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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法说|海关检验检疫常见违法行为解读

稽法说|海关检验检疫常见违法行为解读 关贸财税
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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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法说】

海关检验检疫常见违法行为解读


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

以案释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维护国门安全、保障国内消费者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存在企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和“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等违法行为。本期选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常见违法情形,结合相关案例,以案释法,带您了解法律红线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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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一:擅自出口未报检的

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案例简介


C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合金钢丸”,申报商品编码为 732690199(无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异常,经依法归类认定,该批货物实际商品编码应为 7205299000(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 N),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经计核,涉案货物货值为人民币 2700 元。当事人将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申报为非法检商品并在未报检的情况下擅自出口,已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5% 以上 20%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五)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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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涉案货物金额不满 5000 元,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执法并及时对货物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 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 10 项之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以案释法·问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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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适用“轻微违法免罚”有什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中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违法手段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不适用该清单。同时,当事人因违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海关纠正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以不适用该清单。




02

案例二: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

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案例简介


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面巾纸,申报商品编码为 48030000,检验检疫类别为 M。海关在对上述货物实施目的地查验时,发现该公司在货物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部分货物。经计核,违法货物货值为人民币 3200 元。当事人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使用,已构成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 20 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5% 以上 20%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第七条第二款:“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规定,或者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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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经查实,该违法行为发生前 24 个月内,当事人无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同时,涉案货物金额不满 1 万元,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配合海关执法并对货物进行处置。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第七条第二款及其附件 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 5 项之裁量,认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以案释法·问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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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初次违法免罚”有什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所述的“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前 24 个月内,当事人无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是指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领域。当事人违法手段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不适用该清单。

什么情况下逃避商品检验的行为会构成逃避商检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合规提醒



法检商品要依法报检:无论进口还是出口,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检验的商品均须依法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或销售、使用。

法检商品要准确归类:企业应准确掌握商品的归类规则,如实申报商品编码,建立归类自查机制,避免因申报商品编码错误导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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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图片使用了 AI 技术】


供稿:黄岛海关、稽查处、商品检验处、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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