式:
第一种是由主管机构签发 C/O;
第二种是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进行原产地认证。
企业采用哪种方式,需要根据具体贸易协定要求确定。
工业与贸易部仅负责 12 类 C/O,并不意味着地方只负责“剩余部分”
此次调整中,企业最容易产生误解的一点是:
“工业与贸易部只签发 12 种 C/O,其他全部由地方签发。”
实际上并非如此。
根据新规定,越南工业与贸易部进出口局负责签发《第 26/2026/TT-BCT 号通知附件 II 第 17 号模板》中规定的 12 类 C/O,包括:
-
ASEAN 自由贸易协定 C/O Form D -
ASEAN—印度(AIFTA)C/O Form AI -
ASEAN—韩国(AKFTA)C/O Form AK -
ASEAN—日本(AJCEP)C/O Form AJ -
ASEAN—澳大利亚—新西兰(AANZFTA)C/O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C/O -
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EVFTA)EUR.1 -
越南—英国自由贸易协定(UKVFTA)EUR.1 UK -
CPTPP 相关 C/O -
EAV -
VK -
VJ 等类型
而地方政府则根据附件 II 第 18 号模板负责其他类别 C/O 签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地方并不是简单负责“剩下的 C/O 类型”。很多 C/O 类型,在规定范围内可能同时由中央和地方机构签发。
因此企业必须根据出口市场、适用贸易协定以及产品情况,查询第 17 号和第 18 号模板,确认正确申请机构。
UAE 市场新增变化:C/O Form UAE 由地方负责
对于越南—阿联酋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框架下的 C/O Form UAE,新规明确:
该类型 C/O 由地方机构按照省级人民委员会分工负责签发,越南进出口局不再承担签发工作。
这一变化对于出口中东市场的企业需要特别关注。
8 月起电子系统升级,企业申报流程同步调整
除了签发机构变化外,越南 C/O 电子管理系统 Ecosys 也将在 2026 年 8 月 1 日零时进行升级。
升级后:
-
8 月 1 日前提交的申请,由原签发机构继续处理; -
8 月 1 日零时之后提交的新申请,系统将根据新规定自动引导企业选择正确签发机构。
也就是说,企业无需人工判断全部流程,但必须确保申报信息准确,否则可能进入错误办理渠道。
越南进出口局提醒企业:出口前应首先确认目标市场。
例如,出口到:
-
欧盟(EVFTA) -
英国(UKVFTA) -
日本 -
韩国 -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
ASEAN 成员国
如果适用相关 FTA 优惠,仍属于进出口局负责的 12 类 C/O 范围。
但如果出口到不属于上述 FTA 优惠范围的 WTO 市场,例如:
-
巴基斯坦 -
阿尔及利亚
所需 C/O Form B 则由地方机构负责。
日本市场选择更多:企业需比较哪种 C/O 更优惠
日本市场是此次调整中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由于越南与日本之间存在多个贸易协定:
企业出口日本时,可以根据产品原产地情况选择:
-
AJCEP -
VJFTA -
RCEP -
CPTPP
不同协定对应不同关税优惠水平。
因此企业不能简单固定使用某一种 C/O,而应根据:
-
产品 HS 编码 -
原材料来源 -
原产地标准 -
日本进口税率
综合判断最优方案。
出现问题找对部门,避免影响出口
新规实施后,如果企业遇到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类型:
涉及:
-
原产地规则 -
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 -
C/O 申请材料
应联系越南工业与贸易部进出口局原产地管理部门。
涉及:
-
Ecosys 系统故障 -
企业账号 -
数字签名 -
网上申报错误
则由系统技术支持部门处理。
越南官方提醒:
企业应直接联系对应部门,避免在不同机构之间反复转交,影响办理时间。
33 个地方已具备签发条件,企业需关注当地安排
目前,越南全国 34 个省级行政单位中,已有 33 个具备开展 C/O 签发工作的法律条件。其中:
-
大部分地区由省工业与贸易厅直接负责; -
部分地区授权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或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理。
例如:
-
宣光省由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承担相关工作; -
胡志明市则由工业与贸易厅以及出口加工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参与。
不同地区执行机构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办理前应提前确认。
企业如何应对?提前做好三项准备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 C/O 制度改革,是越南推进政府管理分权、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重要措施。
但在新旧体系切换初期,企业仍需要做好准备:
第一,更新出口流程。
重新确认公司负责 C/O 申请人员,明确不同市场对应的申请机构。
第二,检查 Ecosys 系统账户。
确认账号、数字签名以及企业信息是否正常。
第三,加强原产地管理。
特别是出口欧美、日本、韩国等高标准市场的企业,应提前审核供应链资料,避免因原产地问题影响清关。
总体来看,越南此次调整 C/O 签发机制,并不会改变产品原产地规则,但会改变企业办理原产地证明的路径。
对于长期依赖出口订单的制造企业、外贸企业以及在越投资企业而言,及时掌握新规则、调整内部流程,将成为保障出口稳定的重要环节。
随着年底出口旺季临近,企业应尽快完成系统检查和流程调整,避免因 C/O 办理问题导致货物延迟通关。
新闻来源:congthuong.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